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張綠卡

如題,專門瞎掰關於申請美國綠卡的事兒……有時也聊聊“挨踢”
個人資料
  • 博客訪問:
正文

亡羊補牢的 G-884

(2009-07-13 10:40:14) 下一個
索引:1) G-884; 1) Filing


亡羊補牢的 G-884
- pjiang -

與中國很大的一點不同就是,在美國不流行蓋章一說。同學們很少能看到蓋在文件上的公章,一般都是簽字算數。同樣,很多的場合下,文件的複印件都具有與原件等同的功效。
沒有讀過"移民局填表 ABC"一文的同學,在向移民局提供支持文件時,會想當然地認為必須是原件才能被接受。而且以為在申請處理完畢之後,原件材料會被同時退回。錯也。

向移民局提供的支持文件,除非是特別指明了要原件之外,簡單的複印件即可,既不需要公證 (notarize),也不須認證 (Certify).
如果你自作主張,提交了原件。抱歉,原件是不回退回給你的。象辦 H-4 時把 H-1b 的原始批件交了,那移民局也就不客氣地收下了。至於以後 H-1b 需要批件該怎麽辦,移民局是不管的。

向移民局要求將附交的文件原件要回,有專門的表格 G-884 Request for the Return of Original Documents (Rev. 11/03/08) Y Expires 9/30/09. 此表格無費。
填表用黑筆,均大寫。

Part 1. Information About You
這是填表人的信息,不管是要自己的文件,還是別人的。是誰填表,這裏就是誰。

Specific information about desired document(s) or record(s)
欲索回的原件清單。
隻要是在同一個中心,同一申請人之不同申請的所附原件可以一起要回,都在這裏填全了。如:
Passport (#CN 1234567890) - NSC 07-123-1234567890
Marriage Certificate (Lic# 1234567890) - NSC 07-234-1234567890

Part 2. Data for Identification of Personal Record
這裏的個人信息,是關於原始申請人的。
例如,你的泰山大人申請 I-539 時交了護照的原本,那麽 Part 1 是你的名字,而 Part 2 這裏是嶽父的名字。
不適用的空,如 "Name on Certificate of Naturalization" 等通通填 "N/A".

Verification of Identity
[ ] In person with identification - 親自交表到移民局當地辦公室的,選此
[ ] Legible photocopies - 郵寄表格的選此(注意:表格還要公證)
如果文件原件所支持的申請仍在 pending,表格將寄往該中心;申請處理之後才去要支持文件原件的,表格寄往中心申請處理的中心。

Part 3. Signature of Requester - Affidavit of Identity
I [x] Swear [x] Affirm that I am the person in Part 1 on Page 1 of this form. -- 打兩把叉。
然後姓名正楷、簽名、日期。

下麵的 Signature of USCIS Official 在麵交時由移民官填寫,Certified Official 由公證處填寫。

表格可以到當地的移民辦公室麵交,或者寄往申請的處理(或 pending)中心。
麵交時請帶齊身份證明,要雙件(護照、綠卡、駕照、EAD、公民證書);郵寄時付上雙件的複印件(嘿,別再犯同樣的錯兒了)並公證表格。
替他人索回原件時,並與該人之關係證明。如出生證、結婚證、親屬關係證等。




Last Rvsd 7/13/09
版權所有

[ 打印 ]
閱讀 ()評論 (1)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