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1)
Multi I-140; 2)
Multi I-485 (
Dup Filing); 3)
PD Transfer; 4)
I-485 Transfer (
PD/I-485 Transfer); 5)
Alternate Chargeability
I-140/I-485 申請之技巧若幹
- pjiang -
在美國境內,通過職業移民來申請綠卡的兩步 (I-140/I-485),在"
美國綠卡申請入門"一文中已經介紹過了。
多份 I-140 的申請
受益人可以有多份 I-140 的申請,並且不同的 I-140 之間沒有聯係,互不相關。其中,任何一份 I-140 申請的被拒,不影響其前後的 I-140 的批準,也不影響已經批準的申請。
被拒的 I-140 隻影響依附其上的 I-485,不影響基於其它的 I-140 上的 I-485 申請。
雖然可以同時遞交不同的 I-140 申請,但是請注意有的組合並不合適。
如果你同時申請 EB-1a 和 EB-1b,那沒有什麽關係,沒有任何的衝突。
倘若你申請 NIW 之後又申請 PERM (EB-2/3),那麽移民局拒了你的 NIW,似乎是順理成章的。為什麽?既然你能夠、而且在申請 PERM,那麽本身就表明你不是一定需要 Waiver 的。
還有,在你申請 PERM 時,如果既有 EB-2 也有 EB-3 的,那麽你怎麽解釋同一個職位,會有不同的學位要求呢?
有的同學以前在 NSC 交了個 NIW 的申請,遲遲沒批。現在 TSC 也直接收 I-140 了,在其轄區可以再交份 NIW 嗎?--可以。
對於 PERM 的 I-140 也是如此。隻要有公司願意給你辦綠卡,甭管有幾個。韓信點兵,多多益善。
填 I-140 表的時候要注意,Part 4 有一問 "6. Has any immigrant visa petition ever been filed by or on behalf of this person?" 要答 "Yes".
多份 I-485 的申請
既然受益人可以有多份 I-140 的申請,而 I-485 是基於 I-140 的,自然可以提交多份 I-485 了,隻要你願意交申請費。去年七月排期大開之際,有人質疑 xiaobaitu 的這一可以提交多份 I-485 申請的觀點。希望現在,同學們已經有了共識。
提交多份 I-485 時要注意的一點,是不要有多個的 A#,盡管這不是你的錯造成的。如果你知道了自己的 A#,一定把它填上去。
填 I-485 表的時候注意,Part 3 有一問 "Have you ever before applied for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in the U.S.?" 要答 "Yes".
關於 Multi A# 的討論,詳見"
關於 Multi A# 的問題"。
上麵提到的 I-485 提交,是對應與不同的 I-140 的申請,需要重新納費。這種 I-485 的申請叫
Second Filing.
那麽,同一個 I-140 可以提交多份 I-485 嗎?
移民局說可以,並把這種 I-485 的申請稱之為
Duplicate Filing. 而且,Duplicate Filing 的 I-485 是不用交費的了。
在什麽情況下,Duplicate Filing I-485 呢?比如說你的 I-485 在 NSC 擱了一段時間了,也過了公布的 Processing Dates,於是再重交一份去 TSC,希望能快一點。
除了不用交一千多的申請費,要不要再交一份體檢表 I-693?--不知道。
同樣,前麵 Second Filing 的時候,體檢表 I-693 是新交一份,還是可以指明在另一份申請中已經交過了,也不清楚。
雖然有 Duplicate Filing 一說,具體是否有可操作性,因為牽扯到跨區遞交的問題,不是很確切。
手頭連一個這樣的例子也沒有。
當申請人有多個 I-485 時,這些 I-485 的批準與否是否相互影響?
如果是 Duplicate Filing,其實質是一份申請,所以沒有什麽多討論的。
對於 Second Filing,有的簽證官喜歡把它們合起來,或是要求你撤回一份,一般隻在要批的情況下才會這麽做。
有的時候,兩份 I-485 沒有合起來,一份先批了,後麵的肯定拒。原因就是前麵的已經批了。後麵拒的 I-485 對前麵已批的,沒有影響。無 Last Action Rule 這裏。
要是兩份 I-485 而一份先拒了,會怎麽樣?
沒有規定說,後麵的 I-485 會因為前麵的拒了而一定拒。雖然另一份 I-485 仍然可以批準,倘若你的 I-485 的被拒是因為客觀的原因,諸如身份違例、安全威脅、公眾負擔、體檢不過、背景有問題等,而不是程序上的因素,如 RFE 沒及時回複、指紋未做等,那麽後麵的 I-485 也極有可能會因為同樣的原因而被拒。
在通過這兩個問題熱熱身之後,我們來看看在 I-140/485 申請過程中兩個常見的實例。
優先日期的轉換
例 1:王五同學在 2005 年 3 月 走 RIR/EB-3,其 I-140 在 2007 年 9 月批了。由於一直關在 BEC 黑房子中沒有音訊,王五同學自己在 2006 年 12 月又交了份 NIW. 從目前的 VB 看(EB-3 是 01DEC02,EB-2 是 01DEC03),都分別不當前。
根據排期的定義,和移民局的相關規定,王五同學可以享用排期最早的 I-140 的排期,即他可以視為 EB-2 PD 05 Mar.
