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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於朦朧墜亡事件的若幹疑問(四)
通過對以上針對於朦朧墜樓事件公開可查的信息中存在的若幹疑問的谘詢和思索,我理出了幾個相對清楚確定的事實,如下:
其一,直到今天,警方並沒有就已經引起廣泛社會關注的於朦朧墜亡事件發布過完整標準的警情通報。
其二,無論最初爆料的媒體人,還是已經注銷的【於朦朧工作室】,均沒有資格對外發布專屬於司法機關的公民死亡案件“排除刑事嫌疑”的發布權,這種擅自越權發布行為有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幹擾司法工作和誤導公眾認知的嫌疑,屬於違法行為,兩者均應追究法律責任,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
其三,已經注銷的【於朦朧工作室】,在明知道自身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情況下,依然以於朦朧母親名義對外發布沒有法律效力的公告,同時因該行為是否獲得於朦朧母親的授權許可不明晰,存在擅自冒用於朦朧母親身份、私自發布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的嫌疑。簡單說,一個法律上已不存在的主體,在未同時出示或向公眾明示已獲得逝者母親有效授權的情況下,以其名義發布信息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可能構成無權代理,其行為自始無效且違法。
除以上三點明確之外,關於於朦朧墜亡的大致原因,截至目前由於警方的標準警情通報尚未發布,所以普通公民公開可查的資料,還要回到網絡上第一爆料人的爆料信息,因為第一,該信息被百度百科作為於朦朧墜亡事件的第一資料收集;第二,已注銷的【於朦朧工作室】以於朦朧母親名義對外發布的公告裏也提到了“飲酒”字樣;第三,警方已經發布的針對散布謠言行為的警情通報裏,並沒有將該爆料作為謠言立案審查,並且通報裏也提到了“酒後”兩個字。
從以上三點可以看出,該第一爆料人的爆料信息有屬實的部分,因此至目前,根據網絡上公開的可知可信的信息,可以確定的基本事實是:於朦朧的確是在跟朋友聚會飲酒留宿之後,第二天早上陳屍於朋友家的樓下。
那麽作為一個關心於朦朧案件的稍微有社會和法律常識的人,我的問題來了。當然目前能回答我的問題的,隻有深度求索(DEEPSEEK):
問:聚會飲酒時出現死亡事件,舉辦聚會者與同飲者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嗎?
答:聚會飲酒發生死亡,組織者及同飲者可能需承擔法律責任。
具體取決於其是否存在過錯,例如:強行勸酒、灌酒;明知對方不勝酒力或患病未勸阻;在其醉酒後未履行安全護送、救助義務;或放任其酒後危險駕駛等。如有上述情形,根據《民法典》規定,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參與者可能需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如過失致人死亡)則需結合具體情節由司法機關認定。
問:聚會飲酒後,在聚會地點發生了死亡案件,就該死亡案件的標準警情通報,警方通常需要花費多長時間才能發出?
答:對於聚會飲酒後的死亡案件,警方發布標準警情通報並無固定時限。
具體時間取決於調查複雜度,通常需要完成現場勘查、法醫檢驗(如毒物分析)、調取監控、詢問證人等關鍵環節以明確死因、排除刑事案件可能。簡單明確的意外或突發疾病情況可能較快(數日內),若涉及責任劃分爭議或需排除刑事嫌疑,則可能需數周甚至更長時間。警方遵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則,確保通報準確性優先於時效性。
問:聚會飲酒後,在聚會地點發生了死亡案件,就該死亡案件的標準警情通報,一般需要包含哪些核心要素?
答:對於此類事件的警情通報,通常應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案件基本信息:接警時間、事發地點、死者身份(已核實部分,如姓名、年齡)。
事件簡要經過:概述飲酒聚會及死亡事件的發生情況(如何時發現、現場狀況)。
警方調查情況:說明已開展的初步工作,例如現場勘查、法醫檢驗、調取監控、相關人員詢問等。
目前調查結論:基於現有證據的初步定性,例如排除刑事案件嫌疑、初步判斷為意外或突發疾病等,並說明原因(如現場無搏鬥痕跡、屍表檢驗無致命外傷等)。
處置情況:說明是否已對相關人員(如組織者、同飲者)進行調查或采取必要措施。
後續安排:如是否需等待完整屍檢或毒化報告,以及下一步調查方向。
警方提示:提醒公眾不傳謠、不信謠,並常附有安全警示(如適度飲酒、履行照護義務等)。
通報旨在清晰陳述依法查明的基本事實與工作進展,而非界定具體法律責任。
****** 所以,由於本案件複雜或者其他公眾不可知的種種原因,曆經八十天,該不可或缺的、萬眾矚目的、於朦朧同朋友聚會飲酒之後墜亡的標準警情通報還在積極準備醞釀中,民眾還需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