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改案二審大逆轉 扁珍重判 扁18年、珍11年
(2011-10-13 16: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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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改案二審大逆轉 扁珍重判 「使總統官邸宛如金融交易中心」 扁、珍各判18年、11年 馬永成8年 致、靚各判1年、6月
2011-10-14 中國時報 【郭良傑、王己由、陳誌賢/台北報導】
金改弊案出現大逆轉!高等法院十三日撤銷一審廿名被告無罪的判決,九人被改判有罪,其中二人免刑,十一人無罪。合議庭採職權實質影響力說,認定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利用職權介入金控合併收賄五億元,痛斥扁珍「使總統官邸宛如金融交易中心」敗壞政風,依收賄、洗錢等罪,重判扁、珍十八年、十一年徒刑,並追繳沒收五億元犯罪所得。
另七名改判有罪者,馬永成判刑八年,陳致中、黃睿靚與珍共同洗錢,分判一年、六月;吳景茂、陳俊英,雖有罪因自白犯行,且適用證人保護法,判免刑。元大馬維建被認定幫扁家洗錢,判刑八月,緩刑二年,應向公庫支付卅萬元、杜麗萍幫珍洗錢,判刑三月,緩刑兩年,向公庫支付廿萬元。
到庭聆判的陳水扁,聽到改判有罪,臉色瞬間垮下,神情顯得失望黯淡,頻與律師交頭接耳,後來透過律師團指稱本案是總統馬英九介入司法,是典型的「政治幹涉審判」。司法院立刻嚴辭駁斥「毫無其事」,強調維護法官獨立審判的核心價值始終不變。
仍判無罪的國泰金控前副董事長蔡鎮宇等十一人,因一、二審均無罪,依速審法嚴格上訴規定,除非判決有牴觸憲法、違背大法官解釋及最高法院判決檢方不得上訴;若檢方未上訴就獲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扁將總統職務上行為作為牟利工具,換取財團支付金錢,納入私囊,敗壞官箴,背棄民意,事後又以繁複手法將犯罪所得匯洗到國外,實已違背就職的誓言,應受嚴厲製裁。珍身為第一夫人,與企業主私相往來,操弄權勢,失所分際,收受企業給款,億來億去,紅頂商人爭相捐輸,絡繹不絕,一時總統官邸宛如金融交易中心,政風敗壞,其來有自。
判決指出,總統對行政院的政策、人事均具有實質決定權,金融合併雖非憲法及增修條文所列舉總統職務,但與總統職務具有關連性,因他的職務影響力所及,即屬他的職務上行為。
國泰金控為合併世華銀行,國泰金控董事長蔡宏圖與扁達成期約賄賂,分別在九十一、九十二年,扁派馬永成到蔡宏圖住處各取款一億元,九十三年則由蔡鎮宇親送一億元到總統官邸。
元大金控為合併復華金控,透過杜麗萍向珍轉達,行賄扁家二億元,陳水扁即在職務上多方協助元大馬家達到目的。洗錢部分,吳景茂、陳俊英等人在珍指示下,將扁家七點四億元從國泰世華銀保險室搬到元大馬家保管室後,杜麗萍、馬維建原不知皮箱內是錢,經馬維建拆開、清點才知道,後來受吳淑珍指示,將七點四億元進行海外洗錢,掩飾扁家犯罪所得。(相關新聞刊A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