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1)
Embassies/Consulates; 2)
CBP; 3)
CIS; 4)
ICE; 5)
Notation
林林總總話 DOS 機構
- pjiang -
看到 "DOS" 總是先回想起 5 寸盤上的操作係統,後來才有現在的 Department of State(國務院)的概念。和 DOS 的聯係,是每個月去看它的叫號牌 (
Visa Bulletin),--看看移民簽證的排期有沒有又後退。
I. Embassies and Consulates
海外的領館,其頂頭上司就是 DOS. 領館的職責之一,就是給在座的各位頒發簽證,--移民的或非移民的。
美國有一部移民法 (INA -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同學們的簽證,或申請綠卡的條條框框,都是源出於此。
其中的
214(b),對於申請非移民簽證的同學關係頗大,說的是
(b) Every alien 10/ (other than a nonimmigrant described in subparagraph (L) or (V) of section 101(a)(15), and other than a nonimmigrant described in any provision of section 101(a)(15)(H)(i) except subclause (b1) of such section) shall be presumed to be an immigrant until he establishes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consular officer,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for a visa, and the immigration officers,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for admission, that he is entitled to a nonimmigrant status under section 101(a)(15).
上麵的意思就是說,任何申請非移民簽證的申請人,都被假設為有移民傾向,除非向簽證官證明了其非移民傾向,不能獲得非移民簽證;除非向海關移民官證明了其非移民傾向,不能獲得入境。
怎樣才能證明一個申請人有無移民傾向,法律上沒有具體的規定,掌握權在簽證官(移民官)的手中。證明非移民傾向的法寶是"牢固的約束力",--即申請人有在美國之外的不可放棄的因素,如"財產、職業、社會及家庭關係。個人的工作和收入、住宅或公寓、汽車、親近的家庭成員及銀行存款等都包括在內"。
這些因素,因人而異。在王五同學身上使用的東西,套到別人身上,就不一定適用。
除了在判定申請人有無移民傾向上的靈活性,簽證官的行為都受製於 DOS 的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FAM) 的 Consular Affairs 章節。
II. DHS
DOS 的另一個下屬是 DH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國土安全局。
其下有三個機構,與同學們的移民事務相關。
i) 海關 U.S.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CBP)
獲得了美國的簽證,並不能保證你一定能進入美國。頒發簽證的是美國的領館,簽證隻能保證你抵達美國的口岸。是否允許你入境 (admission),以什麽身份入境,在美國境內可以停留多久,都是由海關 (CBP) 來做決定的。
這個決定,反映在釘在你護照上的 I-94 上。
和 CBP 打交道的機會,是在你入境的 I-94 上有明顯的錯誤時。詳見"
CBP 與 I-94 有效期"文。
除非入境者套上了不可入境的條文(如三、五年的 bar),CBP 拒絕入境的通常做法是讓入境者簽字,稱自願不入境。入境者自己將負責回程機票。
如果不簽字,機票將由山姆大叔解決。返回中國時,會有中國邊防負責接待。
簽字與否,對於以後的申請簽證和入境美國,都有負麵的影響,隻是五十步和一百步的關係。
ii) 移民局 U.S.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 (CIS)
當你入境之後,你就由移民局 (CIS) 接管了。
你希望停留延期,更改身份,申請永久居住等等,都是和移民局打交道。
移民局有四個大的服務中心,東西海岸各一個,在 Vermont 和 California;另外兩個在德州和內布拉斯加。通常,你所在的居所,被劃到了上麵四個中心之一的管轄範圍,受該中心的管轄。
除了四大中心,各州各地還有 local offices.
iii) 執法局 U.S.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 (ICE)
幾年前有個古巴的小男孩上了 Time 的封麵,最後動用了武力。那就是 ICE.
在邊境防止偷渡,境內追捕無合法身份的僑民,是 ICE 的職責。
在美國沒有合法身份,包括偷渡入境以及非法滯留的人員,會被執法局追捕?
除非是有法庭的判決書,你隻要呆在家中,是不會有破門而入,將你帶走、解押出境的情景發生。
你在工作場所工作,可能容易被 ICE 的抽查掃中;你不巧居住在邊境小鎮,容易碰上 ICE 的常規檢查。
即使沒有合法身份,你在美國境內的旅行,不受限製,通常也不會受到任何的騷擾。
從上麵可以看到,從領館申請簽證,到美國海關入境,從美國海關入境,到境內移民局辦理身份服務,是在和不同的 agency 打交道。這些 agencies 分屬不同的部門,沒有上下、從屬的關係,雖然有信息的共享。
在領館申請簽證,有的簽證上有加注,如,"NO COS/EOS" 或 "3 MO TOUR" 等等。這些加注的意思是,在美國境內不得申請延期或更改身份,僅限三個月的旅遊。
這些加注,有沒有法律效應?
DOS 在 FAM 中有一條說的是,"However, negative notations, such as:“NO ADJUSTMENT OF STATUS or EXTENSION OF STAY RECOMMENDED” which questions the visa recipient’s veracity and/or tend to tell DHS what to do or what not to do in a given case, are not authorize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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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後麵 DOS 說的更清楚,不要把手伸到 DHS 的口袋裏來。所以,即使你的簽證上有如上的加注,如果入境時 CBP 給了六個月的停留期,你可以合合法法地呆六個月;如果你需要延改身份,可以合合法法地向 CIS 提出申請。
如果停留超過了三個月,或是境內延改了身份,下次申請簽證時會不會有麻煩?也許吧,who knows it. 因為,那確確實實是又回到了簽證官的手中。
同學關心的一個問題有,在領館申請簽證時提交的申請材料,和簽證情況,會被領館保留多久。這些資料,DHS 能否共享?
能否共享的問題,答案是 Yes.
領館跟 CIS 核實境內申請的狀態,CIS 向領館要求申請人簽證的資料,都可以通過 DOS 的 Cable 來實現,不是實時的交流,有時差。
在 DHS 內部,CBP/CIS/ICE 之間的 information sharing,是實時的,他們進入的是同一個數據庫,還都可以 update 之。
在 CIS 的 I-485 手冊中,關於 G-325 的處理,提到,"This limitation is imposed because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generally destroys the nonimmigrant visa application when the date of issuance is one year old." (
I-485 SOP Page 88 of 269)
所以,我們可以認為,在簽證之後一年,你的申請資料不複存焉。
在海關入境的時候,CBP 也可能在你的 I-94 上加注,如 "NO AOS/COS/EOS",說的是入境後不得申請身份的延改,不能申請綠卡。
這有法律意義嗎?
雖然 CBP 與 CIS 同屬 DHS,但是是平級的機構,沒有從屬關係。CBP 的加注,不能對 CIS 起指導作用。所以說,即使有如上的加注,法律也不禁止你申請 AOS/COS/EOS. (
例)
上麵,我們知道了
Visa 和 I-94 上的某些負麵的加注,沒有任何的法律意義。入境之後,因時而變的 AOS/COS/EOS 的申請,是法律規定許可的。
這些 AOS/COS/EOS 的申請,從上麵就知道了,是由 CIS 受理並處理的。雖然你的申請被受理了,是不是一定會被批準,那是 CIS 的事。
處理的時候,是否會受原來負麵加注的影響,從而否決其申請呢?
沒有人能給一個明確的答案。
老師在這裏隻能說的是,CIS 的手冊中沒有這樣遵循加注的條例。即,
法律上沒有因為有負麵加注,就一定要否決申請的規定。
附 錄
[1]
Foreign Affairs Manual
Last Rvsd 7/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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