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1)
給老師挑了三個"錯"; 2)
"錯"一; 3)
"錯"二; 4)
"錯"三; 5)
反常的現象; 6)
事實與分析; 7)
律師的話題
有人給老師挑了三個"錯"
- pjiang -
在度過了一個愉快的長周末之後,同學們邁著矯健的步伐,輕盈地回到了校園。
隻見信息欄前,同學們人頭攢動,上麵醒目地貼著老師的開課通知。
節前,一位叫
mylawyer 的網友(M 人士)主動[注1]找老師討論一個問題。他認為臨時工人 H-1B 的配偶 H-4 在使用 I-485 基礎上的 EAD 之後,其 H-4 非移民身份依舊保持而不進入身份調整狀態 (AOS).
在討論這個問題的同時,老師提到了臨時工人 H-1B 用 AP 入境後其身份為保釋而不再是非移民 H-1b (但移民局仍允許其 H-1B 的轉延)。
隨著討論的進行,這位網友提供的論據有 1) 某律師網站的陳述,2) 第三方律師的對移民局有關條例的解釋。
對於本人依據的移民局備忘錄之原文,他沒做回複。
於是,本人隻能無言以對,跟他就此罷休。
借著本人不與糾纏的沉默,該網友又貼出兩個帖子,稱一共指出了本人之三個錯。
這堂課,就是談談這三個"錯"兒。--把攪混的水澄清下來。
請同學們先坐好,老師這就去把講義拿過來。
"錯"一:H-4 用了 EAD 後是 H-4 還是 AOS?
老師在"再談 AP 和 EAD 對 F/H 身份之影響"一文[注2]中提到,H-1B 使用 AP 入境後雖然可以延轉,但移民局並沒有確認其 H-1B 的非移民身份;H-4 使用 EAD 後雖然進入了 AOS,但最好還是按時延其 H-4 的身份。
M 人士指責老師在誤導同學,並要求老師把博客文章改成他的觀點[注3],即 H-1B 使用 AP 入境後還是 H-1B 非移民身份,H-4 使用 EAD 後還是 H-4 非移民身份,被拒[注4]。
老師所介紹的這些觀點,並不是空穴來風,而是有依有據。這個依據,就是移民局的備忘錄,原文。
移民局在關於 "H/Ls Who Work After Entering on Advance Parole" 的一個備忘錄[注5] (5/16/00) 中,有如下陳述:
3. If an H-1 or L-1 nonimmigrant has traveled abroad and was paroled into the United States via advance parole, the alien is accordingly in parole status. Does this interim rule allow him or her to now apply for an extension of nonimmigrant status?
Until the final rule is published, an alien who was an H-1 or L-1 nonimmigrant, but who was paroled pursuant to a grant of advance parole, may apply for an extension of H-1 or L-1 status, if there is a valid and approved petition. If the Service determines the alien's application for an extension of nonimmigrant status, the decision granting such an extension will have the effect of terminating the grant of parole and admitting the alien in the relevant non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老師試著翻譯如下。鑒於本人的英文水平,有詞不達意之處,請各位不吝斧正。
問:如果 H-1/L-1 非移民在國外旅行後用 AP 保釋入境,該僑民因此而是保釋身份。暫定條例是否允許他/她申請非移民身份的延期?
答:在最終條規頒布前,過去是 H-1/L-1 非移民的僑民因 AP 被保釋,憑有效的批準了的申請可以申請 H-1/L-1 身份的延期。如果移民局確定了該僑民的延期申請,其延期決定將終止保釋身份並認可該僑民之相應非移民類別。
移民局對用詞是很講究的,同學們一定還記得去年排期風波的時候,移民局用的 allocate 一詞。
在這裏,請首先注意 "accordingly" (因此)一詞。沒有更明顯的含義了,說的就是"使用 AP 之後就因此 (accordingly) 而是保釋身份",這個"此",就是"使用 AP"。其邏輯性一目了然,即,使用 AP -> 進入保釋身份。
在最後,移民局還就使用 AP 之後的 H-1b 的延期效果做了說明,那就是終止保釋身份而重新回到 H-1b 身份。
這樣,移民局清清楚楚地解說了 H-1B 在使用 AP 之後,再申請 H-1B 延期,其身份變化是,非移民身份 H-1B -> 保釋身份 -> 非移民身份 H-1B (延期決定將終止...並認可...)。
另外,移民局在文中對 "nonimmigrant" 和 "alien" 的使用上也是值得注意的,隻有在牽扯到 H/L 身份用 "nonimmigrant",跟 AP/EAD 相關的就用 "alien" 了。
現在,讓我們來看備忘錄中的下一問:
4. If an H-1 or L-1 nonimmigrant has traveled abroad and reentered the United States via advance parole, the alien is accordingly in parole status. How does the interim rule affect that alien's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A Service memorandum dated August 5, 1997, stated that an "adjustment applicant's otherwise valid and unexpired nonimmigrant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 The Service intends to ...
問:如果 H-1/L-1 非移民在國外旅行後用 AP 入境,該僑民因此而進入保釋身份。暫定條例是怎樣影響其工作授權的?