移民局是這麽說的 (
8 CFR Sec. 204.5 (e)),
"(e) Retention of section 203(b)(1), (2), or (3) priority date. -- A petition approved on behalf of an alien under sections 203(b)(1), (2), or (3) of the Act accords the alien the priority date of the approved petition for any subsequently filed petition for any classification under sections 203(b)(1), (2), or (3) of the Act for which the alien may qualify. In the event that the alien is the beneficiary of multiple petitions under sections 203(b)(1), (2), or (3) of the Act, the alien shall be entitled to the earliest priority date. A petition revoked under sections 204(e) or 205 of the Act will not confer a priority date, nor will any priority date be established as a result of a denied petition. A priority date is not transferable to another alien."
把一個 I-140 的排期,轉到另外一個 I-140 上去,叫做"排期轉換"。這是個自造的詞,不要說中文,即使是英文,也有叫 "Porting" 的,還有叫 "Carry-over" 的。老師在這裏用 "Transfer",以和移民局的用詞對應起來。
從上麵可以看到,被拒了的 I-140 的排期,是不能拿來用的,排期轉換必須是轉換一個已經批準了的 I-140 的排期;自己的排期,也不能轉到領導那裏去。
排期的轉換,隻能在 EB-1、EB-2 和 EB-3 之間打轉轉,不能混同別的類別。
被雇主撤銷了的 I-140 的排期,還可以轉嗎?
I-140 雖然是雇主的,但是,排期是受益者本人的。I-140 的撤銷,並不能否認受益者早在排期之日就表明了的移民傾向。
隻有是由移民局因欺詐而取消的 I-140 申請,其排期才不能保留。
I-140 批了,但後麵的 I-485 被拒。這個 I-140 的排期還可以利用嗎?- Yes.
I-485 被拒離境,重新入境後原來的排期還可以利用嗎?- Yes.
移民局
解釋 (Page 27 of 99) 如下:
"In those cases where the alien’s priority date is established by the filing of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once the alien’s Form I-140 petition has been approved,
the alien beneficiary retains his or her priority date as established by the filing of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for any future Form I-140 petitions, unless the previously approved Form I-140 petition has been revoked because of fraud or 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
既然 I-140 的排期可以轉換,具體操作起來是怎樣一個方式?
寫信向移民局提出 Request of Priority Date Transferring.
你可以在提交排期在後的 I-140 申請的
同時、處理當中、或是批準之後,提出這一要求。
移民局的規定是排期在前的 I-140 申請必須已經得到了批準,其排期才可以轉換,並沒有規定說排期在後的 I-140 申請也得先批了,才可以接受轉換的排期。
之所以有種說法,排期轉換必須是兩個 I-140 申請都批準,大概是因為這樣可以避免無用功罷了,--排期在後的 I-140 申請有可能被拒。
對了,跳槽的同學,想辦法從雇主那裏要份 I-140 批準書的備件。
這裏有一封
樣板信,供參考使用。
同學們,可別忘了把方括號裏的東東改成自己的呀。
可能的話,請把信打在一張帶顏色的亮紙上,並貼一 flag(見圖右),能引人注目而不致於被忽略處理。- Memo of
NSC
同時,也可以參考附錄 [2] 的 Cover Sheet (僅用 II).
記得在信寄出去一、兩周左右,打個電話去移民局問問情況。
地址在你的新 I-140 收據上,或者是與新的 I-140 一起交,或者與 I-485 一起交。在 I-485 已經提交的情況下,你要聯絡的是新的 I-140 所在的移民局中心。
一般來說,排期轉換是在不同優先級別之間的 I-140 上。象 NIW 和 EB-2 PERM 的 I-140 有不同排期,在這種情況下,你要轉的是 I-485.
有同學問,如果雇主不給我 I-140 批件,那就享受不了早的排期了?
也不盡然。其實,僅僅隻給移民局一個收據號,就應該足夠了。關鍵是看辦事的人怎樣處理。
那邊有位同學說了,要是連收據號也不知道呢?
那麽,你能肯定雇主給你申請 I-140 了?如果是,你不妨去起訴公司,依據是 FOIPA -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nd Privacy Act.
我的排期是在勞工紙上,沒有申請 I-140,或者 I-140 還沒有批下來,可以嗎?--No.
