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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出台: 好,及時,正確!

(2007-09-01 22:26:52) 下一個
反壟斷法出台 中國明確競爭政策為國家政策


  8月30日閉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反壟斷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就業促進法》、《動物防疫法》(修訂)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五部法案。




  其中,被譽為“經濟憲法”的反壟斷法最受關注。

  專家們分析說,這是一部綜合反映中國競爭政策的法律。它意味著中國開始真正強調競爭政策的重要性,把它作為和金融政策、財政政策、貿易政策等一樣的國家政策支柱,這是市場化走向完善的重要標誌。

  雖然這部法律還具有“階段性”,但和當前中國市場經濟發展階段相適應。特定的發展階段決定,反壟斷法的任務不僅僅是維護競爭,還要“創造”競爭——限製公權力侵蝕市場機製、擴展競爭機製作用的發揮。

  反壟斷法的頒行將會增強企業對市場競爭規則的承載能力、增強消費者對競爭文化的認知,增強政府對市場經濟規律的框架性、理念性理解。未來,隨著市場經濟的完善和體製改革的深入,反壟斷法也要不斷完善,最終有望成為真正的“企業自由大憲章”。

  最後時刻三大修改

  最終出台的反壟斷法共八章五十七條,對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製競爭進行了規製,將於明年8月1日開始實施。

  正式通過的法律和三審稿相比又做了幾處重要改動。

  首先是針對最近受到廣泛議論的行業協會。草案三審稿規定,行業協會等組織實施的排除、限製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對此有常委在審議時提出,這個規定還不夠清楚,建議明確提出,禁止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串通漲價等本法所禁止的壟斷行為,並且增加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這些意見被采納,最後在草案“壟斷協議”一章中增加規定:“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並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增加規定:“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另外兩處改動是有關行政壟斷的。首先是對行政壟斷增加了“兜底條款”,其次在法律責任追求方麵,增加了反壟斷執法機構提出處理建議的權力。

  草案三審稿規定,行政機關和被授權的公共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四種行為:(一)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二)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複檢驗、重複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製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三)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製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四)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審議時有常委提出,有的行政機關和被授權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搞地區封鎖,所實施的行為不隻是所列舉的這四種行為。最後法律增加了一個兜底條款,不得實施“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而在對行政壟斷的法律責任追究上,在“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的基礎上,增加“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的規定。

  法律實施中的挑戰

  有關行政壟斷的爭議一直貫穿立法的始終。

  在這次審議當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曾憲梓就表示,長期以來的傳統形成了在市場體製中引入行政管理的做法,行政壟斷造成不平等競爭和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因此,不反行政壟斷,也無法反經濟壟斷。他建議對禁止濫用行政權力的規定深一點、細一點,不要太籠統,在目前行政權力處於強勢的情況下,過於原則的規定無法執行。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民建福建省委主任委員林強也認為,行政壟斷的法律責任方麵略顯不足。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的規定排除了反壟斷執法機關對此的管轄權。由於各種利益關係,上級部門在下級部門與其他的地方企業發生爭議時,很難保持中立。上級機關很難打破各種行政壟斷。

  而反壟斷法起草專家組成員、對外經貿大學教授黃勇認為,除了上級主管部門以外,起碼應該賦予反壟斷執法機構對行政壟斷的管轄權和告誡權,可以界定它的行為是否違法,可以提出處理意見,做出提醒。

  在最後階段增加“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的規定,說明了立法的艱難。黃勇認為,盡管隻是“建議”,但比一般的受害者和老百姓提出的建議,力度是不同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黃建初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行政壟斷的原因很複雜,要完全解決有待進一步深化改革,嚴格依法行政,完善政府管理體製。

  而對於反壟斷委員會的問題,在審議中,有些常委提出,反壟斷委員會是議事協調機構還是實體性機構,性質不夠清楚。為了加強其權威性,保障法律有效執行,應賦予反壟斷委員會更充分的權力。

  對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製辦等部門研究認為,按照草案的規定,反壟斷執法工作是由國務院規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負責的,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隻是“組織、協調、指導”具反壟斷工作職能的議事協調機構,並不行使行政權力、做行政決定,草案的規定是適當的,以不修改為宜。

  這一表態也明確了關於執法機製上,反壟斷委員會和反壟斷執法機構之間的關係。但是,對於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具體所指,還不明朗。目前具有相關職權的包括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和國家工商總局。

  對此,黃建初表示,對具體承擔反壟斷執法機構,法律采取了授權國務院另行規定的辦法,一方麵是為了保持執法工作的延續性,同時,也使其有一定的前瞻性。

  這樣,在明年8月法律實施之前,這些機構的明確和反壟斷委員會的組建,將是非常關鍵的工作。此外,相關的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範,特別是反壟斷指南等的製定工作,也將極為繁重。

  法律實施麵臨的挑戰還不隻於此。

  按照二審稿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反壟斷監管機構對壟斷國企的管轄權有被排除之虞,而行業監管法也將優先於反壟斷法。盡管草案的三審稿把這個規定刪除了,但對壟斷國企的競爭監管,行業監管機構和反壟斷機構,以及反壟斷法和行業監管法的關係問題還是沒有解決,這些不確定性將會影響法律的實施效果,還有待在今後實踐中加以解決和完善。

  對企業並購產生重大影響

  反壟斷法實施,對企業並購將產生重大影響。

  首先是國企的重組、合並,今後也要按照反壟斷法規定進行申報。黃勇分析,對國企並購的審查將會考慮到管製行業的特殊性,會有特殊的政策。不過,審查過程中形成的專業性報告和審查意見,將會促進這些並購符合市場規律,對一些行政權力主導的“拉郎配”形成製約。

  而最受關注的是對外資並購的影響。反壟斷法規定,除了反壟斷審查外,對外資並購涉及國家安全的,也要進行審查,不過相關的法律依據和審查機製還有待明確。

  在反壟斷審查方麵,反壟斷的規定跟以前的審查相比,最大的不同在於實行效果原則的域外管轄。也就是說,不僅僅是外資並購中國企業要申報審查,境外的企業之間並購的時候,隻要對中國市場的競爭有實質性影響,達到中國反壟斷審查的門檻,就需要向中國的反壟斷執法機構進行申報。很多跨國公司在中國有分支機構,所占市場份額也很大,他們的並購很多都可能達到申報要求。

  黃勇分析說,一般主要是形式審查,隻有少數案例會進入實質性的審查階段,而且絕大多數案件都會獲得批準。不過,這將有利於中國反壟斷持續有效的監控,對可能出現的具有危害性的壟斷行為形成強有力的製約。

  實際上,在立法過程中,相關影響就已經發生。歐盟、美國等的政府和企業界非常關注中國反壟斷法的進展。而國內外的律師、會計師、經濟評估和市場調查等中介服務機構也正在摩拳擦掌,準備分享中國反壟斷法實施帶來的專業服務市場。

  不過,企業最關心的是反壟斷執法規則的確定性、程序的透明性以及權利救濟等。就在法律獲得表決通過的當天,中國歐盟商會對外發表意見表示,期待《反壟斷法》有助於“更開放的經濟體製和平等競爭的商業環境”,他們希望中國政府加緊頒布與經濟模式相適應的實施細則,以及對競爭審查及知識產權侵權、實施和懲罰更為明確的解釋,從而構建“一個透明且一致的法律框架”。

  對外資並購的“國家安全審查”也引起關注。該商會表示,在“社會公共利益”的定義尚不明確的情況下,該規定如何應用也未得到闡明,他們希望避免因缺乏透明度或出於國家安全考慮而造成對外資在華經營的不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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