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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幹警用法律知識駁斥明慧法盲在《舉證責任和媒體信譽》一文中的歪

(2006-11-20 01:02:04) 下一個

今年3月22日,一貫視法律為無物的明慧網一反常態,拋出一份以“飛鳴”為筆名的“法律文章”,美其名曰:《舉證責任和媒體信譽》,大有“依法辦事”的味道。為此,舉世驚呼:“難道無法無天的法盲要寫法律論文了?!難道狗也改了吃屎的習性?!難道太陽真的從西邊出來了?難道吃人的魔鬼也要吃齋念佛了?!”

明慧怎麽會突然口誦法律了呢?有兩個原因,一是它們炒作的蘇家屯事件,由於證據完全是捕風捉影,連它們自己都知道難以再鬧下去了,再鬧下去隻會對自己不利,隻會讓世人更看清它們造謠生事的本性,但又不好意思公開退縮,為此想以“舉證責任應由政府方麵承擔”為由,擺脫困境,草草收場。第二個原因,是因為我在去年曾經寫了一篇“《湘江評論》:黑手捧起傀儡臉,烈火燒穿明慧心”,裏麵我曾經提到過“舉證責任倒置”這一法律術語。我知道,明慧編輯雖然平時凶惡,但對我的文章還是常偷看的,常常被我的文章嚇得在床下發抖,因此總算也知道了這個術語,它們這才懂:原來打官司並不完全是“誰主張,誰舉證啊”?原來還有舉證倒置這一說的呀!

現將明慧3月22日《舉證責任和媒體信譽》一文的主要部分摘錄如下:


Quote:
“在對蘇家屯事件的曝光中,明慧網如實、迅速的報道了證人的證詞,這已經構成了有力的間接證據,所以舉證責任已經不再屬於明慧網。人們如果要求提供直接證據,如照片或實物,那麽這個要求也不應該指向明慧網,而應指向中共政權。中共霸占了所有的資源,竭力掩蓋事實,封鎖消息,動輒以泄露國家機密罪加害於向境外提供信息的人,在這種情況下,要求明慧網負擔舉證責任是不理智、不道德的。”


對法律不太了解的人,看了明慧的胡謅,還真的容易被其欺騙,可是怎麽騙得了我們這些中華人民共和國培養出來的高級司法刑偵幹警呢?我就此問題來駁斥下明慧的歪理邪說:

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一般存在於“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過程中。在民事訴訟中,因某些侵權行為受害人不容易提供證據,法律規定由侵害方承擔“無過錯責任”,即由侵害方(被告)舉證證明自己的行為“無過錯”或者與受害方(原告)所受的傷害“無關”。這些主要存在於醫療事故糾紛案、飼養的動物傷人案、高空墜物案等等。但必需明確的是,以上案件是基於傷害的事實確已存在,受害人已經明確了的基礎上的,法院受理此案,主要處理被告是否對該傷害承擔責任的問題。如傷害根本不存在,或自己也不知道有沒有傷害,那就連在法院立案都是不可能的,還談何“舉證倒置不倒置”的呢?明慧法盲的法律文章真是滑天下之大輯。

明慧口口聲聲指稱政府是其被告,要政府拿出沒在蘇家屯殺人的證據,看上去似乎此案屬於“行政訴訟法”調整的範圍。那麽本案是否屬於行政訴訟呢?

大家知道,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確實應由被告(即政府方麵)承擔舉證責任,一旦有人向法院對政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那麽政府方麵就要向法院提供之所以作出如此“行政行為”的依據。因為任何行政行為都是在有了足夠的依據、證據、事實的情況下才能作出的,否則就是非法的行政行為。要是被告(即政府方麵)在法庭上舉證不能,就要承擔敗訴的可能,其行政行為就會被法院撤銷。

所謂的行政行為,常見的有“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拘留”等等,原告應在憑政府作出這種決定的文件,如“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才能去法院起訴的。

舉幾個例子,比如某企業排放汙水被環保局處罰了,但企業覺得並沒有超標,就可以拿著環保局罰款的處罰決定書跑去法院起訴,那麽環保局就要拿出化驗數據證明當時汙水確實是超標了。又比如您要去開個館子,衛生局防疫站楞說你不具備衛生條件,不許可你辦館子,您不服,也可以憑防疫站不許你辦館子的決定書去法院起訴。再比如,你在街上和警察吵了架,警察非說你妨礙了公務把你抓進去做筆錄,然後行政拘留十天,你不服,先可以去行政複議,再不行,還是可以憑行政拘留決定書去法院告公安局的。

大家可以看出蘇家屯的事情與此截然不同。政府方麵為此從沒有出過什麽行政決定,也沒有有過什麽樣的行政行為。所謂的蘇家屯案純粹是明慧的臆想,根本不是行政訴訟的範圍。談何舉證倒置?以後任何一個神經病硬說別人殺了人,別人就得有法律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去和神經病爭辯說自己沒殺人?

按明慧的想法,以後隻要大陸任何地方隻要發現一具無名屍體,無論是落水淹死的,無論是被犯罪分子謀財害命的,還是為情所困跳樓自殺的,甚至道聽途說有人給他們說摘取器官的。就都可以捕風捉影地在國際上製造一條謠言,說是被共產黨害死的“大法弟子”, 硬說“這已經構成了有力的間接證據“了,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要求中共當局每個案子都必須接待美國國務院的調查,都必須向國際舉證“此屍體不是大法弟子的”,“此屍體不是我們害死的。”

那麽大家想想,中國一年發現的無名屍體不知道多少萬,各地的謠言不知道有多少億,幾十年來沒查清身份的屍體數以十萬計,沒搞清的謠言數以百萬計,要是明慧一年給中共搞幾十萬條謠言出來,中共就得為每具屍體每條謠言向國際、向美國、甚至向明慧的法盲編輯們承擔舉證責任,那中共什麽事都不要做了,還談什麽“搞建設促經濟”呀?光接待美國國務院的調查組,回答明慧法盲的無理糾纏都來不及了。試問大家,中共有回答明慧這種瘋言瘋語的法律義務嗎?

相反,中共一直指控明慧大紀元與台獨、反華勢力勾結,明慧又何時出來舉證自己沒這麽回事情的呢?

所以我們公安幹警奉勸明慧“飛鳴”等諸位法盲野心家,不懂法就不要裝做法律專家到處寫文章丟人了,還是幹脆以無賴、流氓、騙子的麵目出現還比較貼近你們的真實嘴臉.你們TMD也算什麽修煉人?

畢竟您在國外混,那裏讀過書的有頭腦的人是大多數,那些人都是有點頭腦的,你們不要把他們都當國內那些沒知道沒文化的老頭老太那麽好哄,所以詐騙伎倆還是要與時俱進些,不能再這麽下去了,出來混很難的,要多提高自己專業素質才行,不然就不要吃這碗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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