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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紮針問題,其實不用太緊張。

(2007-12-07 09:20:46) 下一個
最近大家都關心入境紮針問題,其實不用太緊張。

首先,大家關心的問題不是這個法規新產生的。這個法規所依據的法律已有相關條文(見1,2) 從法律上說,出入境口岸有權對艾滋病患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

其次,對於大家比較關心的入境紮針問題,這個新法規並沒有規定出入境口岸有強製檢疫(紮針)的權力,它規定(見3)入境者“1個月內到就近的衛生檢疫機關或者縣級以上的醫院進行健康檢查”。更沒有規定不檢測或結果呈陽性就不能入關。它完全符合原有的兩個法律精神。相關檢測也應當是免費的(見4.)。因此你在入境處完全可以依據本規定拒絕接受現場紮針檢疫或收費,而選擇一個月內去醫院。

最後,各國都有類似的傳染病防治法律,相信大家看到或聽說英國過對某些入境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實際上,前幾年我有幾個同學進入英國時因沒有攜帶在中國辦理的健康證明的人都在英國入境處被強製檢查了。

然而,這個法規的不合理之處在於對人群的選擇,一是國內外都有艾滋病,沒有統計數字表明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國公民比其它人群更有可能感染艾滋病,二是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入境時都需要檢測,而申請來華居留的境外人員才需要檢測。我相信,這個法規的本來著眼點在於,在中國可能長期居留的人群(中國公民和申請居留的境外人員)需要檢測,而短期居留的(短期訪問的境外人員)不需檢測。入境處沒法判定中國公民入境後會長期還是短期居留,因此一刀切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國公民都需要檢測。實際操作上就導致了,需要檢查的大部分是中國人。Once again, 這些不是這個新規定引起的問題,舊法規(仍然有效)本來就不合理。





附相關法律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九章第一百零二條 凡申請出境居住1年以上的中國籍人員,必須持有衛生檢疫機關簽發的健康證明。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機關憑衛生檢疫機關簽發的健康證明辦理出境手續。
  凡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國籍人員,入境時必須向衛生檢疫機關申報健康情況,並在入境後1個月內到就近的衛生檢疫機關或者縣級以上的醫院進行健康檢查。公安機關憑健康證明辦理有關手續。
健康證明的副本應當寄送到原入境口岸的衛生檢疫機關備案…

2.《艾滋病防治條例》(2006年3月1日生效,溫家寶簽署)第三十八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接受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

3.新法規《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辦法》第九條 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入境時應當到檢驗檢疫機構設立的口岸艾滋病監測點進行健康檢查或者領取艾滋病檢測申請單,1個月內到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的醫院進行健康體檢。

4.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 國家實行艾滋病自願谘詢和自願檢測製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製定的艾滋病自願谘詢和檢測辦法,為自願接受艾滋病谘詢、檢測的人員免費提供谘詢和初篩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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