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山西路16號是一處花煙間——— 在禁煙之前,這裏是鴉片館與妓院的混合體,禁煙後則是純粹的下等妓院。花煙間的老鴇名叫王小紅,有一天,上海城內的865號華人捕快發現她“淩虐”妓女王餘氏、薛朱氏,遂向捕頭報告,將兩妓與老鴇一並拘押到公共租界內的法院——— 會審公廨。
在1914年1月6日的庭審中,妓女王餘氏供稱,她原籍歸城,夫名王雪山,胞兄餘光錦現在原籍,她本人被一個叫張懷寶的人拐來,賣作娼妓。薛朱氏則表示,自己是清江縣人,丈夫薛長元於前年出外當兵,她本人是被張錦蘭誘至上海,以一百元洋錢賣給老鴇王小紅,時常遭受虐待,請求解救。老鴇在隨後的審訊中,則否認虐侍。
會審公廨是中西聯合審判,讞員(法官)是聶襄讞,他與美國領事卓君商議後,判罰老鴇王小紅二十五元洋錢充公,餘、朱兩位妓女則暫送濟良所收容。他們還去函給清江縣知事署,請轉告妓女的家屬前來上海認領。
濟良所是一家有基督教背景的專事解救娼妓的民間機構。在收容餘、朱兩位妓女之前,它在上海已經開展救助活動十餘年。大量被拐賣的妓女,讓濟良所有了施展的舞台,與會審公廨的良好關係,也能保證她們第一時間領走被虐待的妓女。
拐賣婦女兒童的情況有多猖獗,從上海《申報》1914年1月7日的版麵內容即可見一斑。在前述“鴇婦虐待妓女”的新聞之前,是一則講述上海三區夏正郎的孩子被一班男女拐賣,警方將匪犯拘留法辦的報道。接下來的兩則消息,從標題“逃婦尚難給領”和“拐賣女子之疑團”即可知,同屬墮入青樓故事。
社會秩序混亂,導致很多良家女子成為妓女。另外一個原因是貧窮,有些妓女是被親人賣到窯子裏的。這中間發生很多故事。1914年1月13日,上海普慶裏妓女林文仙偷偷隨母親徐王氏逃離妓院,欲乘火車回蘇州,被老鴇張阿玉追至車站———接下來的劇情要怎樣演?
《申報》兩天後的報道,對此敘述得極為簡單而克製:老鴇將林文仙母女“扭控三區警署,移解初級檢察廳。經戴檢察官預訊一過,判徐王氏交還帶擋洋六十元,將女領回擇配。”
徐王氏要拿出60元洋錢,才能將女兒從妓院領回。為何如此?因為按照當時的法律,不僅妓院可以公開經營,父母等法定監護人也可立約賣女。林文仙顯然此前是被家人賣到妓院去的。但即便如此,會審公廨也支持妓女從良———前提是她們繳納了贖身費。
對一般妓女而言,賣淫生活自是苦難的曆練。除了本文開頭所涉及的老鴇虐待外,還要滿足各種嫖客的怪誕需求。妓女在提供性服務的時候,也會產生五味雜陳的愛情,或更多是為了贖身而與其他男子私奔。
在上海山西路清和裏307號雉妓院內賣身為生的孫巧寶,就尋了一個機會與販賣煙土的山東人田正山逃離出去。老鴇孫王氏在細密偵查之下,獲得她們在鬆江路大同客棧910號房間內“奸宿”的信息,於1914年1月19日淩晨帶人將她們堵個正著。此事驚動捕房,捕頭經過簡略訊問後,就將田正山“暫行開釋”,而妓女孫巧寶和老鴇孫王氏,則“分別拘留,候解公堂訊奪”。
比較幸運的是田正山,他在賣淫合法化的語境下拐走妓女而未受處罰。《申報》在做這篇報道時,沒有交代孫巧寶因何成為妓女,但從老鴇也被拘留這一點看,可能存在非法買賣或虐待。
另一個案例發生在20多天之後,滬北清河坊一弄妓女花黛英,在2月12日晚,被“狎客”金聽彝叫到附近一家名叫洪素雲的處所陪酒,不料一去不返,和跟班的大姐阿寶一同找尋無蹤了。妓院的老板朱杏生認為失蹤性質屬卷款潛逃,他盤點了一下該妓隨身帶去所有權歸妓院的金飾衣服,大約值數百金,當即報捕房查緝。時隔一天,他們就在城內找到“狎客”金聽彝。金聽彝並不認賬,被扭送法辦。金聽彝此前供職洋貨業,現在一家黃包車公司任經理,因並無證據證明他“串誘逃逸”,所以在繳納保證金後,就被放了出來,等候進一步的審理。
可以隨身穿戴數百金的金飾衣服,並可以出外陪酒,花黛英顯然不是當時所謂的“野雞”或花煙間的下等妓女。像她這樣的高等妓女,在清末即已存在,隻是彼時更強調的是她們賣身之外的才藝表演,民初進一步肉欲化而已,妓女間仍然存在相對固化的等級差別。(來源:南方都市報 南都網
民初的妓女難稱擁有自由之身,但高等妓女的收入卻也非一班工薪階層所可比攀。她們也因此成為匪徒垂涎的目標。
妓女花黛英失蹤之後半個月,在上海西藏路20號掛牌的妓女蘇雲仙,傍晚6時許乘坐黃包車經過貴州路轉角,忽然被三個上海口音的匪徒攔住。其中一匪拿出手槍進行恐嚇,另外二匪則將該妓所帶價值250元的金鐲搶走。三人隨後向附近弄堂內逃逸。
除了被打劫,妓女還可能遭遇各種敲詐。這不隻是高等妓女的獨特遭遇,“暗娼”也在所難免。
“暗娼”當然是比較低等的妓女。民初雖然賣淫合法,但對暗娼卻亦予以打擊———這是民初掃黃的精髓所在。變相的旅行社,其旗下所謂的女性“向導”(導遊),多操皮肉生意。還有部分旅社,會借住宿方便,容留妓女賣淫,與住宿者交易。
位於上海英租界廣東路正豐街235號的上海旅社,即是此類性質,除了賣淫外,這裏還聚賭抽頭。在被人告發後,捕房於1914年2月25日晚將旅社老板朱芹益和妓女王月英一並拘留。王月英供稱,她父母雙亡,早年在青島賣娼,現轉到上海旅社,純係自願。因其自願,捕房遂將其釋放,而旅社老板朱芹益則因“故違定章”被罰50元洋錢充公。
那是一個妓女自由從業的年代,但妓女鮮有自由。和現在賣淫無自由,但“小姐”們在執業時卻擁有來去自如的人身自由適成反差。1914年,正是娼妓業無法可依的最後時刻。關於禁娼的呼聲隨後開始高漲,禁與疏的交鋒中,時代在20世紀中葉最終選擇了封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