答:略。
這一問問題的答案不是我們考察的要點,看看問題本身就足夠了。
在這一問的問題題目本身當中,移民局再次申明了如果 H-1/L-1 非移民在國外旅行後用 AP 入境,該僑民因此而進入保釋身份(問題前部的陳述句)。
好了,現在我們綜合 3、4 兩問本身的陳述部分來看看。
問:如果 H-1/L-1 非移民在國外旅行後用 AP 保釋入境,該僑民因此而進入保釋身份。(暫定條例是否允許他/她申請非移民身份的延期?)
問:如果 H-1/L-1 非移民在國外旅行後用 AP 入境,該僑民因此而進入保釋身份。(暫定條例是怎樣怎樣影響起工作授權?)
從這兩問當中,能讀出什麽含義來呢?
老師讀出來的含義是:使用 AP 入境的 H-1/L-1 因此進入保釋身份,因此而失去其原有的非移民身份,因此而失去原非移民身份的工作授權。但是,移民局臨時條款額外規定,(雖然如此,)H-1/L-1 以保釋身份仍能延期其原有的非移民身份,並且能使用原有的工作許可。
其實這個問題是細微之處,通常對同學們無甚影響,所以老師在博客並無刻意去強調。但是提及了在 H-4 申請簽證/入境時可能引起的問題。
這位 M 人士,也許是讀不太懂這個備忘錄的意思,所以就去找了兩個第三方律師的解釋,來作為他的論據。
想必老師的英文水平還過的去,能讀懂備忘錄的原文。所以根本不需要其它的來源,對其它的個人解釋尤其是不符合移民局說法的,更是不感冒。
以上就是本人做完家庭作業之後,所得出的結論--
臨時工人 H-1B 用 AP 入境後其身份為保釋。
下麵來談談 M 人士提出的觀點--H-4 在使用 I-485 基礎上的 EAD 之後,其 H-4 非移民身份依舊保持而不進入身份調整狀態 AOS.
讓我們還是學習來同一個移民局的備忘錄。
2. If an H-1 or L-1 nonimmigrant or H-4 or L-2 dependent family member obtains an EAD based on their application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but does not use it to obtain employment, is the alien still maintaining his/her nonimmigrant status?
Yes. The fact that an H or L nonimmigrant is granted an EAD does not cause the alien to violate his/her nonimmigrant status. There may be legitimate reasons for an H or L nonimmigrant to apply for an EAD on the basis of a pending application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
問:如果 H-1/L-1 非移民或其 H-4/L-2 家庭成員獲得了基於 I-485 的 EAD 但是不用於工作,該僑民是否仍保持其非移民身份?
答:是。一個 H/L 非移民被頒發了 EAD 的事實不導致該僑民的非移民身份違例。
在上麵的問答中,移民局並沒有明確地指出使用 EAD 工作之後的 H/L 就失去了其非移民身份,但從強調沒有使用 EAD 工作就保持其非移民身份一說,加上對 H-4 身份的理解,老師不認為使用 EAD 之後的 H-4 還能保持其非移民身份。
從上麵這一問,老師讀出來的含義是:(H-4/L-2 家庭成員使用基於 I-485 的 EAD 去工作,該僑民失去了其非移民身份 H-4/L-2;但是,)如果隻是獲得了基於 I-485 的 EAD 而不用於工作,該僑民是仍舊保持其非移民身份的。
因為,如果沒有使用 EAD 和使用 EAD 沒有區別的話,移民局實在沒有必要來強調不使用 EAD 就保持其非移民身份了。
再參考前麵關於 H-1B 的兩問,通過與 H-1B 的類比,老師認為使用 EAD 之後的 H-4 不再保持其非移民身份。
雖然老師並沒有提供出移民局的明文,來支持這個觀點。但老師相信在某個地方,移民局應該對這個問題有明確的定性。隻是浩蕩文書,老師能力有限,家庭作業沒有做好而已。
這也是為什麽,老師在"解疑" M 人士的問題時,特意引入 H-1B 的類似性。因為移民局對 H-1B 的情況有明確的條文,對 H-4 卻沒有。
當時是希望 M 人士能夠融匯貫通,舉一反三。顯然老師是估計錯了。
所以,從上麵的移民局備忘錄中,老師讀出來的東東是:
1) 使用基於 I-485 的 AP 之後的 H-1B 雖然是保釋身份,但移民局特許其可以延長其原有的非移民身份 H-1B.
2) 獲得了基於 I-485 的 EAD 但是不用於工作的 H-4,仍保持其非移民身份;但是使用之後就不保持其非移民身份 H-4 了。
在做過了上麵的家庭作業之後,老師在博客裏說,1) 使用 AP 入境的 H-1b/H-4 雖然 I-94 上被表明了保釋身份,但延轉隨意;2) 使用 EAD 之後的 H-4 也最好保持其非移民身份的連續性,因為移民局並不掌握 EAD 的使用狀態。
M 人士在他的原論題上(使用基於 I-485 的 EAD 之後的 H-4 仍舊保持了其非移民身份 H-4),原本可以有許多與老師爭論的餘地,結果卻改為糾纏老師提出的論題(使用基於 I-485 的 AP 之後的 H-1B 不再保持其非移民身份 H-1B)。然而,不管是支持上麵的哪一個觀點,堅持他的觀點,或反駁老師的觀點,M 人士自始至終,都沒有能夠提供出任何一個權威的論據。
他的論據,沒有任何是來自於具有權威性的移民局文件,隻是一個老師認為與他有緊密關係的律師網站,和另外律師的解釋。
盡管如此,那位 M 人士還追著屁股要老師把博克按他的觀點改過來,老師斷然回拒。請同學們說說看,這博克要改還是不要改?
