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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建軍股價操縱案:集合競價蓄勢盤中推高出貨

(2009-11-25 23:26:55) 下一個

莫建軍股價操縱案:集合競價蓄勢 盤中推高出貨

www.eastmoney.com   2009-11-26 03:33   於海濤   21世紀經濟報道


某隻股票在開盤前的集合競價階段有大量漲停價買單,而在開盤後又屢現多筆高價買單,你會不會奮不顧身地“殺”進去?相信很多人的回答是肯定的。

  莫建軍正是利用人們這種“跟大資金動向操作”的心理,用自己的“大資金”頻繁申報高價買單,待其他人跟風推高股價後,便迅速撤下已掛的買單,如此反複,待股價達到一定高位時,拋出自己手中持有的股票,從而獲利。

  本報記者從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獲得的信息顯示,莫建軍在2007年的9個交易日中,通過頻繁高價買入申報和撤單行為,共交易7隻股票,其中有5隻股票盈利176.24萬元;2隻股票虧損98.76萬元,合計盈利77.48萬元。

  證監會認定,莫建軍的上述行為構成了《證券法》中的“操縱證券市場”,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倍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已於近日送達。這是截至目前證監會行政處罰的第四例以虛假申報方式短線操縱市場案。

  集合競價“蓄勢”

  “莫建軍這個人非常聰明,也非常專業,在證券市場上做了很多年。”一位接近莫建軍的人士說。本報記者看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最終認定莫建軍9日內操縱7隻股票。

  一位接近該案調查組的人士介紹,與此前的周建明案等不同的是,莫進行操縱不是集中在某個時間段,而是“全天候”進行,集合競價、連續競價、盤中、盤尾均有操作,甚至各時段互相作用達成推高股價並“出貨”的目的。

  從證監會認定的莫建軍操縱行為看,其習慣在每日開盤前的集合競價時段開始“蓄勢”。2007年3月9日,9∶15∶12,莫建軍分兩筆以綜藝股份當日漲停價位17.15元申報買入117,300股,但分別在9∶18∶43和9∶18∶31撤單。但在9∶24∶21,莫賬戶又以15.65元申報賣出該股票13,200股。

  交易所的統計數據顯示,集合競價階段該隻股票的市場買入總申報量為379,000股、總撤單137,100股,莫的賬戶買入申報量占市場總申報量的65.20%,買入申報撤單量占市場總撤單量的85.56%。

  在大量“假高價買單”的幹擾下,當天綜藝股份以15.62元開盤,並迅速摸高至當日最高價16.19元。

  前述接近調查人員人士表示,“按照市場常態,買入前五檔上的申報量大多比較均衡,且總量不會很大,假定共有一百萬股的申報買入量。但此時如有人申報一千萬股進去,結果就像一塊石頭扔進水裏,會引起其它投資者跟風,從而增加虛假推動量。”

  在最終認定的莫建軍操縱的7隻股票中,有6隻股票均在集合競價階段進行過大量虛假申報和撤單。在2007年5月9日操縱高鴻股份股票過程中,莫建軍也是先在集合競價階段大量申報買入並撤單。

  9∶15∶07,以當日漲停價格15.79元申報買入63,100股;9∶18∶30,以15.00元申報買入66,500股,上述兩筆申報分別在9∶18∶08和9∶19∶06撤單。9∶23∶45,莫以14.10元申報買入70,700股,隨後以委托價全部成交。

  “從這個申買價來看,他清楚地知道,如果他不虛報買單,這隻股票應該是什麽價位。”前述人士說。

  從操作手法上看,莫建軍明顯是在利用目前的交易機製上的便利:9∶15到9∶25之間,此時能申報也能撤單,即以漲停價申報買單,把集合競價推高,9∶25以後就隻能申報不能撤單,故在此時間之前把漲停板申報價格撤掉,但較高的集合競價已經形成;9∶25之後或9∶30開盤時突然賣出股票並獲利。

  盤中推高出貨

  集合競價階段的蓄勢,為盤中出貨打開了一定的股價空間。

  來自交易所的交易數據顯示,2007年3月9日,莫建軍在集合競價階段頻繁對綜藝股份申報、撤單、未成交1股之後,在盤中開始了“六指琴魔”般的操縱表演。

  9∶37∶29至9∶59∶48,莫的賬戶連續8筆申報買入,共計1,552,000股,申報價格從第1筆的15.5元提高到第8筆的15.96元,之後全部撤單,撤單距申報時間平均1分03秒,最短僅10秒。在此期間,該股票的成交價格從莫申報前的15.57元上升到申報後的16.02元。

