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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富豪的暴富流程圖

(2005-07-04 14:16:18) 下一個
這是當今國情的使然。 的確,中國一些富豪暴富的速度實在是怪怪的,一不靠辦企業,二不靠科學技術,三也沒有上世紀八十年代的“價格雙軌製”而實施“官倒”的好時機,四,更有意思的是,這些富豪的出身也不是“名門望族”, 有的基本上還是一個不懂計算機、不懂外語的“新文盲”,從一窮二白起家,然而就硬是在短短幾年、十幾年中,成為幾億、幾十億的富翁,譬如,那個被稱謂“上海首富”的周正毅,就是一個隻有小學文化程度的私企業主,但卻能在地產和金融圈子內呼風喚雨……這類富翁的“財富(原始)積累”速度真比火箭登月還快,真能活活氣死世界上那些靠真本領富起來的有錢人。 若再進一步用“三個代表”思想與其相對照,就更是南轅北轍了。這些富豪的暴富沾不上先進生產力的任何一點邊,他們的暴富過程亦沒有任何先進文化的內涵,更為致命的是他們所傷害的則是社會的利益、廣大人民的利益……對這類富翁的暴富,難道不該懷疑嗎? 有的人對這些“富豪”讚不絕口:說他們不僅聰明、能力強、運氣好,而且能審時度勢、抓住機遇……不過,依我這個研究國民心態幾十年的心理學工作者來說,這些心理品質常人也能有,與一般人不同的則是:擁有冒坐班房、掉腦袋的心態!反正自己是一無所有來到這個世界上的,若一無所有離去,也沒賠什麽,然世上的榮華富貴享受著了,也算是賺了,活著了,夠本了……說真的,若是將馬克思所說的“一旦有適當的利潤,資本就大膽起來。有50%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之險”這段話用到這類“冒險家”身上,是一點都不會錯的。其實,何隻是“300%的利潤”呢?簡直就是“∞”(無窮大)。 總之,這類“冒險家”創造的暴富“奇跡”,是值得懷疑的。 暴富流程圖 應該承認,中國一些富豪暴富是有“訣竅”的。 什麽“訣竅”?研究腐敗多年,才漸漸明白了其中的秘密,依我現在看來,這個“訣竅”,說深也不深,說淺也不淺,還蠻管用,“效率”極高。 對這一“訣竅”,中國的學者是這樣總結的:“暴富操作流程圖”:“製定圈地計劃→擺平土地批租方→最低首付資金→取得可套取銀行貸款的土地手續→用承建單位資金做到正負零→搞定銀行獲得抵押貸款→基本完成收益周期。”這一“暴富操作流程圖”,學術味太強,一般老百姓真還看不懂。於是,複旦大學經濟學院教授華民對它作了通俗的解釋:有些人根本沒錢,但可以通過各種關係將要收購的國有資產作為事先和約抵押給銀行,然後由銀行給出現金流轉給被收購企業的所有者,而收購者本人一分不出。他不承擔任何風險,成功地一夜之間就成為富豪。這種做法的荒唐之處就在於他不僅沒有用個人的資本參與市場和協議收購的競標,而是用銀行的錢來購買國有資產,然後變成自己的。 我認為,這一解釋還不夠白,還需要作更“俗”的注解,於是,到了我的嘴裏,就不那麽好聽了,這就是,這類商人極能抓住兩種類型的官:一種是地方上握有“資源絕對支配權”的“父母官”,一種是口袋裏裝著取之不盡用之不竭金錢的“銀行官”,然後在“市場——資源——金錢”三者之間進行“資本運作”(這是說得好聽一點的說法,說得難聽一點就叫“空手倒”)。 “資本運作”需要錢,然而房地產商哪兒來的錢?什麽背景都沒有的人又從哪兒來去找錢?於是,精明的商人將眼睛盯住銀行家,攻關的目標自然成了銀行家。然而,商人們的這種“用小錢換取大錢,用擔保換擔保”隻能騙得過管錢的、精明的銀行家?怎麽將銀行家們搞掂,就成了商人們的一門深奧的學問。於是,銀行家們自然就成為房地產商和批發土地官員“共富的對象”,成為“利益共同體”中的一員。銀行家一擺平,錢就滾滾而來,據學者的計算,房地產項目中有超過70%的資金是來自於銀行。 以上就是中國一些富豪暴富的“訣竅”。所以一位經濟學家就說:“中國的富豪們在短時間內積累數億元的財富,在世界資本史上都是不多見的,資本主義國家早期的原始積累大都經曆了100多年的努力,而他們隻需十幾年甚至幾年便可完成!” 