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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21 及 5/30/08 的 Memo

(2008-06-09 14:14:18) 下一個


AC21 及 5/30/08 的 Memo
- pjiang -

2000 年 Clinton 簽署的 AC21,有下麵兩點與在座的同學關係密切
  1. H-1b 可以有條件地延至六年之外
  2. I-485 pending 期間可以更換雇主
這兩個問題,分別在"六年之後 H-1b 的延期"和"試釋 I-485 pending 換工作的 180 天"中做了詳細的介紹。不甚清楚的同學,請自行補課。

USCIS 在 5/30/08 的 Memo,並沒有對上麵的規定有什麽調整,隻是強調了對 PERM 作弊的處罰。

對於 PERM 基礎的 EB 綠卡,PERM 是基礎之基礎。沒有 PERM 就沒有 I-140,沒有 I-140 也就沒有 I-485. 如果 PERM 出了問題,那麽大廈將傾是沒有什麽可以奇怪的。
USCIS 的一貫作法是,通過欺詐而獲得的所有 benefits 是通通廢止的。如果上麵的 PERM 是如此,其上的 I-140/I-485 就失去了合法的基礎。USCIS 一直是這麽做的,最近的 Memo 隻不過根據 DOL 一年前的“Perm Fraud” rule 做了些許細致的說明。並沒有引進新的規定。

以前的 LC (ETA-750) 沒有明確的失效期,也可以 substitute 受益人。這樣,就不可避免有人在沒有真實的 Position / Employee 的前提下,申請勞工紙,並提供給後來的綠卡申請人。這種情況,同學們碰到的極少,但是存在。
從 7/26/07 始,USCIS 規定 PERM 的 I-140 必須在 PERM 批準的 180 天內提交,否則 PERM 將失效。
同時,DOL 將對過去批準的勞工紙進行審查。
這些舉措,是針對 PERM 的 fraud.

所以說,由於 fraud 而造成的 PERM 的廢止,進而廢止 I-140/I-485,對絕大多數的合法的綠卡申請人來說,並沒有什麽不好的影響。相反,剔除了鑽空子做假的人,客觀上維護了綠卡申請人的利益。

對於合法申請人而言,如果你的 LC/PERM 被 Audit 了,沒有什麽可以擔憂的。即使有問題,DOL 給予 30 天的上訴期,讓雇主回應 Notice of Intent to Revoke. 在雇主的 rebuttal 不被認可而 LC/PERM 被 revoke 的情況下,雇主還有另外的 30 天期限。隻有雇主不在規定時期內回應,LC/PERM 和後麵的 I-140/I-485 才有危險。

雖然,LC/PERM 的作假完完全全是雇主的責任,與受益人無關。然而很抱歉,你確實成為了 fraud 的犧牲品。

AC21 規定受益人在提交 I-485 之後可以更換雇主,但需要滿足 Same/Similar 的要求。雇主雖然能夠撤回已經批準的 I-140,但是對於 I-485 已經提交 180 天的受益人來說,沒有任何的影響。

Memo 除了著重上麵的觀點,還談了 Cap-Exempt 的高校 H-1b 與常規 Cap-Subject 的並行工作的問題,以及對因舉報雇主 LCA 違例而遭受報複的受益人的寬限(可在 I-94 到期前找工作或轉身份)。


附 錄
[1] AMERICAN COMPETITIVENESS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 AC21 (Oct. 17, 2000)
[2] USCIS Memo 5/30/08




Last Rvsd 6/9/0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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