  與此同時,9∶41∶18至10∶16∶43,莫以均價15.96元賣出10筆,共計145,889股。至此,一波“申報——推高——撤單——賣出”的完美操縱暫告一段落。

  當然,表演遠未結束。10∶17∶54至10∶43∶56,莫連續5筆申報買入,共計1,766,000股,申報價格從15.70元至15.95元不等,後全部撤單。在股價上升過程中,10∶22∶31至10∶46∶59,莫以均價15.92元賣出15筆,共計158,050股。如此反複操作。

  根據證監會的調查結果,莫用自己實名賬戶申報買入綜藝股份股票29筆,共計10,730,100股,但全部成功撤單。買入申報撤單量占該股票當日市場買入總申報量的57.07%。

  更有甚者,2007年6月11日,莫申買長城電工股票37筆,撤單34筆,買入申報撤單量占該股票當日市場買入總申報量的65.39%。次日,莫又申報買入5筆長城電工,並全部撤單。其間,莫屢次在股價推高後將持有股票賣出獲利。

  “調查範圍一般是在第一檔跟第十檔之間,(莫建軍)的買單一般是掛在三檔以後,(因為)成交機會比較小。這樣做的結果是形成虛擬買盤洶湧的假象,從而吸引其他投資者跟進,達到維持股價或意圖抬高股價的目的。”前述人員說,在連續進行申買和撤單操作以後,一般都會有一個反向操作,即拋賣單出來。

  操縱認定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莫建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關於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規定,構成了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一位接近監管部門的人士對本報記者說,莫並不承認自己的行為是“操縱市場”。在莫看來,在2007年用此種手法操作股票“非常普遍”,是一種交易技巧,並不屬於違法行為。

  “從審理來看,最終認定的行為隻是(莫操作股票)行為的一部分。從2006年開戶以來,他就一直采取這種行為,但最終隻對能查實認定、比較典型的交易作了處罰。”前述人士說。

  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莫建軍即申請了聽證。在10月20日的聽證會上,莫建軍的代理律師提出三點疑問,其中之一是認為莫的行為不是“操縱證券市場”。對此,處罰委相關人士表示,該律師對法條理解有誤。

  從莫建軍的股票交易記錄來看,多次申報買入,但均在短時間內全部撤單,成交量為零或者占比非常小,但相關股票的價格均隨其頻繁申報買入而上漲。

  “操縱市場最本質的特征是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一位上交所人士說,操縱行為人為地扭曲證券市場的價格形成機製,造成證券市場供求假象,破壞證券市場價格發現功能、風險管理功能和資源配置功能。

  至於操縱手法,隨著市場發展已經是花樣翻新,在《證券法》裏適應的法條是“以其他手段操縱市場”。

  莫的代理律師提的第二個疑問是時效性,即莫的行為已經過了兩年的訴訟期,不應再予追究。

  “證監會是以發現時間來算的。以違法行為結束為時點,到發現的時間點之間隻要不超過兩年都是可以的,而該案是2008年4月20日正式立案,發現的時間點就更早,因此與2007年3月相距沒超過兩年。”一位參與了聽證會人士說。

  莫律師還對違法所得的計算提出了質疑,認為莫的建倉行為與賣出行為可能有一定時間差,有一隻股票間隔了十幾天,故認定違法所得應隻計算當天拉抬股價所造成的差額即可。

  監管部門的大致計算標準是,賣出(或持有)時點的市值減去買入時的金額。“計算違法所得或采取罰沒處罰措施的慣例是,隻要認定行為的一部分違法,整個行為視作違法。比如對會計師處罰,通常是沒收全年費用。因此,最終沒有采納律師意見。”前述人士說。

  警惕“連環”操縱

  從監管部門公布的情況來看,以虛假申報、特定時段操縱等為主的短線操縱正風靡市場。

  仔細分析已處罰的四例虛假申報操縱案會發現,短線操縱的手段正在不斷變化,《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下稱《認定指引》)中列舉的多種操縱形式,從最初的單一使用,逐步發展到多種手法套用,相互作用,連環操縱。

  第一例虛假申報類操縱市場案——周建明的手法較單純。即在正常交易時段,利用他人賬戶,在較短時間內連續掛出多筆大額買單,申報價格也逐筆提高,待其他投資者跟進買入後,迅速撤單,隨即以當時高價賣出手中早已持有的股票,順利獲利。