這是這堂課的第一個要點。希望同學們一定要記住:
如果律師說的和移民局的條條框框相違背,最好是聽移民局的。
"錯"二:老師為什麽說 I-140 沒有批準
也可以換工作?
去年老師開了堂 180 天換工作的課[注6],是應 485 課上的同學
要求做的。
從六月份的 485 課到十一月份的 180 課,中間隔了五個多月,是斷斷續續在埋頭做作業。做作業的過程,同學們從博克文章中的講敘中可以一知。除了討論 180 天的問題,老師還順帶著提了一句,"不是必須等到 I-140 已經批準"。
M 人士覺得又揪住了老師的辮子,這次有了一點進步,是用移民局的備忘錄來作為依據。他的帖子在
這裏和
這裏,大概擔心別人不看,特意一連貼了倆次。
我看了他的帖子,隻是個開頭,就打住了。
為什麽?不是說,雞蛋臭沒臭,隻嚐一口就足矣?
從去年到現在,老師一直不遺餘力地在論壇糾正一個概念。那就是 AP/EAD 單獨申請時,要依申請人的住址寄往對應的轄區管理中心。
之所以有同學糊塗,是因為移民局先前的相關規定是,AP/EAD 單獨申請時要寄往 I-485 提交的中心。
根據移民局的"最後規定為老大"法則 (Last Regulation Rule - term invented by pjiang),單獨提交的 AP/EAD 申請,不再寄往 I-485 提交的中心,而是要寄到對應轄區管理中心。
類似地,M 人士引用的移民局備忘錄,早於老師所引用的。換而言之,是過時的。
同學們去他的帖子看,有個日期是 "October 18, 2005".
老師所做的家庭作業,從 "10/17/2000" 的 AC21 到 "12/27/05" 的備忘錄止,才得以最終成文。老師上麵所得出的結論,是基於當時最新的 12/27/05 的備忘錄(實際上移民局直到
2006 年 9 月才提供給 AILA --是一直藏而不發,還是故意往前推日子,隻有移民局自己心裏有數)。
他拿移民局 "October 18, 2005" 的備忘錄,來挑戰本人用的移民局 "12/27/05" 的備忘錄,頗有幾分唐吉坷德的遺風。
老師沒有時間去細讀他的論據,假使他不象前麵有障礙去理解移民局的 H/L 使用 AP 後的身份,也沒有錯誤地理解移民局的文件精神,老師也自信沒有任何的憂慮。法寶就是移民局的"最後規定為老大"法則。
同學們說說看,這樣的雞蛋還用得著都吃完麽?
好了,本課的第二個要點就是,
移民局的條條框框,以最新的為準。
"錯"三:老師什麽時候說過申請 NIW 之後
不能申請 PERM?
在揪 I-140 的錯之前,M 人士還揪了老師一個
NIW 的錯。那就是,針對本人的後提交的 PERM 容易引起前麵 NIW 的被拒的看法,狂講一通法律上如何不禁止 NIW 和 PERM 同時交。如果 M 人士對中文的理解程度有一定的普通水平,就不至於重複本人博克中的內容,用來給本人上課了。
在博克中,老師提醒說:
"倘若你申請 NIW 之後又申請 PERM (EB-2/3),那麽移民局拒了你的 NIW,似乎是順理成章的。為什麽?既然你能夠、而且在申請 PERM,那麽就說明你不是一定需要 NIW 的。
還有,在你申請 PERM 時,如果既有 EB-3 也有 EB-2 的,那麽你是在招徠移民局對你的特別青睞(也許 DOL 就 audit 了)。因為同一個職位,是不應該有不同的學位的要求。"
雖然有些 I-140 在概念上是相互衝突的,但是,老師從來沒有說過不可以這麽做。
如果老師認為實不可行,早有明明白白地說不可以既交 NIW 又交 PERM 了,幹嗎還藏著掖著,躲躲閃閃?
即使老師錯誤地說交了 NIW 就不能交 PERM,交了 PERM 就不能申請 NIW. 那也是絕對輪不到你 M 人士現在才來糾錯。這樣一眼顯然的錯誤,早八百輩子就有網友在移壇指正過來了。
英文文件讀不出其中的含義,中文文章卻讀出南轅北轍的意思。老師不知該如何評價這位 M 人士的水平。
希望下麵的問答,能夠有助於他的正確理解。
"如果我已經提交了相互衝突的 I-140 申請們,我要撤回來一個嗎?
--為什麽不給移民局一個批準你的機會?大不了就是被拒。
如果有一個 I-140 已經批了,後麵的 I-140 因為與前麵的相衝突,會使得 USCIS 廢止前麵的批準書嗎?
--移民局僅僅廢止因作假而批準的申請。"
如果他仍舊體會不出文章的觀點,老師也愛莫能助,無能為力了。
M 人士讀不通老師的博客文章,還來指責老師誤導,莫非這些日子來,M 人士天天悶頭在水裏遊泳不成?
老師因此 (accordingly) 不得不跟他說,
重複地說,"When you discuss with me, it is important that you understand my point."