排期是與人頭緊密相連的,你不能用 LD 的排期,反之亦然。借用 LD 的排期隻有一種情形,那就是作為 dependent 來交 I-485 表。
如王五同學的太太在 2005 年 6 月申請了 EB-3 且 I-140 已批準,王五本人 2007 年 7 月的 NIW 也批了,那麽王五同學想把太太的 PD 轉到自己的 I-140 上(將優先日期由 2007 年 7 月提前為 2005 年 6 月)就屬於不可行的夫妻之間的 PD 互換。
I-485 的重新掛靠
例 2:還是這位王五同學,在 2007 年 7 月交了 NIW I-140/I-485,另外單獨交的一份 EB-1a I-140. 剛剛知道,EB-1a 批準了,而 NIW 還要 RFE.
象王五這樣的同學有多少?請舉舉手。
前麵已經提到了,王五同學可以 Second Filing I-485. 再交份申請費,體檢表而已。
有同學愛思考,想能不能把 NIW 的 I-485 轉到 EB-1a 上去呢?移民局說
可以。
其實,一個申請人隻要有一份 I-485 批準了就可以,交多份申請實在是沒有必要。在這種情況下,Adjustment Application Transferring 的概念引了進來。
在 I-485 提交的時候,申請人就指明了其依附的 I-140 申請。當申請人把 I-485 依附到另外一份 I-140 申請上去時,謂之 "Transferring" (也有叫 Relink、Interfiling 的)。
Transferring 的好處是,節省費用。但是否奏效,多快奏效,通通是在 Mercy of USCIS.
這裏是一位
成功的王五同學。
也有的同學就幹脆再交份 I-485.
提交第二份申請呢?Costly (申請費+體檢費),處理拖延(I-485 的處理是 FIFO - "We process cases in the order we receive them"),如果兩份申請沒有合並的話就會收到其中一份的拒信而增加心髒病的機率。好處是顯然的,你知道你的新 I-485 一定是在正確的 I-140 下。
同樣,I-485 Transferring 沒有任何表格填寫,你得給移民局寫信 (
Sample).
用 I-485 收據上的地址。你要聯絡的是 I-485 pending 的移民局中心。
同樣,在一、兩周之間要打電話去查結果。
作為主申請人,你的 I-485 聯好了就行,你的領導和孩子們的 I-485 是跟著你的 I-485 走的,所以他們沒有另外的 Paperwork 要做。
記不得在哪裏見過一帖,說一位律師收 $2,000 來做 I-485 Transferring,關鍵的是那位客戶也確實願意花這筆錢
。
真的是沒想到。
對於基於 FB I-130 的 I-485,也可以有類似的操作。隻是由於 FB 的排期,通常難有倒退的情形,所以一般沒有實際操作的意義罷了。
在得知 I-485 可以 transfer 之後,有的同學就在琢磨能不能把自己 I-140 下的 I-485 轉到 LD 的 I-140 下去。
雖然這一操作牽扯到 I-485 申請類型的變更--I-485 Part 2. Application type 的 [a] 和 [b],但仍然是可行的。這裏有個活生生的
例子--交在配偶名下 EB-2 (PD 08/2006) 的 I-485 被轉到自己的 EB-2 (01/2005) 下,且於 05/2009 批準。
經常有同學拎不清的是,上麵所提到的夫妻間 I-485 的 transfer,與夫妻之間的 PD 互換,是完完全全不同的概念。夫妻雙方可以分別獨自申請自己的綠卡,並把對方加入到自己的申請中來,但是配偶一方的優先日期及類別,是不能為另一方所用的。沒有互換之說。
仔細讀移民局的這個 Memo, "an adjustment application, based on an approved immigrant petition with a current priority date, be transferred to a subsequent immigrant petition that is approved with a current priority date". I-485 的重新掛靠被隱含了兩個條件:1) 兩個 I-140 都已經批準;2) 排期都當前。而前麵之所以進行 I-485 的 Xfer, 就是想避開一個尚未批準的 I-140, 或是排期不到的 I-140. 倘若死扣這一規定,I-485 的重新掛靠就失去了操作的實際意義。鑒於這一 Memo (見附錄[2])出於 2005/05, 也許有新的 Memo 而隻是我們沒有看到而已。
在上麵的實例中,申請人於 2006/07 把 I-485 從 NIW 轉到 EB-1a, 並於 2006/09 獲批。從 2006/07-09 期間,EB-2 的排期一直是 01MAR05,顯然不滿足上述條件們。
但是,上例中的兩個 I-140 是都已經批準了,在 I-485 Xfer 之前。
下麵的這兩個例子,
一個是 NIW I-140 仍在 Pending,
一個是 NIW I-140 被 IO 要求 withdraw 了。
可以同時 Transfer I-140 的排期和 I-485 嗎?這裏有一個
例子。
I-485 is based on EB-3 I-140 which PD is 11/2003
No I-485 is filed based on EB-2 140 with PD of 04/2007
I-485 is approved on 3/11/08, with VB (March, China) of
EB-2 01DEC03
EB-3 01DEC02
看來,I-485 的 Transfer 是不需要兩個 I-140 的排期都當前。
上麵談的是同學們如何自己去要求做排期和 I-485 的轉換。但是,後來斷斷續續看到了幾個個例 (
1,
2),即移民局自動地批準了受益人的 I-485,基於早的排期或等級高的 category,而實際上受益人並沒有做上述的申請。
雖然受益人有不同的申請,但使用的是同一個 A#,歸屬在同一個 A-file 中,所以移民局的上述做法是理所當然的。但是,更多的事例表明,上麵的僅僅是個例。故而,同學們還是手動地申請一下為好,除非你已經
核實,移民局自動地進行了轉換。
I-485 可以在 I-130 和 I-140 之間重新掛靠嗎?