權力腐敗、土地商、大富豪 那麽,這批不怕“坐班房、掉腦袋”心態的商人是怎麽能抓住這兩種類型的官? 實在簡單得很,就是用腐敗兩字:貪財的就給錢,貪色的就給女人,貪權的就用錢去為他們買官,總之,不適時機地抓住這些當官者的“愛好”,恰到好處地滿足他們的欲望。手段呢?談不上什麽手段的,“不擇手段”也行,隻要能達到目的。目標呢?在“‘富豪’—‘父母官’—‘銀行官’”三者之間建立“有福同享、有難同當”的“利益共同體”,建立“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運共同體”,形成既得利益的“鐵三角”。所以,大凡“富豪”的背後都有當地最有權勢的“父母官”護著,有最有錢的“銀行官”撐著。用我們學者的話來說,組成了在本地一呼百應的、最有權勢的“既得利益小集團”。 那麽,什麽資源最能賺錢?最能暴富?當然是土地,它沒有公開的市場價,“級差”特別大,全在當官的一句話,一進一出都以億來計算。據統計,自80年代末以來,因為土地轉讓中違規現象所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每年都達100億元以上。譬如,那個原溫州市副市長、浙江省建設廳副廳長楊秀珠在任副市長期間將超過人民幣億元的地價,5000多萬元就批了出去。當官的,隻要自己能撈,那管國家利益,慕綏新從1997年到沈陽市任市長至2000年,沈陽財政收入一年損失數十億元。沈陽黑老大劉湧請馬向東吃飯,臨走時,順手給馬向東秘書一包錢,總計兩萬美金。事後,馬向東作為回報,將價值3.5億元的沈陽市中街商業區一塊2.4萬平方米的用地,以行政劃撥的方式無償劃給了劉湧。單是取得中街這塊商業用地,劉湧一夜之間就增加資產3.5億元。 所以,房地產商“發”得最快,也最容易,這些人一不留神就上了福布斯內地富豪榜。 所以,中國的大富豪們有個特點,就是異常地集中在地產領域。在中國2002年度100名富豪中,竟然有40多人涉足地產業。而福布斯全球富豪榜中,500富豪隻有30人左右是地產商。 所以,管土地的官也就富得最厲害,成克傑一句話就能賺3000萬。 以上就是中國一些富豪暴富的“訣竅”。 所以,隻要“‘富豪’—‘父母官’—‘銀行官’”在這三個環節的哪一個出了問題,那麽,跨台的就不是一個人,而是一幫人,就能在當地引發一場不大不小的“政治地震”和“經濟地震”。 總之,是腐敗成全了中國土地商的暴富夢。 或許是中國的一些富豪暴富得太厲害而昏了頭,或許是這批富豪的素質實在太低了,他們以為在市場經濟不健全、權力腐敗泛濫能吃得開的這一套“遊戲規則”搬到香港去也能行得通,到香港去圈錢,到處作秀、虛張聲勢,結果呢?“聰明反被聰明誤”,玩火玩得太過,露了餡,終於嚐到了香港廉政公署的厲害,這就是為什麽中國內地的一些富豪的紛紛折戟香港之因。譬如,6月1日,廉政公署官員搜查了周正毅在香港的豪宅和周正毅的上海地產和上海商貿兩家上市公司被抄,還逮捕了周的妻子毛玉萍和其他19人,包括5月份剛辭職的前中銀香港高層管理人士劉金寶事發香港後才引起了中國金融界特別是銀行界的“高度重視”。說明什麽?一是說明這些富豪實在太不識時務了!二是香港的廉政公署官員真還是“六親不認”,管你什麽富豪不富豪,違規了,就要管,違法了,就要抓。 也就是說,中國的一些富豪暴富的“訣竅”不靈了,失效了。 富豪暴富與隱性社會危機 社會危機有兩種:一種是顯性危機,如“非典”,突發性的,誰都看的見,誰都知道它的“厲害”;另一種則是隱性危機,如包括問題富豪在內的權力腐敗,破壞作用不是直接的,其危機也並不是人人都能明白的。中國的富豪暴富往往總是與權力腐敗掛在一起的,認為它沒有什麽了不起的,那就大錯特錯了,它對社會隱性危機的形成,它對中國社會帶來的副作用,實在是不能低估的! 第一,它加劇了中國社會的兩極分化。的確,中國的一些富豪暴富人數的絕對值,與全國人數的相比,那肯定是“微不足道”的,然而就其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財富來說,那肯定是極其驚人的天文數字,譬如,有的學者計算後指出,50個中國富豪的資產,相當於5000萬中國農民的年純收入;而300萬個百萬富翁的資產,則相當於9億中國農民2年的純收入!