本課的第三點就是這句英文,
與人討論問題,要先明了別人的觀點。切忌斷章取義。
反常的現象,一係列
在昨天關於 NIW/PERM 的 I-140 問題上,老師已經指出了問題的所在。那就是,M 人士置之本人博客中清晰的觀點而不顧,曲解文章中的觀點,以造成一個虛假的表象,--老師的博客文章是在誤導,觀念是錯誤的。
讓我們再回到第一個"錯"上麵來。
在避而不證他的觀點(使用 EAD 之後的 H-4 還是 H-4)後,M 人士給老師上起了課,指導老師說,H-1B 用 AP 之後不需要新的工作許可就可以繼續工作。造成一個假象,好似老師在說 H-1B 使用 AP 後需要新的工作許可。
令人啞然。
使用 AP 入境之後的 H-1B 工作許可仍然有效,早已是移壇的共識。在座的同學,有誰不知道這一點?
本人的博克中不也這麽明明白白如是寫的嗎?
看看上麵的這兩個手法,真是"同"曲同工,如出一轍呀!
那就是,故意歪曲文章的原意,再將錯誤的曲意扣到本人身上來,然後再自己出來批駁一通。
老師都傻了。這位 M 人士使的是 36 計中的哪一計呀?
昨天晚上老師遊泳了,腦子進了一點水。
有哪位同學知道這是哪一計,麻煩一定給老師提個醒。先謝謝了。
現在回過頭來看"糾錯"的過程,不禁感到了更多的反常。
與其說是"糾錯",不如說是用"糾纏"一詞更準確些。
在 M 人士首次發帖之後,老師並沒有答理;於是他又加了一帖[注7]。
老師起初以為這是個愛探索的好學生,於是耐著心把移民局的關於 1+1=2 的道理講給他聽。
後來看,這是在下個套兒而已。
沒有想到的是,這些道理如雞跟鴨講。
M 人士又新開了一貼,自說自話地非要老師學習他的依據不可,--另外某律師的解釋。
老師已經煩了,讀老師回帖的同學應該不難讀出老師的煩意。"I'm sorry to say that I really don't see any good to discuss further with you on this issue."
一般的網友,正常的反應不外是就此罷休了。
M 人士不,借著老師不理睬的功夫,急急忙忙地緊跟著潑了幾盆水出來。
這種行為,似乎與典型的 Troll 的表現[注8]沒有太多的區別。
遺憾的是,是有幾位同學出來評論幾句。唉,中計了。有人最想要的就是這個。
對付 Troll 的經典法則就是,不要理睬。跟帖是千萬不行的。
M 人士這麽做是為了什麽?
老師在這裏賣個關子,--先課間休息吧。
看一些事實,做一點分析
萬事萬物皆有其因。這位 M 人士之所以特意這麽做,醉翁之意恐怕不在"糾錯"本身。
如果有同學感興趣,查查該 ID 在本壇的帖子,就容易看到,在 2004 到 2005 的兩年中,這位 M 人士在文學城的移民論壇,和網友一起交流申請綠卡的信息[注9]。
爾後沒有露麵,直到這一陣子。
他去哪裏了?
在 M 人士回本人的第一個帖中,他就迫不及待地拋出了一個網站,mylawyerXXXX(為免做廣告之嫌,站址所列不全)。為了對老師的文章負責,老師確確實實立刻就去拜讀了那個網站。
在那個網站上,哪裏都看不到 M 人士的觀點,--H-4 使用 EAD 後還是 H-4 非移民身份。
後來,找到了一個"講座之九: 使用AP和EAD對非移民身份的影響",尋思著可能會有答案。
這是個音頻文件,老師忍受了近十分鍾,才聽到主講人在最後一語帶過,H-4 使用 EAD 後還是 H-4 非移民身份。
沒有任何老師所指望的任何帶有權威性的解釋和說明。
那個網站,是某王律師的個人網站。
順便說一句,聽完這個"講座",深感這位王律師就是位居本人在"
怎樣找個好律師"[注10]一文中提及的要從候選名單上劃掉的首類。
假如王律師"碰巧"也在讀此文,請你現在:
1) 打開計算機的揚聲器;
2) 點這個單詞
Parole.
希望你能受益。
不論從網站形式上看,還是從內容翔實性上看,這個網站都隻不過是個名不見經傳的菜鳥律師網站。
整個網站基本上就是文本加連接,十來個頁麵。站名都是純文字的,連站標 (logo) 都沒有。
看不到任何的圖片。哎,說得不準確,圖片還是有一張,就是那位律師的一張帥哥樣的尊容。
就這樣的界麵設計和實質內容的網站,也就是兩、三天就能夠完工的。
這位律師叫王XX(注:和老師筆下的王五同學並無半點瓜葛),在德州執業。
公開信息表明,該律師由
生化轉行,2004-2007 年在 South Texas College of Law 入讀。剛剛於 5/2/2008 獲得了
德州的執照 (#24063053)。現在休士頓南郊的一片新區的
家中掛牌開業。
其網站 mylawyerXXXX
注冊於 2007 年年底前兩天。
在座的同學,哪位聽說過這位德州的王律師?
老師去未明網站看了看,那裏經常是一長溜兒律師們的頭像,但是找不到這位王律師(於 6/26/08)。
又去合法移民網站看了看,還沒有任何的廣告。
不做廣告的律師,有兩種可能。一是生意太好了,忙不過來;二是捉襟見肘,難為無米之炊。
但願是生意上忙不過來吧。
實在令人不解的是,為什麽,這麽個毫不起眼的無名小站,出自於一位僅僅獲得律師資格還不到區區兩個月的律師之手,卻偏偏入了 M 人士的法眼,並榮幸地被引以為論據?
