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論並不新鮮,早在自焚慘案剛剛發生時,法輪功媒體就辯稱:“查看李洪誌的新近經文和演說,找不到鼓勵人去死的說法。”“法輪功的聲明不是簡單的否認與自焚事件有牽連,而是提出了法輪功禁止自殺的根據,任何人都能在法輪功的書中找到。”“修煉法輪功的人怎麽會去自殺、自焚?!因為煉法輪功的人是絕對禁止自殺的。”“無法反駁一個最焦點的事實,那就是:法輪功從來沒有讓任何人自焚或自殺,法輪功明確禁止自殺和殺生。”
事實真的如法輪功媒體所說的嗎?答案是否定的。不錯,李洪誌從來沒有直接讓弟子自殺、自焚。然而,李洪誌有沒有明言或暗示法輪功信徒輕賤生命或放棄生命呢?答案是肯定的。法輪功不是要求別人從法輪功原著中找大法弟子自殺、自焚依據嗎?那我們就試試。
先來閱讀並分析兩段“法輪功原著”
⑴“人世間一切人、一切組織與團體,都是想在世間得到什麽而在人類社會有所為的;而大法弟子們是去掉一切常人執著,包括對人的生命的執著,從而達到更高層生命境界……”(《去掉最後的執著》,2000年8月12日)
⑵“其實這也是到了放下最後執著的時候了。作為一個修煉者你們已經知道了、也做到了放下一切世間的執著(包括人體的執著),從放下生死中走過來了。”(同上)
第⑴段話強調了兩點:一是說輪常有別,常人有著人類社會的一切執著,大法弟子則去掉了或必須去掉這些執著,其中包括“包括對人的生命的執著”;二是說隻能去年包括對生命的執著在內的一切執著,才能“達到更高層生命境界”即通常所說的“圓滿”。要知道,對於大法弟子來說,“圓滿”既是修煉的第一目標,也是終極目標,為了表示自己不同於常人,為了“修成神佛道”,放下“對人的生命的執著”豈不就成了癡迷弟子自覺的行動?第⑵段話也有兩層意思:一是說,形勢逼人,大法弟子麵臨是否敢於放下最後執著的時候了;二是在括號中特別注明,“一切世間的執著”包括對“人體的執著”,那些自殺、自焚者不就是放下了“對人體的執著”麽?
以上兩段話均出自李洪誌的《去掉最後的執著》(2000年8月12日),這篇“經文”是天安門“自焚事件”發生前160多天發表的,屬於“李洪誌的新近經文”,且目的明顯是“鼓勵人(弟子)去死”。據王進東交待,他自焚的依據就是《去掉最後的執著》裏麵的上述“法理”,因而他在自焚時要高喊“宇宙大法是世人必經之法”。
李洪誌“經文”中“鼓勵人去死”的話白紙黑字寫在那裏,看你如何狡辯!
再來閱讀並分析幾段“法輪功原著”
⑶“人肉身的表麵──後天形成的身體,其實什麽都不是。”(《二零零二年美國費城法會講法》,2002年11月30日)
⑷“人的肉身是最肮髒的。是根本就不能帶到天上去的,所以你修的再好也不行,你具備不了天上那麽純潔、那麽聖潔,達不到那種狀態。”(《大紐約地區法會講法》,2003年4月20日)
⑸“不同天體的天國世界,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他們都不要身體的。不是說都視肉身體那麽好,很多天國根本就不允許你帶身體回去的。你們帶回去就等於破壞了那裏的法…… 再有一個,有人說想帶肉身。其實也不過是常人的思想,帶著常人的一種怕死的觀念,說這下都帶走了也不用死多好哇!不管你帶著身體也好,不帶身體也好,我們終會叫大家看到你是圓滿了那一種壯觀的景象。”(《長春輔導員法會講法》,1998年7月26日)
⑹“我講過,我說人不會隨著你的生命死亡而死亡。我在法中已經談過這個問題了,談得很清楚了。人死亡了隻是你最大一層分子,就是人的軀殼,表麵這層分子在這個空間中死亡了,脫掉了,而你真正的由微觀物質構成的身體怎麽會死亡呢?”(《長春輔導員法會講法》,1998年7月26日)
⑺“我們講元神不滅,這也不是什麽迷信。我們這個物質身體細胞蛻去之後,而在另外物質空間裏存在的更小的分子成分卻沒有滅掉,它隻不過蛻了一個殼。”(《轉法輪·清淨心》)
⑻“人在死亡的那一瞬間沒有害怕的感覺,恰恰相反卻突然感覺到有一種解脫感,有一種潛在的興奮感;有的人覺的自己一下子沒有身體的束縛了,輕飄飄的非常美妙的飄了起來,還看到了自己的身體;有的人還看到另外空間的生命體了;有的人還去了什麽什麽地方。所有人都談到了那一瞬間感覺到一種解脫的潛在的一種興奮的感覺,沒有痛苦的感覺。”(轉法輪·大根器之人》)
綜合分析 ⑶-⑻這6段“經文”,可以得到如下幾點“輪家法理”:第一,人的肉體不僅無價值(什麽都不是),而且最肮髒;因此,聖潔的“天上(天國)”不允許將肉體帶去。第二,如果帶著肉體上天,就等於破壞了那裏的法;想帶肉體上天,其實是常人怕死的觀念。第三,人不會隨著你的生命死亡而死亡,因為元神不滅,死掉的隻是人的軀殼,“真正的由微觀物質構成的身體”不會死亡。第四,死亡不僅不痛苦,而且“有一種解脫感,有一種潛在的興奮感”;有的人還能飄起來,另有新奇之所見,甚至去“什麽什麽地方”。需要說明的是,李洪誌這裏講的“死亡的那一瞬間”實際上是指“圓滿”的質變飛躍過程,不是常人的死亡,“飄”是指“飛升”的狀態。因此,法輪功癡迷者特別是“1·23自焚案”中的當事人並不認為自焚是生命的自戕,恰恰認為那是一種伴隨快感的“圓滿”過程,他們自以為“樂赴死地,笑對死亡”,才能讓自己有別於常人,才能證明自己是“大根器之人”,才能“圓滿成佛”。這一點,有天安門自焚者的供狀和悔言為證。
法輪功原著中“鼓勵人去死”的話係統、明確地寫在那裏,看你如何狡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