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張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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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身份違例"

(2008-06-06 07:10:40) 下一個
索引:1) B/C/F/H/J/T/AOS; 2) Self Employ; 3) SSN; 4) AOS; 5) I-539 Denial; 6) Domestic Travel


剖析"身份違例"
- pjiang -

在獲得綠卡之前,在美國的合法僑民都有一個 Status,謂之曰"身份"。入境時填寫的 I-94/I-94w,上麵就可以找到,如 B-2/F-1/H-4 etc. 除了有身份類別,I-94 上還有該身份的有效期。
如果在境內進行了 COS/EOS,新的身份及有效期,在 USCIS 的 I-797A Approval Notice 上。上麵帶有新的 I-94 卡。

在身份的有效期失效之後,仍然滯留在境內,是 OOS (Out of Status). 喪失了合法身份,也稱之為"黑"了下來。但是,如果你有申請在移民局 pending,因屬 Authorized Stay 而不在此類。
即使在身份有效期內,你仍然可能 OOS. 那是因為你沒有能維持住身份,身份有了違例。
移民局的說法是“Expiration, revocation, or violation of status puts a nonimmigrant out of status”.
如果是移民局或者移民法庭取消了一個人的身份,之後自然是 OOS,所以不提。

所以,OOS 有了兩方麵的含義:身份過期,和身份違例。而身份違例最常見的就是工作未經授權。

下麵我們來看看常見的身份違例。

B-1/B-2
對於因 Business/Pleasure 而短期訪美的遊客,是不可以在美工作的。非法工作將使得身份違例。
可以入讀 College,或該 level 以下的私校。
不領取報酬的臨時工作,一般問題不大。到公司美國部門公幹的 B-1 可以在美接受出差津貼,但工作補助需回原地認領。

CPR
通過婚姻而獲得的綠卡,通常有臨時的兩年之期。Conditional Permanent Resident (CPR) 如果沒有在臨時綠卡失效前,及時地申請轉正,亦是身份過期。
在這種過期的情況下,可以仍舊向移民局申請。一旦申請被接受,則無恙矣。

F-1/F-2
I-94 上雖然沒有到期日,但必須有未失效的 I-20.
F-1 注冊學分不足以維持 Full-time 的學生身份,學期當中的校園工作超過 20 hr/wk,校外工作沒有授權 (CPT/OPT),這些都屬於身份違例。
F-2 能入學,但不能工作。如果 F-1 身份違例,F-2 亦被自動帶入泥坑。

J-1/J-2
J-1 沒有按 DS-2019 上的項目工作,即屬違例。
J-2 除了被 J-1 帶入泥坑之外,不申請 EAD 即工作也是違例。入學無礙。

H-1b/H-4
H-1b 沒為 I-129 上的雇主工作,或工作時數、工作地點不合,或為其他雇主工作(包括當個體戶),均屬違例。正常的休假、加班,不在此列。
雇主的 H-1b 已經到期了,或者已經在新公司上班了,原來公司的 PTO (Paid Time Off ) 及其它 benefit check 還有 delayed 的薪水,都可以繼續接受,前提是沒有繼續為前雇主工作即可。
如果失業了去拿 UI, 參見另文的分析。
H-4 隻要不工作,即無恙。同樣,H-1B 的身份違例,將自動地把 H-4 拖下水。

TD/TN
與 H-1b/H-4 近同。

一旦有過身份違例,其身份違例狀態將一直持續下去。除了離境可以停止你的身份違例狀態,另外就是移民局對你的身份的重新認可,或者移民法庭的裁決。
移民局的認可,通過對你的申請的批準來體現。
自己對身份違例的糾正,不能停止自己的身份違例狀態。

一個常見的問題是當個體戶 (self-employment) 的問題。很多同學問能不能自己開公司,答案是 Yes. 隻是有一個要求,你隻能當"東家","掌櫃"、"夥計"都不能幹*
你想幹掌櫃、夥計也中,得有 EAD,或東家的 H-1B.
(* 東家 = Owner,掌櫃 = Manager,夥計 = Worker)

開公司不是為了一個掙錢嗎?你問怎麽拿錢涅。
你作為東家可以年底分紅,但不可象掌櫃、夥計般按月支餉,除非你有工作許可。
所以,不管你的身份如何,或者是沒有身份,開公司是沒有問題的。因為注冊一個公司隻和 State Government 打交道,人家不 care 你的身份。
怎麽開公司? -- Google "LLC".

另外一個常見的問題是,我能不能"炒股"?
--可以。賺的錢交稅了就行。
沒有見到移民局的關於 Day Trader 屬於 “Unauthorized Employment” 的規定。

出租房子收租金呢?
--同上。

關鍵是你沒有工作,就沒有身份的違例。
你在教堂做義工,不拿酬金也沒有問題。
生孩子坐月子領的 Disability Insurance (DI), 還有與稅款無關的 UI (Unemployment Insurance), 能拿就白拿。與身份無涉。

不管你是什麽身份,如果沒有向雇主提供過 SSN, 而且收入是 Cash 方式,即使從上麵的分析中明知是非法工作,但一般是沒有問題的。原因就是雇主沒有你的 SSN 去向 IRS 匯報,而你也不為這樣的收入納稅,故此移民局就通常無從了解你的這一受雇情況。
如果問你要 SSN 了,那十之八九是要報到 IRS 去。否則,要你的 SSN 何用?

