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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詳細解讀李嘉誠的稅務敗訴案

(2011-12-30 20:58:34) 下一個
By 胡商:

加拿大最高法院於本月(2011年12月)中宣布的有關李嘉誠的公司(Copthorne)敗訴的判決,引起了加拿大社會廣泛的關注。雖然華人媒體紛紛將其作為重大新聞來報道,但由於該案的複雜性,人們對於有關的基本問題覺得費解。
本文試圖通過最高法院的判決及有關報道來解讀這些問題。
判決的影響及意義

最高法院這一判決的意義及影響應該是多方麵的。首先,媒體的各種報道將李嘉誠與“敗訴”,“避稅”,“罰款”等字眼連在一起,這自然會對他的名聲產生一時的負麵影響。
不僅如此,通過最高法院判決,Copthorne將載入加拿大反避稅的案例史冊,並將作為避稅不成功的反麵教材為後人不斷地引用,分析與研究。這些負麵影響對李嘉誠本人來說無疑是一件不幸的事;同時,由於李嘉誠是世界知名的華人巨富,這從某種角度上說也是華人的一個遺憾。

第二,2011年是“占領”運動(占領華爾街,占領多倫多等等)在西方各地掀起之年,最高法院這一判決正好為“占領”運動提供了富人都設法避稅的又一事例。
第三,就加拿大稅製而言,最高法院這一判決澄清了稅法反避稅條款的有關疑問,對確保稅法實施的完整性,穩定性及預見性具有深遠的意義。
涉及到的問題及性質
Copthorne涉及到的是避稅。雖然不屬於犯罪性質的逃稅(tax evasion),但在加拿大避稅(tax avoidance)也屬違法。避稅違反的是稅法;在程度上就像其它領域的一般違法,如交通法,移民法,公司法等。避稅與逃稅的差別主要是在手段上,逃稅是在事實上的弄虛作假(如有意隱瞞,報假,造假等),而避稅是在法律條文上作文章或鑽空當。
稅法是人製定的,無論考慮得怎樣周到或完善,難免會出現漏洞。為了避免納稅人鑽稅法的空子,加拿大所得稅法第245條規定了“一般防避規則”(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該條款的目的是為稅局提供一個通用的“堵漏洞”的工具,用於打擊任何避稅做法。在適用上,稅局要動用這個“堵漏洞”的工具,必須通過三個測試的檢驗:一是納稅人的確是得到了稅務好處(如多退稅或少交稅),二是有關交易的目的隻是為了得到稅務好處,三是納稅人得到的稅務好處違背有關條文的宗旨及本意。

Copthorne是怎樣避稅的

Copthorne避稅案情實際發生在90年代初;後來一直處於稅務審計/評估及上訴階段。該案涉及到的事實細節和稅法條款都相當複雜;但避稅的基本情況可用以下三點概括:

第一,Copthorne試圖利用的法律漏洞是所得稅法第87(3)條。根據該條的本意,在兩個公司合並的情況下,如果是母子公司,合並後新公司的投入股本(PUC)隻算原母公司的PUC(即應該取消子公司PUC);而如果是姊妹公司合並,那麽新公司的PUC是兩公司PUC的相加。PUC的計算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公司可以免稅將PUC退還給股東(PUC屬稅後錢)。
第二,Copthorne合並的兩公司本屬母子關係,但經過一係列交易之後,變成姊妹公司。這樣,在兩公司PUC相加之後,新公司將部分PUC免稅“退還”給了非居民股東。
第三,加拿大稅局動用上述稅法第245條“堵漏洞”條款,按母子公司合並規則將“退還”給非居民的超出PUC部分,視為非居民應納稅的股息收入,並按15%稅率評估出8百多萬加元的稅款(withholding tax),另加罰款。
一般來說,一旦稅局發出這種withholding tax的評估,納稅人需立即交錢或提供抵押;如果納稅人上訴並獲勝,已交稅款可全部退還。 雖然Copthorne上繳了稅款,但似乎不服因而不斷上訴。在上訴到最高法院之前應該是已敗訴過三次,包括稅局的上訴部,稅務法院,以及上訴法院的敗訴。

事實說明從企業的角度來說,利用稅法漏洞來避稅是得不償失;而隨後的一係列上訴舉動更是不可取。如果沒有敗訴於最高法院,事情也不會弄得今天的滿城風雨。雖然Copthorne的律師認為第245條不應該在這裏適用,但最高法院將Copthorne案視為適合適用第245條的一個典範。

李嘉誠似乎是被各方利用
既然這種避稅根本站不住腳,為什麽要采用並且還能作為一個“糾紛”一直鬧到最高法院呢?答案應該是有關各方都將Copthorne作為一個機會加以利用。這裏所說的“有關各方”包括:
1)做稅務策劃的律師/會計師;2)代表李嘉誠公司上訴到最高法院的Stikeman Elliott律師;3)加拿大最高法院。 具體為Copthorne提供這類“高端”稅務策劃的律師/會計師,利用這個機會應該能夠掙到一些錢;這一點不難理解。至於堅持要上訴到最高法院的律師,根據有關聲明Stikeman Elliott的目的是要借用此案“澄清法律上的疑點”(即稅法第245條),卻反被最高法院利用。
最高法院借題發揮
大家知道,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都具有相當的選擇性(需要批文,即leave);而為什麽要選擇接受Copthorne的上訴呢?該案的“爭議”或“意義”又在哪呢?為回答這些問題,我們需要了解稅法第245條適用的曆史及現狀。稅法第245條自20多年前寫進稅法以來,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條款。支持者認為稅法是人製定的,無論考慮得怎樣周到或完善,難免會出現漏洞;因此使用這個“堵漏洞”條款是很有必要的。反對者(主要是搞稅務策劃的律師)認為這一條款會被稅局濫用,影響法製的穩定性和預見性。言下之意是隻要納稅人有本事找到漏洞,就應允許;漏洞隻能通過新的立法再堵。 這種分歧也反映在司法實踐中。

在最高法院已受理的三個涉及稅法第245條的案例中,前兩個判決一個是有利於納稅人,一個是不利於納稅人;而2009年的第三個判決出現法官之間的分裂,導致行內人士對第245條的可行性產生進一步的疑問。就是在這種背景下,最高法院發現 Copthorne案是適用第245條的一個完美的案例,因而決定加以利用,以此解決所有疑問。這就是為什麽這次最高法院以9個大法官一邊倒的判決(9個大法官沒有一個持異議)來明確地支持第245條的適用。判決下達之後,行內人士稱該判決是條理清晰,邏輯性強,立場明確,有說服力。它似乎是要向社會宣告:我們法院是團結一致的,第245條就是這樣運用,這就是適用的樣板,以後這類案子不要再來找上來了。
Stikeman Elliott律師所謂的疑點倒是這樣澄清了,但李嘉誠還得著手澄清社會對他的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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