  盧道軍的手法相對複雜些,是用兩個以上的賬戶組來進行操縱。當然,這些聯動賬戶是較容易被交易所的“電子眼”偵察到的。

  張建雄操縱市場案也是歸為虛假申報類操縱,所不同的是,張比周更有“氣魄”,其最慣用的手段是把某隻股票從跌停直接拉到漲停,再出貨。2008年7月3日, ST源藥由跌停板被拉到漲停板,就是張建雄的“傑作”。

  除了在正常交易時段頻繁掛單-撤單-賣出外,張建雄還在開盤前的集合競價階段“玩花活兒”。

  2008年7月4日,也就是ST源藥漲停次日,9時18分22秒,正值開盤集合競價時,張以漲停價5.7元掛出99萬股買單,繼續製造無量漲停的格局,40秒後撤單。9時24分53秒,張建雄將180萬股ST源藥股票以5.68元、略低於漲停價的價格全部賣出。

  路數已經出來了:頭天拉漲停,製造對次日繼續漲停的幻象,並在次日集合競價階段繼續“忽悠”,待其他投資者以漲停價衝進來,其在第一時間以略低於漲停價的價格掛出賣單,保證成交。

  到莫建軍,幾乎是全時段操作,從集合競價到連續競價,從盤中到盤尾,不放過任何一個時機。本報記者從參與該案調查的人員處得知,莫在尾盤也有多次操作行為,隻是最終未予認定。“在快收市的時候掛高價買單,讓人預期有大資金進入,次日該股票會繼續上漲,這樣投資者就會在次日跟進,這也是很常見的一種操作股票的手法。”一位在市場上混跡十年之久的“資深股民”如是說。

  這裏引出的問題是,對這類將幾種操縱手法混在一起的操縱,到底適用哪種罪名?《認定指引》是否需要修訂?或許是監管層要考慮的。



證監會嚴打新型股價操縱手法

  在市場操縱案件查處方麵,隨著證監會持續多年的高壓打擊,一直為中小股民深惡痛絕的傳統坐莊方式目前已基本消失。然而近年來,短線操縱、“搶帽子”等新型操縱手法開始浮現,引起了監管部門的高度關注。這其中,通過頻繁申買撤單方式拉抬股價,並借機高位出貨的新型股價操縱手法尤為活躍。

  近期,中國證監會稽查執法部門與交易所合作,查處了盧道軍、莫建軍等四起通過頻繁申買撤單操縱股價的案件。

  “快槍手”莫建軍操縱七隻股票

  莫建軍,70年代生人,家住上海寶山區,職業股民。2006年7月4日,莫建軍開立資金賬戶,包括開戶手續、賬戶操作、業務開通及相關資金存取均為莫建軍本人。

  經調查,從2007年2月16日起,莫建軍通過頻繁申報和撤單行為操縱七隻股票。提前建倉、虛假申報、拉高股價、迅速撤單、順利出貨,這就是莫建軍短線操縱股價的基本套路。

  一般來說,在集合競價階段,莫建軍利用前五分鍾可以申報也可以撤單的特點,以漲停價掛出大單,造成市場“瘋搶”股票的假象。在停止撤單前的最後一刻,將買單撤出。而在連續競價階段,則往往將大單掛在3-5檔,然後在幾秒內迅速撤單,最快一次僅用時三秒。在拉升完成後,莫建軍逐步將頭一天建倉的股票賣出,最後順利完成出貨的過程。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他們在調查中發現,莫建軍短線操縱的幾隻股票中,在集合競價階段的操縱尤為凶悍。而股市中的很多老股民,一般都會根據集合競價時的價格變化,來判斷這隻股票當日的走勢,這種虛假申報將直接導致股民對股價的誤判。

  以“泰豪科技”為例,在當時的集合競價階段,莫建軍以當日漲停板價格申報買了七萬多股“泰豪科技”股票,隨後全部成功撤單,占集合競價階段市場總申報量的36.44%,買入申報撤單量占市場總撤單量的98.73%。

  在連續競價階段,莫建軍也多次反複申買撤單,無一次失手。其中在10:12到10:41的時間段中,莫建軍連續四筆申報買入,申買價格逐步提高,買入申報撤單量占市場買入總申報量的31.33%,而股票市場成交價格從申報前的15.58元上升到15.72元。

