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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坐法與反貪
朱雨心
連坐法在中國曆史上長期普遍存在。比較著名的,就是商鞅的“什伍連坐” 法。將十家或五家構成一個聯保組織,一人犯罪,十家連坐,但是,首告免罪。使人們互相監視,主動告發。其實,秦法的連坐不隻是什伍連坐,還有士兵連坐,同事連坐,親屬連坐,等等。在秦以後的漫長曆史上,連坐法一存在,例如,現代的人聞之色變的什麽滿門抄斬,誅三族,誅九族之類。
曆朝曆代製定法律大都是經過大臣與學者(古代的大臣常常就是學者)反複研究討論,是很認真與慎重的事。無論是法製,還是法治,都比今天的中國強。然而,曆朝曆代一直都有我們今天聞之色變的連坐法。究其根源,除了秦法的影響,與曆朝曆代學者們的認知水平可能不足外,應該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一是連坐法有必要;二是連坐法有效果,也就是說:有連坐法存在的充分必要因素。
連坐法的功能,一是造成廣泛的相互監視,互相告發,增強人們的法製與法治意識,提高執法的效率,降低執法的成本;二是加強法律的威懾力,提高犯罪成本,消除犯罪收益,從而抑製犯罪。在很多情況下,對犯人的簡單死刑的威懾力顯然不夠,隻好在簡單死刑上再加碼,於是就有了淩遲、腰斬、甚至剝皮實草等。這些,雖然提高了威懾力,但是,太過殘酷,有違人道主義。如果這些酷刑的威懾力還是不夠,那麽,連坐就是必然的選擇。以今天的現實看,許多罪犯事發後選擇自殺,可見簡單死刑,甚至殘酷死刑的威懾力都不夠。如果能恰當地運用連坐法,就可以不用酷刑而加強法律的威懾力,這是符合人道主義精神的。
但是,連坐法的具體的實施方法值得研究。滿門抄斬、誅滅三族、或誅滅九族,這是沒有必要的。而且,這樣做有點物極必反,對加強法律的威懾力效果不大,反而可能逼得九族同反,大大增加執法的成本,而且也非常不人道。古人在這一點上有點死腦筋。其實,不需要殺那麽多人,隻需抄家、三族抄家、九族抄家,沒收絕大部分財產就可以了,這個威懾力就夠大了。
從今天反貪這個具體的議題,我們可以具體地討論連坐法的具體的實施方法。首先,老婆應該連坐,罪同案犯。因為,其一,老公貪汙,老婆常常是知情。其二,老公貪汙,老婆是直接受益人,所以,案發後連坐,理所應當,並不冤枉。其次,子女應該連坐,因為子女也是直接受益人,而且也常常是知情。其三,父母應該連坐,因為他們常常是直接或間接受益人,而且也常常是知情。同理,老婆的父母應該連坐。處罰包括:抄家,沒收全部財產或部份財產,以及徒刑。
夫妻兩人的兄弟姐妹、伯叔姑舅、與堂表兄弟姐妹,都應該接受詢問:是否知情,是否參與,是否藏匿贓財?這是連坐法要求必須要審問的人員,這是法定的程序,不是辦案人員決定是否要審問。辦案人員根據案情決定要審問什麽人,那是另外一回事。這個法定的審問,實際上也是一種連坐。這些人,如果不知情、未參與,則無罪開釋。
除了反貪,連坐法的還可用於諸如:叛國、謀反、販毒、綁架人口、販賣人口等等大罪。軍隊應該製定專門的連坐法。例如,販毒,因為處罰非常嚴厲,往往就是死刑。這造成很多問題。因為麵臨死刑,毒販子往往是窮凶極惡,這大大增加了執法的難度與成本。但是,如果不用死刑,法律的威懾力又不夠。如果能恰當地運用連坐法,可以少用或不用死刑,而同時保持甚至加強法律的威懾力,給執法帶來一些方便,降低執法的成本與難度。
治理國家是個技術問題。一般而言,連坐法是管理國家的有效方法之一,隻要人性不變,它就永遠不會“過時”,是否用,怎麽用,應該根據當時當地的實際情況來決定。連坐的基本原則,應該是:直接或間接的受益者、可能的知情者、可能的參與者,連坐。連坐的具體內容,受株連人員如何處罰,都需要深入研究,要與現代文明相適應。
朱雨心 3/10/2018 (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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