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必賠償”
(2006-12-09 2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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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近日多家媒體報道,11月29日,深圳市福田警方展開了一場聲勢浩大的“掃黃”風暴,讓賣淫女等涉黃人員在大庭廣眾之下“亮相”,對百名賣淫女、嫖客、老鴇等進行公開處理。“公處”大會吸引了千餘名當地群眾前來觀看,人群對於官員的講話報以掌聲。
說實話,這樣的事件,若發生在上世紀80年代、90年代的所謂嚴打時期,尚可理解,它得到中國最大多數民眾的支持,“公處大會吸引了千餘名群眾觀看,人群對於官員的講話報以掌聲”就是證明。不過,這一次令人詫異的是,因為它發生在深圳——中國改革開放的最前沿、中國最為現代化的城市,而且發生在21世紀,一個倡導依法行政、政治文明的國家,一個正在建立法治社會的國家。在這麽一個世紀,這麽一個國家,這樣的事情屢屢上演,實在令人遺憾。
中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容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也就是說,執法者不能把被執法者當成“戰利品”示眾,讓其在千萬冷漠看客鄙棄譏嘲的目光和口水刀劍中被肆意地“羞辱”一番,以體現執法者的政績和權威。
深圳的“公處事件”從某個層麵折射出政府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權力邊界和行為邏輯的迷失。按照現代行政法的基本理論,行政公權力的行使必須遵循謙抑原則,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行政執法不可僭越法律法規,公權力的行使不能逾越私權利的保護邊界。不論是《刑法》還是《治安管理法》,抑或是其他的相關法律法規,對嫖娼賣淫這種違法犯罪現象,都有嚴格的法律法規界定和違法懲處標準,這些都不容置疑。相反,各種各樣的法律法規中,均找不到“公開示眾”的法律法規依據。深圳警方此次“公示”不但沒有法律依據,相反還有違人倫常理,並侵犯了被示眾者的合法權利。深圳警方在“公示”賣淫者的同時,也把自己和現代文明行政背道而馳的一麵袒露在了公眾的麵前。公示事件背後的法理是非,隻是人們思考我國法製環境和法製建設的一個縮影,而在保護人權共識下如何界定立法方式與依法行政和政府作為方式的權力邊界,才是我們國人應該深思的關係改革成敗的大問題。
“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必賠償”,這是溫總理對公權力行使規律的精辟闡釋。在政治文明模式下,國家行政權力不是全能,也不是無所不在的,它僅僅是一個有限的守夜人,其在行為方式上必須有自己的邊界,不能肆意侵入私權神聖的領域。沒有權力,國家形同虛設,沒有約束,國家就是暴政,政府的行政也必須且首先必須在法律的約束之下,才會有合法的統治和行政。隻有這樣,才能避免全權政府,才會有真正的法治社會。真如諾斯在其著名的“政府悖論”中所言:政府的存在是經濟增長的關鍵,然而政府又是人為經濟衰退的根源。
公共選擇學派的鼻祖布坎南指出:“我們的時代麵臨的不是經濟方麵的挑戰,而是製度和政治方麵的挑戰。”誠哉斯言!最近央視隆重推出了大型紀錄片《大國崛起》,給了國人又一次機會來思考中國如何發展成為一個偉大、先進、文明的國家。通過對世界近現代史的觀察,不難發現,一整套優質、先進的製度和一個良好的文明的政府的存在是國家平穩、持久崛起的最重要的基礎條件和邏輯主線。我們的經濟增長很快,我們的綜合經濟實力在增強,但如果沒有文明的政府和良好的法律製度做支撐,難免曇花一現的命運。
深圳的公示事件並非特例,在中國政府轉型的過程中,無論是商業領域還是社會生活領域,文明都可以看到政府“炫耀”的影子,發生在我們身邊的諸多真實案例一再地告誡,當下的中國正迫切地需要一種符合國情的法治思想。沒有這樣一種思想,我們可以通過政治和輿論或者其他途徑來關注、點評一些明顯違背現代法治精神的荒唐事,但終究無法改變這類事情重複發生的宿命。這已經不是某個人的過錯,而是植根於我們這個社會當中的某種價值理念出了問題,不從製度上進行檢討,這類事件必將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