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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紅利要讓全民受益

(2006-12-07 14:37:25) 下一個

  國有企業盈利不是最終目的,最終目的是用盈利服務全民,即提供公共服務,如義務教育、公共醫療衛生保健、扶貧、城市公共交通、國防等。

  據12月6日《第一財經日報》報道,國務院國資委主任李榮融日前表示,國有企業可能從明年起重新開始支付紅利。



如果明年確如李榮融所言,那將意味著國有企業的本性回歸。

  國有企業存在的原因就是公共性

  國有企業的本性是什麽?這包括相互聯係的兩個方麵:一是全民性。即國有企業的財產是全民的,國有企業的“股份”每個公民都有份,這與股東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沒有什麽區別;二是公共性。既然國有企業是全民的,那麽它的收益就要回歸全民,或者說要回報全民,這與股東從其所持股的股份公司中領取股息紅利也沒有任何區別。不過,有一點區別在於,股東收取股息紅利是個人行為,而全民收取股息紅利則是政府代為,在這種情況下,全民受益就隻能體現為政府的公共投資上,即體現在國有企業的公共性上。

  由於“全民”很抽象,或者說,全民無法直接從國有企業領取股息紅利,所以,公共性便成為國有企業的本質屬性。更進一步說,國有企業存在的原因就是公共性,甚至可以說,公共性是國有企業存在的惟一原因。如果企業要盈利,私有企業足矣,依法納稅便是了。國有企業要盈利,但不必然要盈利,盈利不是最終目的,最終目的是用盈利服務全民,即提供公共服務,如義務教育、公共醫療衛生保健、扶貧(如目前的新農村建設)、城市公共交通、國防等。也可以不盈利,而是直接服務於公民,如向公民提供低價優質產品、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

  實際上,國有企業靠盈利服務於全民是一種扭曲的路徑選擇。既然它能夠盈利,如果不是靠壟斷的話(更精確地說,是靠壟斷高價),那就意味著私有企業是願意進入的,也是應該進入的,因為不能盈利或者難以盈利是私有企業不進入的根本原因。而公共性必然導致不能盈利或者難以盈利,所以,這樣的領域私有企業就不會進入,隻能靠國有企業,就是說,國有企業所在領域應該是不具有盈利性的。但是,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製下,國有企業無孔不入,走向各行各業,至今仍在盈利性領域大行其道,於是就有了國有企業需要支付紅利的爭論。從本質上說,國有企業支付紅利是一個“偽命題”,但這樣的“偽命題”

  在目前卻變成了實際問題,以至於我們不得不去正視它,否則,全民利益就受損了。

  壟斷性國企應將全部利潤都用於分紅

  的罰??┠輳??釁笠擔?繞涫侵醒肫笠擔??哿舜罅坷?蟆?003年,包括省級和市級企業在內的所有非金融類國有企業的利潤總額達到7590億元,2004年中央企業利潤為4000億元,2005年,中央企業實現利潤6276億元,預計2006年國有企業稅後利潤將突破1萬億元(包括央企7000多億元,地方國有企業3000多億元)。如此龐大的國企利潤全部留在企業內部,直接損害了全民的利益。這種損害包括兩個方麵:一是高利潤中的很大部分是依靠壟斷高價帶來的,是以犧牲全民福利為代價的;二是由於不支付紅利,全民本應該受益卻沒有受益。兩個方麵,等於全民遭受了雙倍損失。

  既然國企要支付紅利,那麽應該支付多少?筆者認同一位歐洲高官的看法:“對於一家國家100%控股的國有企業來說,合理的分紅政策是將其全部利潤都用於分紅,除非這家公司能夠表明,在考慮風險的情況下,它仍然有可能帶來合理回報的投資機會”。我國很多國有獨資和絕對控股企業帶有壟斷性,對於這些企業來說,它們的利潤主要不是靠經營者的經營能力帶來的(這是與私有企業的重大區別),而是靠對資源的壟斷從而製造壟斷高價帶來的,相對於全民的雙倍損失來說,利潤全部作為紅利支付,已經是非常寬鬆了。

  實際上,對於已經不具有自然壟斷性質(如自來水、管道燃氣、輸電等)的國企來說,如移動通訊,更合理的做法應該是,一方麵取消壟斷;另一方麵全部利潤作為紅利支付。隻有這樣做,對於提高全民福利才是真正有意義的。可能有人擔心,這樣做,是否會降低企業的盈利能力?經驗證據已經表明,這種擔心是多餘的。恰恰相反,不分紅,才會造成企業經營者的懶惰,才會使他們極力維護壟斷。當然,在取消壟斷的情況下,需要尊重經營者的貢獻,給予合理的回報。

  國企紅利應全部上繳國家財政

  接下來的問題是,紅利應該支付給誰?筆者認為,國資委可以代為接收,但必須明確,這部分收入屬於全民,因此理論上應該全部上繳國庫,即上繳國家財政,通過國家財政來滿足全民的整體利益,使全民在財政公共支出中享受到實實在在的利益。

  當然,在具體實踐中,國資委可以留一部分用於再投資,這是因為,一方麵,國家希望國有資產能夠不斷增值,擴大其控製力;另一方麵,國家還要通過對關鍵領域的國有資產的控製來調控宏觀經濟,保障國家的安全和穩定。不過,需要強調,國資委用於再投資的這部分紅利,不應看作是國資委的盈利所得,它的性質仍是國家財政收入,是國家財政支出的一個方麵。至於這部分再投資所占比例的大小,應由全國人大通過規則來決定,因為這屬於國有資產處置權和收益分配權的範疇,這兩種權利必須由全國人大行使,國資委是執行機構,不能擁有這兩種權利。

  還需要指出,國有企業最終應從盈利性領域退出,通過直接提供公共品來服務於全民。在這種情況下,也就不存在“支付紅利”這一“偽命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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