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1)
轉換、延期還沒批,離境是否受影響; 2)
“合法身份”與“合法停留” (
Last Action Rule)
- pjiang -
轉換、延期還沒批,離境是否受影響
隨著 USCIS 效率的日益低下,I-539 和 I-129 的審批時間是越來越長。如果你的申請還在移民局 pending,你卻著急要離境。那麽,你的還沒有批的申請,會怎麽一個結果呢?
選擇題:申請人在其申請批複前離境,其申請是
A) 繼續有效
B) 全部失效
在老師判卷之前,先給同學們發一張
handout.
請同學們翻到第二段,跟著老師一起念 "Service officers are reminded that an alien on whose behalf a change of nonimmigrant status has been filed and who travels outside the United States before the request is adjudicated is considered to have
abandoned the request for a change of nonimmigrant status."
然後再翻到第四段末,"Current Service policy
does not preclude an alien from traveling outside of the United States while a request for an extension of temporary stay is pending with the Service."
好了,同學們請自己判卷。
注意了,移民局的這個解釋,是針對非移民簽證的。象 I-140 和 I-485,並不包括在內。交了 I-485 而沒有上"移民監"課的同學,請自己去
補課。
H 簽證雖然有兩重性,但還是屬於"非移民簽證"類別的。所以,和別的非移民簽證一樣,其延期不受申請人出境的影響。
另外,H-1 的 transfer (換雇主)不屬於轉換身份的範疇。
記住了:
申請人出境之後,其非移民簽證的延期申請不受影響,但轉換身份的申請則被認為放棄。
這裏,老師講個同學們容易犯的錯誤。王五同學在 OPT 期間申請了 H-1,如果他在 H-1 還沒有批準之前離境,其 H-1 即使批了下來,其 COS 也是無效的,需要以 H-1B 入境來激活。如果他是在 H-1 批準之後離境,那麽王五同學在 OPT 期間回來雖然還是 F-1,但不影響以後的 H-1 的自動生效。
老師曾經答錯過,認為出境時身份延期申請處於等待狀態,會被視為自動放棄。特在此
更正。
又:選擇題答案均錯(題出得太大了,既無移民非移民之分,又沒有延期轉換之區別)
附 錄
[1]
USCIS MEMORANDUM: Travel After Filing a Request for a Change of Nonimmigrant Status
“合法身份”與“合法停留”
前麵,老師談了在身份的轉換或延期的申請過程中,沒有批複就離境的問題。今天再來多說兩句,討論一下申請人提交多個轉換或延期申請的問題。
在談這個問題之前,老師先舉一個例子。
還是同學王五,於 1/6/07 以 B-2 入境,I-94 有效期為 7/5/07. 王五同學在六月底之前,寄出了延期申請 I-539. 根據 USCIS 的規定,王五同學雖然現在 I-94 已經逾期,但是有申請正在 pending 當中,所以不算非法滯留。
王五同學是這樣考慮的,反正 B-2 延期要到十月份才能有結果,他準備趕在九月中旬再交一個 H-1 的申請 I-129,這樣,他就可以再合法停留下去,直到 H-1 的批複下來。即使 B-2 / H-1 都被拒,那很可能是二、三個月之後的事了。拖一天算一天。
王五同學的如意算盤能打響嗎?
在更深入地討論王五同學的 case 之前,我們來看看移民局關於轉換、延期申請之相關規定:
An EOS or COS application must be filed within the period during which the alien is in an “authorized status”, i.e., within an authorized period of admission as contemplated by parts 214.1 and 248.1. The period during which a timely filed EOS or COS application is pending continues the alien’s period of authorized stay in the United States (allowing the alien to avoid accruing unlawful presence), but does not extend the alien’s period of “authorized status.” [1]
上麵的 EOS 是 Extension of Stay (延期), COS 是 Change of Status (轉換身份)。
這裏,出現了兩個新概念:“authorized status” (合法身份), 和“authorized stay” (合法停留)。
USCIS 是說,當非移民王五進入美國時,他的 I-94 卡上標明了王五的身份以及有效期。在他的 I-94 到期前,王五擁有合法身份,可以合法停留。
王五同學在 I-94 到期之前,提交了轉換或延期的申請。在 I-94 到期之後,王五同學是什麽身份呢?很遺憾,什麽都不是,王五同學沒有了"合法身份"。但是,王五同學被移民局認可"合法停留",直到他的申請有了批複。
搞清楚了"合法身份"和"合法停留"之後,我們現在再來看王五同學的 case 就好辦了。
當王五同學的 B-2 延期申請被批準了時,他又有了"合法身份"(在新的 I-94 卡上),並追溯至上一個 I-94 卡的失效日開始。王五同學可以"合法停留"直到新的 I-94 卡到期。這樣,他的 H-1 的轉換被認為是在"合法身份"期間申請的,還可以等下去。
申請被拒了又怎樣呢?從王五同學的 B-2 延期申請被拒那天開始,王五同學就不再算是"合法停留"了。也就是說,從申請被拒日開始,王五同學就是非法滯留。雖然他的等待期間是"合法停留",但由於沒有"合法身份",他在等待期間交的 H-1 的轉換申請,就不再被移民局認為符合給予申請人"合法停留"的條件了。
這裏有一個
例子。該同學在當前身份失效而 H-4 尚在 pending 的時候又申請 H-1,估計是著急上班而用了 PP,結果導致 H-1 的處理在 H-4 的批複之前。移民局因此而認為其 H-1B 的提交沒有滿足"合法身份"的要求。
在 H-4 的申請被批準之前,其 H-1B 申請即使被批準也不會帶 I-94 的(需要境外激活才能生效)。
附錄 1 中的例子和這有幾分相似,是 B-2 的 EOS 被拒之後 H-1 的 COS 反而批了。前麵同學的情況實在是 excusable,然而不幸的是 USCIS shows no mercy.