有同學從 M 人士的 ID (mylawyer) 與網站名 (mylawyerXXXX) 的相似性上,可能會猜測到這位 M 人士就是該網站的主角,--某王律師。
老師頗不以為然。
如果真是如此的話,
這位王律師豈非太搞笑了,自己跑到移民論壇來王"公"賣瓜不成?
M 人士從未說過他就是該王律師,那個王律師也從未表示過他在文學城有個 ID 叫 mylawyer.
雖然說,沒有當事人的呈堂作證,但是證據鏈還是能起客觀作用的。
在互聯網上,沒有人知道你是一條狗。但是,互聯網也能夠告訴說,在文學城注冊 mylawyer 的電子信箱,與列在 mylawyerXXXX 網站上的
hotmail 是不是一樣。
其實,M 人士是不是王律師並不重要。難得的是他們兩個有異常相同(似)的觀點,所謂"英雄"所見略同,那就是--H-4 使用 EAD 後,不是 AOS 而還是 H-4.
這個說法,不要說律師,移民律師,就是移壇的同學,心中也自有分寸。
蹊蹺的是,這麽個重要的嶄新的觀點,在王律師的網站上,並沒有額外地凸現出來。甚至,老師都見不到文字的版本。也許是藏在某個幾角嘎拉。
M 人士口口聲聲是為了移壇的同學們好,所以在這裏糾錯。
同樣,這麽個重要的嶄新的觀點,M 人士為什麽不去廣為宣傳?去未明網站,去合法移民網站,去老印的網站?
好,就算是確確實實是要糾錯。歡迎呀。
聽 M 人士的意思,張哲瑞律師的觀點也和老師一樣有問題,而且 "Jerry Zhang's Q/A has a lot of mistakes"[注11],不幸的是張律師還被 M 人士認為是 "a leading immigration lawyer"[注12].
這樣的話,請問 M 人士是否願意也給張律師糾糾錯?能否請 M 人士先去給張律師糾糾錯。那樣糾過來的話,造福與民,就不隻是限於文學城的移壇,可是海了去了。
相信 M 人士也會因此 (accordingly) 而聲名鵲起,聲譽斐然啊。
老師不算什麽,也就因為嘴大能跑火車,在文學城的移壇混了個臉熟。即使把老師糾過來了,其影響力也十分的有限。
請問 M 人士是否去給張律師糾過錯?結果如何呀?
對了,M 人士的 NIW 當年不就是找的張哲瑞律師所辦的[注13]?就憑你過去曾是他的客戶來說,張哲瑞律師也不至於會不尿你這壺吧。
什麽時候,等張哲瑞律師認可了你的觀點,一定別忘了來移壇報個訊兒,讓我們也分享你的喜悅,和快樂。
從上麵的事實當中,老師一點都看不出來,M 人士的所做所為,與他所聲稱的"糾錯",有不到十萬八千裏的距離。
聽其言,再觀其行,M 人士不外乎是不惜一切手段,也一定要在移壇先混個臉熟,--最好是在極短的時間內。
這就很好地解釋了,為什麽他一定要把帖子往前麵送,"pjiang" 一定要和 "wrong", "false" 呆在一起,因為隻有這樣才能抓住同學們的眼球。
混個臉熟有什麽用?既不能吃,又不能穿?
前幾天,老師在被引到 mylawyerXXXX 網站的時候,留意到其右下角有一個記數器。雖然看不太清楚,經過仔細辨認還是讀出了是 "000672".
這是什麽概念?嘿,移壇的任何一篇置頂的文章,讀的人都比這半年來去他網站的人多。
這麽看來,M 人士的最終目的,不外乎就是想
千方百計地打響那個網站的知名度。
容老師先小人一把。
如果在一年之內,M 人士沒有在移壇推廣那個網站,老師承認自己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如果在半年之內,M 人士能經常性地"蒞臨"移壇,進行糾錯答疑。每周也不用多來,一兩次足矣。老師一定單挑一貼,代表同學們(再容老師厚顏一回自詡為代表)表示感謝。
話又說回來,M 人士有答疑的能力嗎?也許吧。
但是,從老師與他交談的這兩次,老師對其基礎知識的水平,持不同於一般的保留意見。
撇開上麵的糾"錯"不談,老師再舉兩三例,讓同學們自己判斷。
在討論 H-4 使用 EAD 的時候,M 人士說了下麵三句陳述
"H-4/L-2 holders will not lose their status by using EAD (after I-485 pending) if the related H-1B/L-1
visas are still valid" [注14]
"Being "paroled" to the US does not deprive the H-1B status as long as the H-1B
vasa is still valid."[注15]
"being parole status has no conflict with H-1/4 status as long as H-1/4
visa is valid; and an H-4 in the US will never be in parole status by using EAD."[注16]
對於粗通移民常識的人來說,上麵所有的 "visa" 一詞都令人無法理解。
因為一個人的身份,與簽證的有效與否,實實在在是風牛馬不相及的。
正確的用詞,應該是 "status" 一詞而非 "visa".
