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天前(12月22日)在中央四台晚間新聞中看到一則有趣的報道:蘇州滄浪區有一個居民的電動車給小偷偷了.他發現後就追出去了,和小偷展開了劇烈的搏鬥,他的頭被打破了,但同時他也用車上的鏈子索傷了小偷.
他以為這件事就這樣過去了,沒想到過了不久就受到法院的一張傳票—小偷告他故意傷害罪—小偷在向法院的起訴狀說:在當事人追到他們的時候,小偷已經把車子丟棄了,但是當事人還是繼續追打小偷,造成其中的一個小偷脾臓破裂,被切除, 要求當事人陪償醫藥費50000.00元人民幣.
此案經蘇州滄浪區法院審理調查成立,雖然經過庭外調解當事人最後賠償小偷人民幣25000.00,但是當事人因故意傷害罪被判刑一年,緩期一年執行…………
當時中央台的記者采訪了法律界人士,關於這個案件法律界也有兩種意見:有的律師認為當時人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應該被判刑,另外一些律師認為,當小偷把電動車放下的時候,正當防衛的時效已經停止,當事人如果繼續追打小偷,那麽就意味著防衛過當,故意傷害罪成立……,然後,還雲雲:人權應當大於法, 還提醒大眾抓小偷要有智慧,……
看完這個新聞,我有以下幾個疑問:
1. 當小偷偷了當事人的東西,當事人追上去了的時候, 小偷發現自己被發覺的第一個反應就是把贓物扔掉,那麽,如果小偷把贓物扔掉了,當事人是不是應該繼續捉小偷?在這個問題上中國的所有被采訪的律師回答是肯定的,那麽,這就產生了一個難題:如果抓小偷的時候小偷動手了,那麽當事人是否應當還手,如果還手了,是不是又會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不該還手,那麽是不是就站在那兒讓小偷打嗎,眼睜睜的看著小偷逃跑? (小偷還可振臂高呼:我是小偷,我怕誰?)
2. 當事人即使由於防衛過當,故意傷害罪成立,但是,難道小偷的侵犯別人家庭權益罪和偷盜罪難道不應當同時成立,小偷也應被拘捕和判罪嗎?為什麽小偷可以偷了別人的東西還可以拿著賠償金大搖大擺的走出法院?
3. 如果這樣的判決是人權大於法的話,那麽被偷人的人權又體現在那裏?
也許我對中國的法律實在太不熟悉,也不知道如果這樣的事情發生在美國,美國的法庭會怎樣判決, 但是,我也有和被記者采訪的蘇州市民同樣的疑惑:如果這樣的判決作為以後案件判決的依據,那麽,以後還有誰敢捉小偷?或者怎樣才能象某些中國的律師建議:在避免故意傷害罪的時候有智慧的捉到小偷?
(****一個好友頗有幽默色彩的建議1:拿一張魚網將小偷連人帶車遠距離網住,然後拖到警察局---但此方法,首先當事人要預知自己將被偷以便準備魚網,其次要防備小偷帶刀,最後此方法僅僅限於一個小偷…..)
網上的朋友,當成聖誕節的消遣,您也幫忙想想看: 怎樣才能有智慧的捉到小偷?
當自由變成可貴的時刻
當人的尊嚴成為最重要的價值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