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法庭案例:利用假文件入境,申請豁免

(2006-09-01 17:39:40) 下一個
本文向大家介紹一個移民訴訟案件。 移民法和移民法實施的具體程序比較複雜, 相關的法律條款一般來講比較枯燥,難於理解。 所以我們希望通過講解一些具體申請案例,為大家介紹移民法相關的知識。 本文講解的案件是美國第六巡回法庭剛剛作出裁決的一個案件 (Singh v. Gonzales 6th Cir., 06/21/2006)。這個案件涉及申請人在入境的時候,遞交了偽造的文件。 後被移民局發現,這時候申請人能否繼續留在美國呢? 首先聲明該案件和我們事務所無關。 我們討論這一案件是因為該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可以作為一個很好的例子,以便大家了解相關的移民法。 首先介紹這一案件的背景:該案件的申請人是來自印度的S先生。S先生利用其去世表哥B先生的簽證於1989年進入美國。 S先生在印度有太太和一個5歲的女兒。怎麽把他們申請來美國呢? S先生的方法是:首先在印度同他的太太離了婚。 之後又用他表哥先生的名義同太太結婚.。這樣一來S先生的太太名義上就從S太太變成了B太太。之後S先生的一家來到了美國。S先生, S太太和他們5歲的女兒開始了他們的美國生活。當然,他們在美國名義上是B先生,B太太和女兒。 2001年6月S先生的問題被移民局發現, S先生被起訴並被送到遞解程序。 S先生根據移民法INA237(A)(1)(H)(FRAUD WAIVER)申請了豁免, 移民法官(IJ)拒絕了申請人的豁免請求。 S先生向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BIA)上訴也被駁回, BIA 確認移民法官的決定, 確定S先生夫婦和從印度帶來的女兒必須離開美國。S先生來美國之後(1994年)所生的一個孩子是美國公民, 當然可以繼續留在美國。 這裏涉及的法律問題是:如果申請人來美國的時候用了假文件,但是申請人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的直係親屬,申請人可以根據 INA237(A)(1)(H) 規定向移民法官申請豁免。申請人是否會被豁免最終取決於移民法官的決定。由於S先生夫婦在美國有孩子是美國公民, S先生夫婦就成為了美國公民的直係親屬,可以申請豁免。 另一個法律問題是S先生夫婦在印度生的女兒, 法庭指控S先生的女兒有欺騙行為是否成立。 這裏受傷害最深的是他們從印度帶來的女兒, S先生夫婦還是美國公民的直係親屬, 等美國的兒女長大,還可能有機會來美國。但是他們從印度帶來的女兒就沒有這一條件了。她不屬於美國公民的直係親屬。 S先生夫婦接著向第六巡回法庭上訴, 第六巡回法庭2006年6月21日作出了決定,結果一部分對申請人有利, 一部分對申請人不利。 不利的是:上訴法庭認為移民法官和 BIA有權利決定是否拒絕S先生夫婦豁免; 上訴法庭不能介入該決定。 也就是說, 移民法官和 BIA要求S先生夫婦離開美國的決定沒有改變。 有利的方麵是針對S先生夫婦在印度生的女兒, 上訴法庭認為指控 S先生的女兒有欺騙行為是不成立的。盡管S先生的女兒或許從S先生夫婦那裏知道他們申請移民的時候需要隱姓埋名, 但是, 作為一名未滿18歲的孩子, 說她直接參與欺騙行為顯然是不合理的。 S先生的女兒的案件送回BIA移民局從新審理。 無論BIA的決定如何, 至少S先生的女兒麵臨欺騙罪名的指控很難成立。 ———————————————————————————————— 陳丹虹律師事務所提供 Law Offices of Jean D. Chen 2107 N. 1st Street, Suite 300 San Jose, CA 95131 Tel: (408) 437-1788 Fax: (408) 437-9788 E-mail: info@jclawoffice.com www.jclawoffice.com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