剛開始老師還以為他隻是筆誤而已,看到這麽多的 "visa" 之後,老師不能不強迫自己相信,這個人的的確確是分不清"簽證"和"身份"。
這就是老師的"
小知識:簽證與身份"一文[注17]的來由,解釋 "visa"(簽證)和 "status"(身份)的區別。
得益於該文的同學,不必謝我,應該去謝謝 M 人士。因為,無他即無該文的問世。
十分湊巧的是,M 人士引以為據的某網站的王律師,同樣也對於"簽證"和"身份"的不同概念,有著撲朔迷離的認識。
在上麵的最後一句話的後部分,M 人士稱 "an H-4 in the US will never be in
parole status by using EAD."
鑒於 AOS 與 Parole 有相近性,他不清楚這兩個概念,也無傷大礙。老師隻是在 2008 年 6 月 27 日告訴他說,正確的用詞應該是 "an H-4 in the US will never be in AOS status by using EAD".[注18]
令人嘡目結舌的是,該 M 人士居然在 2008 年 7 月 7 日的帖中告誡老師,雲 "please do not mess up AOS and parole".[注19]
老師真是佩服那某名導的某句名言呀,那什麽"人不能XX到這個地步"。
自然,老師對 M 人士也更加悠然而生驚意。
還有,M 人士說 "it has scared and will scare away a lot of
H-4/J-2 visa holders for ..."[注3]。
把交了 I-485 之後的 H-4 和 J-2 擺在一起論事兒,這實在讓人心曠神怡呀!
H-4 是允許有移民傾向的非移民身份,而 J-2 是單純的非移民身份;H-4 本身不能工作,J-2 是可以申請 EAD 的,--即使沒有申請 I-485.
老師就是現在正在遊泳,也不至於把 H-4 和 J-2 混到一起來談的。
這個 "J" 是不是 "L" 的筆誤?
同學們低頭看一看鍵盤就知道了,除非一個人用五根指頭同時去銨一個鍵,否則不太容易把根本都不靠在一起的
兩個鍵敲反的。
所以,接受 M 人士答疑的同學,一定要留心呀!
看 Seinfeld 連續劇的同學,應該不會忘記 George.
有次 George 捧著一盤蝦,嘴裏還塞得滿滿的,於是招來了一句,"The ocean called, they run out of shrimp." 引得一片哄笑。非常的鬱悶呀,George. 尋思若幹天之後,終於有了對答。於是設計了個場合反擊,"The jerk store called, they run out of you." 結果沒有人笑。
在與人針芒相對的時候,最忌諱的一點就是摹仿對手,包括用詞、句型、動作等等。那樣,就無亞於向對手和旁觀者表明,我不行了,我得學對手的這一招才行。
有律師認為使用 AP 之後的 H-1B 仍舊保持其 H-1B 身份,蓋因移民局允許其延期而引起。雖然不應該,但也不是大錯。所以,老師對 M 人士推薦的律師網站的這個觀點評了一句,"being an attorney, the person whoever makes such statement is not appreciated for inaccuracy."[注4]
後來,M 人士抗著別的律師的解釋來回應老師的移民局備忘錄,讓老師無言以對,隻得息鼓鳴金,道 "I am speechless."[注20]
估計是老師說的這兩句給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M 人士在其後來的帖子中就反複使用 appreciate 的被動句式,還有 speechless 一詞。
這種情形,不能不令老師想起了 George.
老師在移壇做搬運工的這些日子裏,一直保持著貼條子的習慣。一是有助於愛學習的同學尋根刨底,一是有助於各位大家及時發現問題以免流毒甚廣。
老師自知難免認知上有偏差,理解上有失誤。有錯了不要緊,改正了就行。同學們在本人博客文章中看到的 "Thanks to 某某某",就是特意謝謝糾錯的網友的。
為了盡可能地避免出錯,老師的博客文章,一般都有個"附 錄"欄,放的都是老師做搬運工時記下的出處。這樣的話,愛尋底的同學心中踏實了;老師說錯了,也容易被發現出來。
不過,迄今為止,M 人士尚沒有能夠抓到老師的一個錯。
老師能夠想象得到,他非常渴望能抓到老師一個真正的錯,而且還是大大的錯。
但是,急性子喝不得熱稀飯。
如果他能靜下心來,好好做幾天家庭作業,踏踏實實地充實自己以提高自己的水平,希望不是沒有的。
在扣本人頭上三個"錯"之前,連不迭聲地 "wrong" "false" 之前,如果仔細地讀一讀老師的文章,或者再多一點認真的精神去看看加注的附錄,盡量理解文章的含義,M 人士也不至於現在般貽笑大方了。
還連帶著把某王律師牽扯進來。
綜上所敘,對於 M 人士所宣稱的三個"錯",我們可以看到:
1) M 人士的觀點"H-1B 使用 AP 入境後仍舊保持 H-1B 非移民身份"有悖於移民局備忘錄的原文,其觀點"H-4 使用 EAD 後仍保持 H-4 非移民身份"沒有權威文件的支持;
2) M 人士的觀點"I-140 被批準之前不能更換雇主",與移民局備忘錄的精神背道而弛;
3) M 人士的觀點"NIW 能與 PERM 同時申請",隻不過是對老師博客的中文有理解困難或是故意曲解。
總結起來,通過上麵的分析和論證, M 人士宣稱的老師的三個"錯",蓋因
1) M 人士在理解移民局備忘錄的原文上,
有相當的困難;
2) M 人士對移民局備忘錄的適用性,
有相當的困惑;
3) M 人士對中文文字的理解能力,
有相當的不足。
關於律師的話題
如果有同學認為老師是 anti-lawyer,我十分抱歉。我想肯定是自己的言辭在某些地方的不適當,從而造成了誤解。
實際上,老師並非 anti-lawyer.