一個關於合法停留的例外,是 F-1 的 60 天的 grace period. 在 I-20 失效或者 OPT 到期的 60 天之內,F-1 可以在美合法停留。雖然喪失了合法身份,F-1 還可以申請轉換身份,包括申請 EAD 和 transfer of program/college/university (不可 program extension)。並且在此期間,不能再以 F-1 身份入境,可改簽 B-2 或其它簽證。 詳見“
做毛主席的好學生 - 談 F-1”。
關於轉換或延期的規定,法律條文是這樣子的:
“An extension of stay may not be approved for an applicant who failed to maintain the previously accorded status or where such status expired before the application or petition was filed, ...”-
8 C.F.R. 214.1(c)(4)
“a change of status may not be approved for an alien who failed to maintain the previously accorded status or whose status expired before the application or petition was filed, ...” -
8 C.F.R. 248.1(b)
從上麵我們可以看到,
轉換或延期有兩個條件:1) 當前身份沒有違例;2) 申請在當前身份有效時提交。
我們知道,身份的有效期,是在 I-94 的卡上。
有同學問了,照這樣說,王五同學的 H-1 轉換申請,肯定是沒戲了,如果他前麵的 B-2 延期被拒了的話?不,也不是這麽肯定。生殺大權還在 USCIS 手中。
雖然規定了申請必須在身份有效期內提交,但移民局可以忽略不計,如果在身份失效後提交的申請,是由於:
1) 延誤是不受控製的極端情況造成的,所延誤的時間與情況相當;
2) 申請人除此之外並無其它違例;
3) 你是如假包換的非移民,並且;
4) 你不在驅逐之列。
象王五同學,B-2 延期被拒,但 H-1 轉換卻批了下來。這樣,他隻需要簡單地到境外簽個證就好了。
如果你的延期、轉換身份申請被拒,而 I-94 尚未到期,請在到期前離境;若申請被拒是在 I-94 到期之後,通常會在通知上給予你 30 天離境的期限。
在後一種情況下,雖然你有非法滯留的天數,但一般不會影響後麵的簽證或入境。因為你按照 USCIS 的離境要求做了,記得保留那份讓你 30 天離境的 I-797. 並且,180 天以內的 OOS (Out of Status) 對 I-485 調整身份 (AOS - Adjustment of Status) 沒有影響。
上麵強調了合法身份對於身份轉換、延期申請的重要性。另外,同學們還要注意一個"最後行為規則"[2],這對於在有合法身份其間,提交多個身份轉換、延期申請的同學幹係重大。
所謂"最後行為規則"(Last Action Rule),是說申請人在移民局有多個申請 pending 時,其最後批準的申請一錘定音。注意:這裏限指非移民的申請。
拿
這位同學作例,"先申請了H4 大約10後來有了OFFER 就又申請 H1B 加急,大約10天左右批了,而且在申請H1B 時也說明了已申請H4。可是 H1B 批了幾天後 H4 也批了。"
在這種情況下,該同學的身份將由後批準的 H-4 決定,而不管 H-1/H-4 的生效期如何。也就是說,他想要的 H-1 不幸地被錯誤的程序廢掉了。
解法:離境簽證。
我們在這裏討論的是非移民身份的延期 (EOS) 和轉換 (COS),請不要和 AOS (Adjustment of Status) 混在一起了。象在你的綠卡批了之後,H-1 的延期也批了(或是 AP/EAD 什麽的),這個後批的 H-1 不會對你的綠卡批準有任何影響。
附 錄
[1]
USCIS MEMORANDUM: Guidance on Interpretation of “Period of Stay Authorized by the Attorney General” in Determining “Unlawful Presence”
[2]
移民局的“最後行為規則”及其對申請人的影響
[3]
8 CFR PART 248 Change of non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Last Rvsd 5/18/11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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