  從13:06開始,莫建軍在邊拉變賣的過程中逐漸出貨,最終完成了出貨過程。據統計,當日賬戶買入泰豪科技股票26筆,共計1000多萬股,全部申報撤單,並成功撤單,買入申報撤單量占當日市場買入總申報量的54%。

  中國證監會認定,莫建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第一款第四項關於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203條規定的“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決定對莫建軍沒收違法所得77.48萬元,並處以罰款77.48萬元。

  鐵證麵前盧道軍心理防線崩潰

  對於稽查執法部門和交易所來說,新型股價操縱行為不僅造成證券市場價值的嚴重扭曲,傷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其本身的取證和查處工作也尤為困難。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相關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一般分為兩個步驟:一是認定賬戶實際控製人;二是鑒定違法行為情況。如果賬戶所有人不是實際控製人,則前期工作會相當困難,必須到營業部、銀行去尋找相關證據。而第二步鑒定行為也非常複雜,要找出其行為與股價異動的證據聯係,要證明其行為係主觀以資金優勢操縱股價獲取非法收益。發生在莫道軍案前的盧道軍案調查取證工作就是很好的例子。

  由於盧道軍使用他人賬戶進行操作,稽查執法部門起初在立案時並沒有將其列入調查對象中,其是在執法部門的進一步調查中才浮出水麵的。相關負責人介紹,他們從營業部浩繁的材料中發現一張顯示實際控製人為盧道軍的存款單,執法人員隨後順藤摸瓜,接觸到案情的本來麵目。

  盧道軍本人極不配合調查工作,調查人員經調查得知其每天9:45要到營業部看盤的習慣後,才將盧道軍“逮”個正著。當時,盧道軍矢口否認他是賬戶的實際控製人,並詐稱女兒生病,揚言隻給調查人員一個小時的時間,否則後果由調查人員負責。在調查人員拿出鐵證後,盧道軍的心理防線頓時崩潰,再不謊稱女兒生病了。有意思的是,據調查人員介紹,在查處莫建軍的案子中,莫建軍當即拿出一個藥瓶,表示自己有心髒病,如果因為調查而受到刺激,調查人員要對他的生命安全負責。

  盧道軍在操作手法上和莫建軍也有所不同。莫建軍是各個出擊,盧道軍則是畢其功於一役。經查明,2008年1月23日,盧道軍利用張春梅、李麗虹賬戶組在多個時間段內交易“四維控股”股票過程中,通過逐步拉升價格,短時間內進行頻繁虛假買入申報,致使“四維控股”股票申買委托量短期內迅速放大,製造買盤洶湧的假象,申買價格始終低於前一秒的市場平均成本價。在推高價格和不斷申撤過程中,盧道軍趁機掛出賣單陸續賣出所持股票,實現賣出收益34.96萬元。

  證監會根據盧道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對盧道軍沒收違法所得34.96萬元,並處以同等數額的罰款。

  嚴查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決不手軟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短線操縱的危害性不言而喻。首先,人為地扭曲證券市場的價格形成機製,使證券市場的價格與其價值相背離,造成證券市場供求假象,形成資源錯配,破壞證券市場價格發現功能、風險管理功能和資源配置功能。

  其次,侵蝕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破壞證券市場投資功能,影響投資者信心,動搖市場發展的基礎。再者,破壞證券市場正常秩序,割裂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的正常關係,嚴重的可引發市場動蕩和金融風波。

  此外,這種短線操縱往往利用不大的資金就可以對一隻小盤股形成操縱,尤其是創業板推出後,會麵臨更大的操縱風險。

  相關負責人介紹,對於此類短線操縱案件,一般都是交易所先行發現。交易所在發現賬戶交易出現異動情況後,馬上展開初步分析調查,如發現確實存在違法違規操縱,則上報給證監會。證監會稽查局根據上報情況作出是否立案決定,如立案則交與稽查總隊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再交與行政處罰委,進行審理查處。

  這其中,稽查總隊這隻默默無聞的執法隊伍承擔著重要而特殊的責任。稽查總隊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他們半數的工作日都在外地辦案。雖然出差時間長、工作強度大,但執法的高效率卻屢屢得到有關部門的嘉獎。此外,有些地方部門不熟悉稽查總隊的調查權,也給調查取證過程造成了很大難度。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為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對任何誤導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手軟;涉嫌犯罪的,要堅決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也希望證券市場各參與主體、廣大投資者自覺遵守證券法律法規,共同維護證券市場的良好秩序,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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