律師的存在,總是因為有其市場,有客戶的需要。
對於不諳[注21]法律條文規定的人來說,尋求律師的幫助,往往能事半功倍。
綠卡的申請,也是一樣。
如果談到,申請綠卡是否必須通過律師,答案是 "No".
"移民局的表格,沒有一種是隻能由律師來填的。律師起的作用,其實是幫助申請人來填寫表格,代表申請人的利益。
任何的表格,都可以在沒有律師染指(毋須律師簽字)的情況下完成並提交給移民局。"
來移壇的同學,多是沒有律師代表,或是雖然有律師代表但從律師那裏得不到應有的幫助。
其他有律師代表的同學,因為有律師而不用自己操心,根本不來論壇,甚至不知移壇為何物。
所以,壇子上關於律師的評論,以負麵為多,亦不奇怪。
老師的觀點是,經過一定的努力,在座的任何同學都可以自己 handle 綠卡申請,而毋需律師的幫助。
既然,通過自己的努力,你能過 TOEFL,能過 GRE,能過 GMAT,那麽,通過自己的努力,你也能通過綠卡的申請。
去年的時候,老師曾寫過"怎樣找個好律師"一文,談了找律師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主要是給沒跟律師打過交道的同學們一點有益的提醒。
美國的律師之多,同學們一定是知道的。找一位律師,在現有的客戶市場下,絕不是一件難事。但是,要找到一位 qualified, professional, experienced, knowledgeable 的律師,是可能有一番周折。
- Qualified 是最基本的條件,沒有 license 的律師不能執業,所以沒有律師不滿足這一條的,算是費話吧。
- Professional 排在第一位,因為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一位移民律師對移民事務不甚了了,一知半解,你還不如來文學城移壇谘詢為佳。
- Experienced 對於移民律師是非常重要的一點。業務熟悉的律師,對於你的案子成竹在心。
如果你不幸成為菜鳥律師的實驗白鼠,除去你遭受的心靈創傷,你還需要尋求上帝的額外青睞以避免成為可憐的犧牲品。
- Knowledgeable 老師在這裏是指律師要有與時俱進的精神和能力。移民法尤其是移民局規章的不斷更新,要求移民律師要做及時的采納、調整,才能很好地為客戶服務。
這個律師的話題之所以又被扯起來,是因為前不久有位 M 人士在論壇為某位律師做廣告。
為了做廣告,借著探討問題往老師身上潑水。
不明就裏的同學,可以參考下文:
- 有人給老師挑了三個"錯"
- "錯"一:H-4 用了 EAD 後 是 H-4 還是 AOS?
- "錯"二:老師為什麽說 I-140 沒有批準也可以換工作?
- "錯"三:老師什麽時候說過申請 NIW 之後不能申請 PERM?
- 反常的現象,一係列
- 看一些事實,做一點分析
昨天老師還在說想當一回小人,
"容老師先小人一把。
如果在一年之內,M 人士沒有在移壇推廣那個網站,老師承認自己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可是天不遂意。
剛才查了查 M 人士的帖子,他早在 7/3/08 就已經被不幸言中了,--單挑一帖[注22]來做廣告。
後麵的跟帖顯示,同學們也明察了其司馬昭之心。
幾年之前,網上曾經有個"
西譯丁祖詒"事件。那就是,有人為了抬高自己的知名度,在 LA 的報紙上買了個廣告欄,把自己躋身於北大清華等校長之列。
現在,把悶在香閨無人知曉的一個網站,和一個有了知名度的另外一個網站,並列出來。看來,"聰明人"並非丁祖詒一個,丁祖詒也肯定非常欣慰地看到自己後繼有人。
既然老師昨天已經引用過那某名導的某句名言,今天就不好意思重複引用了。
M 人士現在其實非常困惑,他搞不清楚到底是承認自己為律師,而增加自己說話的份量好;還是,以第三者的口氣,去推那個網站好。
各有利弊,難以取舍呀。
看看他的搖擺,
"
I happen to have some legal training",
"
I only happened to have found out his opinions are similar to mine and quoted his words."
