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將於2014年7月1日正式啟動《海外賬戶遵從法案》(“FATCA”)法案。這樣一部法律將帶來的效果,或許不能僅僅用“深遠”來描述。
FATCA打擊富人逃稅利器
美國政府不惜動用國家機器,將隱匿10萬億美元的全球各大“避稅天堂”,一一打入另冊。
美國長期資本利得稅率處於曆史低位,目前僅為15%,巨富階層所承擔的實際稅率低於普通人。巴菲特稱:“去年個人收入為4600萬美元,在沒有刻意避稅的情況下,其中17.7%用於交納所得稅。而我的秘書去年收入為6萬美元,其中30%交了所得稅。占人口1%的富人所負擔的稅率比接待員、甚至清潔工都低。”
其實,美國早有強製納稅的打算,隻是金融危機加速了FATCA實施。早在2005年2月,美國司法部逮捕了億萬富翁安德森。此人被控利用巴拿馬及英屬維京群島的離岸公司,5年內賺了5億美元,逃稅2億美元,堪稱不折不扣的“逃稅大王”。最終他被判入獄9年,2億美元收歸國庫。
2009年美國政府祭出重拳,拿瑞士銀行開刀,對其展開調查,要求公開美國富人賬戶,最終迫使瑞銀以7.8億美元的罰金,提交8000名美國客戶的資料,換取美國政府免予起訴。
軟硬兼施,美國國稅局推出海外金融資產自願申報計劃(OVDP),鼓勵利用海外賬戶逃稅者主動申報,補繳稅款並繳納較低罰金,以免除起訴和巨額罰款甚至可能坐牢的風險。效果不俗,同年15000人主動加入計劃,補交稅款和罰金22億美元。
趁熱打鐵,2010年國會通過《海外賬戶納稅法案》(FATCA)。今年7月新法正式實施,動見觀瞻。
2011年,美國國稅局出台法案實施細則,要求境內的外國金融機構——銀行、保險公司、經紀人、經銷商、對衝基金、證券化工具和私募股權基金,必須向其提供美國客戶的賬戶信息,違者扣繳30% 的預提所得稅。眾所周知,幾乎所有外資金融機構在美均有分支機構,可謂一網打盡。
所謂美國客戶,定義廣泛:1.美國公民(包括在海外定居的600萬美國人);2.綠卡持有人;3.長時間居留美國滿足“實質性居住測試”的非移民簽證持有者,如L-1,H-1簽證持有人。居住在美國境內,單身者有5萬美元以上的海外金融資產;已婚者10萬美元以上。居住在美國境外,單身者有20萬美元以上;已婚者40萬美元以上,必須申報。應申報而不申報,罰款1萬美元;國稅局發出通知後仍拒不申報,最高罰款5萬美元。
規定申報的海外財產,包括海外銀行賬戶存款、海外投資股票,債券,其他金融有價證券以及權益性資產等等,不包括實物資產。新法不對金融資產征稅,隻要求披露;個人收入部分必須報稅。舉例來說,美國公民A持有一家海外公司1億元股份,公司2014年虧損,無需繳稅。個人收入,如利息、分紅,版稅及增值等,依法納稅,否則處以40%應納稅額的罰款,嚴重的還會判刑。
美國政府不惜動用國家機器,將隱匿10萬億美元的全球各大“避稅天堂”,一一打入另冊。“讓逃稅者在海外無處隱瞞”的威懾力,迫使一幹長期逍遙法外的“大老虎”,如芒刺在背,不得不就範。
FATCA生效在即,部分美國富人選擇三十六計、走為上計。去年,放棄美國國籍和永久居民身份的人數創曆史新高(2999人),比前年增長221%。
2012年,Facebook上市前,原籍巴西的創始人之一薩維林,宣布放棄美國國籍,成為新加坡永久居民。原因簡單,他持有5310 萬股約38.4 億美元股票,上市後要交至少 6 億美元稅金。
這一舉動,引發美國輿論的軒然大波。“他選擇新加坡這個不收資本利得稅的國家居住,這一避稅陰謀讓人不可容忍。美國接納了薩維林,給予他安全、教育,幫他變成億萬富翁,他卻背叛了這個國家。”參議員舒默提交《放棄國籍者法案》,出於稅務原因放棄美國國籍者,加倍征收“退出稅”。
美國富人放棄國籍,絕不輕鬆。依據法律,首先得自證過去五年,一直照章納稅。漏稅者補交8年的稅款和利息,外加罰金——數額為8年當中最高賬戶餘額的25%。特定主體還要為60萬美元以上的未實現資產收益繳稅。薩維林共繳納3.65億美元的“退出稅”。放棄綠卡者,概莫能外。
越來越多的國家意識到與美國進行合作、分享信息,有助於防止偷稅漏稅,掌握移民動向,控製資金外逃,打擊經濟犯罪,實現雙贏。