中國當今的兩極分化為什麽那麽厲害?中國的描述財富差距“集中度”的基尼係數為什麽能超過世界的警戒線?重要原因之一,中國商人暴富的速度實在是太超常規了。 第二,它腐蝕了共產黨一批位高權重的幹部。貪官與奸商曆來就是一棵藤上的兩個瓜。他們之間的關係是雞和蛋之間的關係,是先有雞後有蛋呢,還是先有蛋後有雞呢?誰都說不清楚。然而,發射“糖衣炮彈”則是奸商們的一種“先天的本能”,為了獲得“一本萬利”或“無本萬利”的所謂利潤,他們會不擇手段地、喪心病狂地向位高權重的共產黨幹部進攻,也的的確確“可能有這樣一些共產黨人,他們是不曾被拿槍的敵人征服過的,他們在這些敵人麵前不愧為英雄的稱號,但是經不起人們用糖衣裹著的炮彈的攻擊,他們在糖彈麵前要打敗仗”,所以凡“問題富豪”出了事的地區或領域,總有一批共產黨的高官被送上了法律的審判台。這批新崛起的“問題富豪”的對共產黨真還有相當強大的“殺傷力”。 第三,它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一位網友在看了我的“中國一些富豪暴富的‘訣竅’”之短文後發了這樣一個貼子:“企業改製造就了相當一部分暴富的富豪,幾千萬元的資產為了迎合千篇一律的改製就成了幾百萬元甚至是幾十萬元,大量的國有資產就這麽流失了,他們能不富嗎?而大量的下崗工人為此不得不每天為最低的生活保障奔波掙紮!”“改製”是一個富有想象力、吸引力的詞,然而發生在一些地區、行業的改製卻變得極其荒唐、滑稽的——一些有權人通過這類“權轉股”的“改製”方式,輕輕鬆鬆地、合情合法地成為新的百萬富翁、千萬富翁、億萬富翁,當今,國有資產向私人、向新的權貴流失,向境外、國外流失的現象為什麽那麽嚴重?為什麽有很多富人一富之後就急於成為美國、加拿大、澳洲和中國香港居民?我想,這是與中國富豪這種暴富的模式聯在一起的不義嘛,心虛嘛,就急於外逃。 第四,它造成了社會的不穩定。一位網友在看了我的“中國一些富豪暴富的‘訣竅’”之短文後還發了這樣一個貼子:“我們內地,正在掀起一股‘招商引資’熱,辦起了房地產開發、國有企業拍賣。原來效益好與不好的企業,現在全部一賣了之。至於這個企業的資產是怎麽評估的,哪些人評估的,工人一概無知。有時連廠長也沒有權利評估。最後拍賣的價格盡是政府一些官員與‘外商’協商的結果。可憐的工人們則根據‘外商’買斷的價格決定自己被賣的價格。賣得好的,工人有800元/年工齡,差的400元/年工齡。從此回家安度餘陰。‘主人翁’從此真正成為居家的主人。 一幢原縣委政府招待所,賣了270萬;一個縣城中心的農機廠,賣了780萬;一個造紙廠,賣了400萬!這些都說明什麽?說明我說的中國富豪暴富不僅僅止於房地產,真還有點普遍性,決不要低估這種現象對社會形成的危害,它嚴重挫傷低收入者的勞動積極性,擴大了當今社會的失業麵,增加了社會的負擔,最終造成社會不穩定。 富豪的“原罪”該怎麽辦 那麽,麵對中國一些富豪如此暴富,我們的社會應該怎麽辦? 第一,中國一些富豪的“原罪”該怎麽辦? 一些經濟學家認為對中國一些富豪的“原罪”應該進行“特赦”。我認為,這萬萬不可。為什麽?因為中國一些富豪的暴富是非常肮髒的,它不是通過自己的勞動,而是通過騙貸、逃稅、行賄等權錢交易、隨意侵占、掠奪的腐敗手段將國有資產變成私有財產,是一種違法犯罪,所以不能特赦,不能赦免,不能既往不咎。若是對這類腐敗手段的富翁“特赦”了,那麽,對腐敗的官員能不能“特赦”?對其它違法犯罪分子能不能“特赦”?若是都“特赦”,那麽還要法律幹什麽?若是隻對富翁“特赦”,其它都不“特赦”,那麽什麽叫法律的公正與公平?那麽“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又變成一句空話。所以“特赦”論是錯誤的,決不能姑息遺患。腐敗現象隻有通過堅決的反腐敗手段才能得到根本的治理。 