雖然,同學們的直覺已經看透了其做廣告的用心(
1,
2,
3,
4),
但是,一些理性的客觀分析,會是更有說服力的。
M 人士稱,他是"偶然"發現某律師的觀點和他的相近。
我們看看該如何"偶然"才能來發現。
在 M 人士拋給老師那某律師網站之後,老師是去那裏做了一番搜尋,記得老師說過:
"在那個網站上,哪裏都看不到 M 人士的觀點,--H-4 使用 EAD 後還是 H-4 非移民身份。
後來,找到了一個"講座之九: 使用AP和EAD對非移民身份的影響",尋思著可能會有答案。
這是個音頻文件,老師忍受了近十分鍾,才聽到主講人在最後一語帶過,H-4 使用 EAD 後還是 H-4 非移民身份。"
所以,M 人士的"偶然"是這樣的,--他"偶然"地從 Google 的大海中,撈到了某律師的網站;他又"偶然"地把該律師的講座聽了個八九不離十。
注意:該律師可沒有把該觀點寫入文本,而是製成了音頻文件。那意味著,讀者除了從頭聽到尾,否則是不可能象閱讀文字一樣可以快速遊覽。
那樣的音頻文件有近十個,每個以老師聽過的十分鍾計,那是實打實的一個半小時。不知道別的人會怎樣,能不能堅持下來。
就老師而言,在聽完那一個講座後,如果讓我再聽其它的,老師寧願把那個吃了一口之後不肯再吃的雞蛋,吃完。
好了,就算經過上麵的一係列"偶然",M 人士找到了知音,惺惺相惜,成為了該律師的 big fan,所以無時不地要推廣"知音"的網站,--雖然該網站與 M 人士並無瓜葛,某律師自然也與 M 人士毫無關聯。
老師昨天在"看一些事實,做一點分析"中,披露了若幹該律師的信息。
老師所敘的某律師的情況是事實呢,還是老師編造出來進行毀謗用的?對於聽課的同學來說,是沒法做出判斷的,除非一一去考證。
但是,該律師自己是清楚的,因為是關於他本人的情況。他不需要象同學們那樣去做家庭作業,就知道。
所以,M 人士提醒老師說,"missed another fact on him".
老師不該昨天去遊泳,又轉不過來了。
M 人士的英文有相當的水平,這是老師不能詆毀的,雖然他偶有專業詞匯的差錯(前文已述),和不經意的語法毛病如 "
a I-94".
在不認可的前提下,M 人士會承認說是 "fact" 而不是 "information" 而已?
I don't think so.
他憑什麽就相信老師嘴皮子一碰,就出來的東西?
--除非,
老師說的是實情;而且,他還知道,那的確是實情。
事情變得有趣起來,聲稱不是某律師的 M 人士,怎麽就能肯定不是他的而是另外某律師的個人信息的真實性?
請不要建議說,M 人士是該律師的 stalker.
M 人士窮五洋捉鱉之功,發掘了某律師的網站;
M 人士盡九天攬月之力,發現該律師與其觀點一致;
M 人士 happens 和該律師一樣,也分不清楚"簽證"和"身份"之不同;
M 人士又非常地認可了該律師的個人信息的真實性。
所以,M 人士說他並不是該律師。
但是,M 人士就是要推該律師的網站。
M 人士恐怕是太 smart 了,如此來 challenge 移壇這麽多碩士、博士的 intelligence.
借文學城的風水寶地來推廣網站的,M 人士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後一個。
但是,為了達到這一目的,而不惜手段者,確是前無古人,後不見來者,可謂是獨領風騷。
在文學城做廣告,其實很簡單。隻要交完錢,你的頭像就掛在了上麵。It's that simple.
幹什麽非要躲躲閃閃,偷雞摸狗一般。
這些行為,不能不讓人 look down, down, down.
在老師看來,律師可以大致分為下麵幾類:
1) 所謂 big shot attorney,在 courtroom 侃侃而談,贏官司於掌股之中;
2) 不需要拋頭露麵,填填表格,出出主意,如現在大多的移民律師。
如果有人認為移民律師隻是填填表格而已,那又有偏差了。
表格誰都可以填,為什麽要花錢請律師?
因為律師能夠權衡利弊,最大地保障客戶的利益。
這樣的律師,就是老師上麵提到的 qualified, professional, experienced, knowledgeable 的律師。
還有的律師,除了有個 license,水平了了,錯誤、誤導,重出不窮。這就是老師非常反感的一種類型。也許是這種感覺,造成了同學們的印象。
俗話說,收人錢財,與人消災。連這樣基本的律師倫理觀都沒有的律師,真是愧對那杆天平。
象上麵提到的某律師,嫡屬於哪一類,現在判斷,為時過早。
但是,M 人士的所作所為,實在是弄巧成拙。
當他翹然矜鳴,自以為 "successfully promoted his website" (M 人士語)時
,他忽略了其推的網
站的知名度,已經和其聲譽緊密地聯在一起了。
有名氣的東西很多,但它們有 famous 和 notorious 之分。
"紙餡肉包"也很有名了,會有人去買嗎?
附 錄
[1]
Pjiang
[2]
再談 AP 和 EAD 對 F/H 身份之影響
[3]
My hope
[4]
I would not blame someone like you, being supposed in no way
[5]
H/Ls Who Work After Entering on Advance Parole
[6]
試釋 I-485 pending 換工作的 180 天
[7]
回複:Pjiang
[8]
Troll
[9]
I would ask /
my perm has been passed.sheis
[10]
怎樣找個好律師
[11]
Pjiang, come in please
[12]
Pjiang, my words are not only intended for you.
[13]
回複:NIW律師再問:有人推薦Zhou Hong
[14]
回複:Pjiang
[15]
you are still wrong
[16]
回複:Guess I am speechless
[17]
小知識:簽證與身份
[18]
回複:回複:Guess I am speechless
[19]
回複:有人給老師挑了三個"錯"
[20]
Guess I am speechless
[21] 某律師做廣告,稱自己"深
黯職業及家屬移民"。(他就分不清中文詞匯有褒義、貶義之分?)
[22]
To people who have legal problems
Last Rvsd 7/9/08
(1)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