-- Doable theoretically, while seen none in practice.
占用他國綠卡配額
申請綠卡,有排期的問題。而排期,隻對中印墨菲四個國家有影響,因為其它國家的排期一直都是 "C".
由於不同國家有不同的排期,這樣就可能形成妻離子散的局麵,如果他們分屬不同的出生國的話。於是,Alternate Chargeability 的概念被引了進來。所謂"占用他國綠卡配額"是說,在一定的條件下,你可以不受限於你的出生國的綠卡配額,而使用其它國家的綠卡名額(並依照該國的排期)。這樣,整個家庭就可以同時移民,同進同退。-
INA 202(b)
這些條件有:
1) 你可以用配偶出生國的排期;
2) 你可以用父母出生國的排期;
3) 你的子女可以不用其出生國的排期,如果是其父母在無居住權的國家臨時停留時所生。
這對大陸申請者有什麽影響?
如果你的配偶不是在中印墨菲出生的(中特指大陸,港台澳不包),你可以占用他國綠卡配額。對於不是通常排期總是當前的 EB-1 同學來說,具有極強的實際意義。因為這樣,你就無需排隊等候了,--四國之外排期,無論哪類,目前總是當前的。
好了,又回到具體操作上麵來。
移民局沒有特別的表格來填寫,一般在提交 I-485 申請時,附信說明。見
樣板信。
地址在 I-485 的收據上。聯絡 I-485 pending 的移民局中心。
按照移民局的 Memo, 收發室就會把材料轉給移民官做相應的處理。
在網上麵流行一個
Visa Cross-Chargeability Request Form, 源自一個網站張貼的 TSC
Updates - 08/27/05. 由於 Updates 本身以及 Request Form 都沒有 USCIS 的圖標,而且在 Request Form 的第二頁還有張 FedEx 的 Shipping Label, 所以其權威性有待證實。
另外,網上還有一個
Cover Sheet 雖然是掃描而來
,但看上去應該是 USCIS 的源頭
。
注意:這不是正式的表格,而隻是另附的一張紙以有助於收發室的正確處理而已。與上麵的自寫信是異曲同工。
這張 Cover Sheet 除了做 Cross-Chargeability 之外,還可以用於轉換優先日期 (II) 和 245(i) 的申請 (III).
幾點說明:
1) 移民局在 I-485 手冊中,隻說了副申請人可以占用主申請人出生國的名額,而使館的移民簽證手冊是說主副都可以占用對方出生國的名額
。請留意這裏的差異。
2) 父母不能占用子女出生國的名額。如中國夫婦跑到加拿大生育一子,卻不能因此而占用加拿大的配額。
在主申請人已經提交 I-485 之後,配偶才 follow-to-join 交副申請人的 I-485. 在這種情況下,主申請人不能 charge 副申請人的 visa number.
那麽,副申請人出生國的排期早於主申請人時,副申請人是否能早於主申請人拿到綠卡,不得而知。
附 錄
[1]
I-485 SOP
[2]
I-485 Cover Sheet
[3]
Transferring Section 245 I-485 to New or Subsequent I-130/I-140
[4]
Regression of E31 and E32 Visa Numbers for Applicants from Mainland China, India, and the Philippines
Last Rvsd 1/28/10
(1)
版權所有
thanks
xiaoyee68@hotmail.com
希望你能回答這個問題。
Could you please talk about the timeline of the employement changes that won't impact the green card application with changing location with same employeer (e.g can we work in different city or work in Canada after I-140 filed)?
One quick question, regarding the I-140排期轉換, besides
the Request of Priority Date Transferring letter, is there an official form that needs to be filled out and submitted?
And is there a government fee involved? My attorney is asking for almost $400 just to make the request for 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