第二,從源頭上采取措施,防止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 說到底,中國一些富豪的暴富實質上就是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因而有的人將國有資產稱為“唐僧肉”,將改製看作是“最後一次腐敗的機會”,因而一些有權人、有錢人“不撈白不撈”,千方百計損公肥私、中飽私囊,一些地方一窩風出售巨額國有資產,大搞“監守者自盜”到“看守者交易”,一些地方的案例表明,有的以惡意“拍賣”為手段,瘋狂占有國有資產;有的以“公司脫鉤”為幌子,將國有資產變為私人企業,大肆侵吞國有資產,從公開侵吞到暗箱操作,從非法變成合法。 怎麽辦?我想,一是對國有資產出賣轉讓關乎到“國計民生”的大事,不能僅憑政府單獨作主,必須經過民主聽證和公開谘詢程序;二是國有資產的出售應盡量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實現,減少行政色彩;三是請中介機構和有關部門進行監督,確保拍賣運作公開、透明,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其中,還要防止一些執法及資產評估人員受利益驅動,搞虛假評估;四是強化審計監督工作,對國有資產的出賣進行全過程審計;五是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國有及國有控投企業負責人,終生不得擔任任何國企負責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賠償,構成違法違紀的要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第三,要堅決把好銀行關。 中國富豪一半是房地產商,有很多是銀行給房地產貸款造就的其中有很多是違規的、灰色的、無節製的。什麽後果?至少有以下三種副作用:一是一大批被稱為中國經濟精英的銀行家(銀行官員)被拖下了水;二是銀行不良貸款的比例上升,房地產商的潛伏的債務危機將引發出新的金融危機的可能性;盲目投資房地產將造成房地產的虛假繁榮(即泡沫經濟),從而破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怎麽辦?有以下四點:一是強化對銀行係統“第一把手”的監督,不讓這些“第一把手”的權力無限大,將監督落實到實處;第二,將貸款發放過程公開、透明、公平,杜絕暗箱操作;第三,不給房地產商吃偏飯,嚴格按照銀行信貸原則辦理;第四,當今要不折不扣地落實央行頒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精神,嚴查違規貸款,發現問題堅決查處。 第四,從製度上保證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中國富豪的暴富從根本上說是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人民利益為結果的。無論是企業的改製(或叫拍賣)或是土地的征用,由於是暗箱操作(有的簡直就像清人入關的“圈地運動”)受到傷害的總是被稱為工廠“主人”的工人和土地“主人”的農民、城市居民,往往是他們的利益被官員們“出賣”掉了(或是成為失業工人或是成為無地的農民),“主人”卻還被蒙在鼓裏,而且一旦“圈地”成為事實,他們卻無處申訴,理論上的“主人”成為任憑宰割的“羔羊”。 怎麽辦?應當該從製度上保證“主人”有發言權:即在企業改製或土地征用過程中,應該成立一個由當地“主人”們構成的“公平改製委員會”或“公平征地委員會”,讓他們有發言權,以保護、申訴自己利益不受富商們的侵害。總之,通過這一製度設計,讓“理論上的主人‘變成’真正的、實際上的主人”。人民的利益不受極大侵害,富商就失去暴富的可能性。(摘自新華網 作者係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研究員、中共中央紀律檢察委員會特約研究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谘詢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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