前麵談到的違例,是針對非移民身份階段。在提交了 I-485 之後,由於有 AOS 兜底兒,你的非移民身份的失效,不導致合法身份的喪失。詳見"綠卡申請過程中的身份調整"一文。

關於進 College,不屬身份違例。領取獎學金,也不屬違例。
但是,如果不是 F-1 也沒有 EAD,去做 TA/RA 來拿錢,是。

上麵談到的身份違例,是否受製於三年/十年不得入境之法?
移民局在 Memo 中是這樣說的 "When a nonimmigrant bearing a date-certain Form I-94 remains in the United States beyond the date noted on that form, unlawful presence begins to accrue as of the date the I-94 expired."
所以說,身份違例不會有 3/10 years bar 之憂,但身份過期是。
除非有申請在移民局待批,在 I-94 卡過期之後滯留美國 180 天會使得三年內不可入境,一年的話是十年不得入境。

如此說來,隻要 I-94 沒有過期,想幹啥就幹啥,非法工作也沒有關係?
非也。
身份沒有過期,但超過 180 天的身份違例,不滿足 I-485 的批準條件。
INA 245(k) 如下:
(2) the alien, subsequent to such lawful admission has not, for an aggregate period exceeding 180 days--
(A) failed to maintain, continuously, a lawful status;
(B) engaged in unauthorized employment; or
(C) otherwise violated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alien's admission.
身份過期,或身份違例超過 180 天,均同。

另外,如果你申請簽證,DS-156 表上有第 38 問:"Have you ever violated the terms of a U.S. visa, or been unlawfully present in, or deported from, the United States?"
你的身份違例,即是 violated the terms of a U.S. visa.

象上麵的 180 天,對於本次入境之前的記錄是過往不咎的。所以,離境可以洗刷身份的違例,但前提是能夠再次入境。如果過期停留超過了 180 天,還是不要冒三年、十年之風險為好。
本次入境之後有了身份違例,如果提交了 I-485,之後的離境並不能清除前麵的違例。

提交了 I-485 之後的 AOS 階段,隻有一種 OOS 可能,那就是非法打工。既然在提交了 I-485 後可以申請 EAD,為什麽非要去非法打工呢?

當你的 I-485 被拒時,如果沒有進入 AOS, 你仍舊保持原來有效的非移民身份;若是 AOS 了,你的 OOS 是從 I-485 被拒那一刻起算,而非當初進入 AOS 之時(即使用 AP 入境,或 EAD 工作之時)。
申請人在 I-485 被拒之後的上訴期間,即使沒有了合法的非移民身份,其身份仍為合法,但這種情形下上訴一旦駁回,其身份非法起算於原來的 I-485 被拒之時。在上訴期間繼續維持的有效非移民身份,不隨上訴的駁回而失去,

最後談一談 B-2 延期的 I-539 被拒。
如果被拒是在當前 I-94 到期之前,那麽按時離境就好了。無需多言。
但不少 EOS 是在 I-94 臨近到期才申請的,往往申請被拒時,已經是 I-94 過期之後。雖然在 Decision of Notice 上一般都給予了 30 天的離境寬限期,但是要知道隻要是過了 I-94 有效期,就確確實實是 overstay 了。

B-2 簽證可以多次入境。但是,如果有 overstay 的情況,那麽簽證就自動失效了,盡管仍在有效期中。象上麵的情形,被拒時 I-94 已經過期,即使當天就離境,由於已經 overstay, 其未過期的 B-2 簽證也形同無效。
注意,這裏是由於過期停留而使得簽證失效,而不是延期申請被拒本身。延期申請被拒了,隻要在 I-94 到期之前離境,多次入境的未過期簽證不會自動失效。
30 天的離境寬限期,隻能理解是不會被列入遞解,而 30 天之後就可以放到 removal proceedings (不是通常的做法)。這 30 天並沒有賦予 “authorized stay”, 更不是 “authorized status”.

既然 I-94 過期之後在被拒 30 天之內離境已經是非法滯留,那麽就幹脆多呆些日子吧。執此念頭的同學,請牢記上麵提到的三、十年之 bar.
即使在 I-94 過期之 180 天內離境,貌似不受法律之三年之禁,但是再次申請簽證時會受諸多刁難,即使渾身解數之後獲得簽證,還有入境一關。

被拒之後 30 天內離境,即使 I-94 過期,簽證官一般不會為難。滯留因素會影響簽證,但 180 天之內是由簽證官決定。倘若滯留逾越 180 天,即使美國大使本人想給你簽證,也是與法不容了。
入境亦是同理,雖然 180 天之內無三年之禁,但 CBP 可以不與放行,讓你在入境口岸填寫文書自願放棄入境,同時不忘在你的簽證上劃個叉,大書 "Canceled".

雖然你有身份違例,隻要 I-94 沒有過期,你呆在美國境內,是沒有任何的問題。要想攆你出去,隻有法庭列你入了遞解程序才行。

如果 I-94 已經過期,不管多久,你老老實實閉門家中,不會有警察破門而入。你被 detain 的唯一可能,還得是有 court order.
能不能外出旅行?
無論是什麽交通工具,在美國境內都沒有問題(包括 AK、HI--但得留心 AZ)。乘飛機時,你需要有有效的 Photo ID. 沒有駕照,護照也行。有無 I-94 以及 I-94 是否過期,TSA 是管不著的。

除了 ICE,其它執法機構管不了你的 I-94 過期,包括移民局本身。
象在大街上溜著牆根躲著警察走,純粹是自作多情。


附 錄
[1] INS Memo on Unlawful Presence (INS Memo 9/19/07)




Last Rvsd 4/27/1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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