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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遞交職業移民I-140和I-485申請的幾點注意事項

(2006-09-01 17:39:40) 下一個
大家知道自2006年4月1日開始,所有的I-140申請必須寄往Nebraska Service Center。Nebraska Service Center 和 Texas Service Center(TSC)將會負責審理所有的I-140申請。如果申請人同時遞交I-140和I-485申請,I-485申請應隨I-140申請同時寄往Nebraska Service Center。最近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CSC)和USCIS就相關的申請程序作出了以下幾點說明: 1)Solo-filed I-485 申請: CSC說明如果申請人分開遞交I-140和I-485申請,並且I-140申請在2006年4月1日之前遞交至CSC,那麽申請人仍然需要將I-485申請寄往CSC。CSC收到I-485申請後, 如果申請人的I-140申請已經被CSC轉往TSC,等待TSC審批,CSC會將收到的I-485申請轉往TSC。 2006年3月中,CSC將尚未審理的I-140和同時遞交的I-485申請轉往TSC。CSC正在審理或已經獲得批準的I-140申請和相關的I-485申請(無論I-485是否是同I-140同時遞交的)仍然會留在CSC進行審理。CSC將繼續接受單獨的I-485申請。這就是為什麽早遞交至CSC的I-140 和I-485申請仍然在等待CSC審批,而晚遞交的I-140, I-485申請由於轉往TSC而已經獲得批準的原因。 2)Cross-Chargeability I-485申請: CSC提醒申請律師應該在I-485申請顯著位置注明(flag) Cross-Chargeability,以便CSC負責接受申請的工作人員將申請正確歸類。CSC指出, 律師的Cover Letter中表明申請屬於Cross-Chargeability是不夠的, 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反映,曾經出現過CSC錯誤地將該類申請退回的情況。CSC的建議有助於減少這類錯誤的發生. 我們事務所已經成功辦理了多例Cross-ChargeabilityI-485的申請。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中曾經介紹過Cross-Chargeability, 簡單提一下, EB2申請人出生於中國大陸,申請人的配偶出生於新加坡,由於職業移民的排期問題,申請人本人的排期還沒有到,但是按照申請人的配偶出生地,申請人的配偶不需要排期。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可以遞交I-485調整身份,獲得綠卡。 3)審理時間:移民律師協會詢問CSC能否在JIT Report中公布I-485申請審批時間,CSC承諾會繼續公布I-485申請審批時間。但是CSC提醒律師,有一部分I-485申請由於仍然在等待Name Check和Fingerprint Result的結果,CIS尚未進行審批。 4)EAD和Advance Parole (I-765和I-131)延期:USCIS說明I-765和I-131延長申請應寄往原先接受I-485申請的移民中心。由於I-765和I-131申請是I-485申請的相關申請,所以I-765和I-131申請和延期需要向接受原I-485申請的移民中心遞交。接受I-485申請的移民服務中心以I-485申請Receipt為準,發出Receipt的移民中心就是原接受I-485申請的中心。 唯一的一個特例是:最近有一些申請人收到USCIS通知,告知申請人其I-485申請已經轉到CSC進行處理,對於這一類的申請人,I-765和I-131申請應直接寄到CSC。 ———————————————————————————————— 陳丹虹律師事務所提供 Law Offices of Jean D. Chen 2107 N. 1st Street, Suite 300 San Jose, CA 95131 Tel: (408) 437-1788 Fax: (408) 437-9788 E-mail: info@jclawoffice.com www.jclawoffi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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