FATCA剛推出時是迄今為止美國法律域外管轄權,在稅收征管領域最大範圍的延伸。去年“第五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中美雙方承諾盡最大努力在法定生效日前,就FATCA的實施達成協議。“這意味著中國政府將在2014年7 月1 日前與美國簽署政府間協議,或至少以備忘錄形式承諾加入。”
2014年1月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決定》正式施行,擁有海外金融資產和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必須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申報相關情況。3月,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張誌勇表示,中國必須加強稅收方麵的國際合作,加入國際逃稅信息的互換工作,打擊跨境逃稅。
能否借力使力,化壓力為動力,順勢推出中國版“反肥貓法案”,這將考驗中國主政者的智慧與遠見。
FATCA 小事記
為了使FATCA報告要求的合規化在一些現行法律與其相抵觸的地區更可行,美國財政部推出一份政府間協議,通過依靠政府合作來促進FATCA的信息交流。迄今為止,美國已經和26個國家和地區簽訂了政府間協議。包括:洪都拉斯、盧森堡、智利、芬蘭、加拿大、匈牙利、意大利、毛裏求斯、百慕大、馬耳他、荷蘭、哥恩西、馬恩島、澤西、開曼群島、哥斯達黎加、法國、日本、德國、西班牙、挪威、瑞士、愛爾蘭、墨西哥、丹麥、英國。
申報資產範圍:
第一類:截至2011年12月31日居住在美國境內,單身或者雖然結婚但是選擇單獨報稅,有5萬美元以上的海外金融資產(或者全年中任何一天的海外資產超過7.5萬美元);結婚並聯合報稅,其擁有是10萬美元以上的海外金融資產(或者全年中任何一天的海外資產超過15萬美元)。
第二類:截至2011年12月31日居住在美國境外,單身,在海外擁有20萬美元以上海外金融資產(或者全年中任何一天的海外金融金額超過30萬美元);結婚並且聯合報稅,其擁有40萬美元以上的海外金融資產(或者全年中任何一天的海外金融資產額超過60萬美元)。
海外金融財產定義:
法案中規定申報的海外財產是指特定的海外金融資產,並非所有的海外資產,主要包括海外銀行賬戶存款,海外投資股票、債券、其他金融有價證券以及權益性資產等,不包括實物資產。新法案不對金融資產進行征稅,隻是要求披露,需要報稅的部分是收入這一塊。
懲罰措施:
如果應該申報而不申報,要罰款1萬美元;在美國國家稅務局向你發出要求申報的通知後仍拒不申報,則可能被罰款最高至5萬美元。對於未滿額申報的部分,最高可處該未滿額部分的40%作為罰款。從實踐來看,如果基於納稅人的非故意行為,比如說在別的納稅申報表上申報了海外金融資產所帶來的收入並計算了個人所得稅,卻忘了單獨申報海外金融資產,那麽也有可能免予處罰。
(源自中國經營報)
華稅評論:在FATCA法案剛推出時,因其加重了金融機構的合規負擔,也曾受到了許多國家的批評,斥其為霸王條款,但美國政府推行這一法案的決心並沒有動搖。隨著近幾年來國際社會間打擊避稅行為,提高涉稅信息透明度,加強國際合作的聲浪漸高,有越來越多的國家轉變了態度,開始認真審視該法案,並考慮與美國就FATCA簽署政府間協議。
之所以要簽署政府間協議,是因為雖然美國要求海外金融機構提供賬戶信息,但通常各國都會有相關法律規定,禁止銀行等金融機構泄露客戶信息,在簽署政府協議後,可消除金融機構觸犯當地法律的風險,同時也可避免這些金融機構受到美國預提所得稅的懲罰。
事實上,也正是因為複雜的法律衝突問題以及政府協調工作,FATCA實際生效日期也一拖再拖,從2013年1月推遲至2014年1月,之後又延期到2014年7月1日。
截至2014年3月份,已經有二十多個國家與地區和美國就FATCA法案達成了政府間協議,包括英國、德國、法國、加拿大、意大利、西班牙等,這其中也不乏一些避稅港,比如開曼群島、百慕大和澤西等,但在亞洲地區,目前僅有日本與美國達成了政府間協議。此外,澳大利亞,巴西,比利時等國與美國政府就FATCA的談判也已經取得了實質性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