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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關於L-1B簽證的審核標準

(2006-09-01 17:39:40) 下一個
L-1簽證是適用於跨國公司經理(L-1A) 或專業人士(L-1B)在美國居住和工作的一種簽證。L-1簽證的前提有二點:1)美國的公司和境外的公司必須有子母公司關係或屬於同一公司集團;2)申請人必須在過去的3年當中為海外的公司連續工作至少1年。 L-1簽證分為二類:1)L-1A:經理或主管;2)L-1B:掌握公司專門技術或了解公司特殊運營的專業人員。對比H-1B簽證,L-1簽證沒有名額限製。而且L-1B簽證持有人的配偶(L-2)允許在美國工作。大家知道H-1B簽證持有人的配偶(H-4)是不允許在美國工作的。 什麽樣的申請人滿足L-1B的要求呢?L-1B受益人 必須 掌握公司專門技術(specialized knowledge) 或了解公司特殊運營。由於L-1B的申請公司通常是規模較大的公司, 加上申請職位專業, 2005年之前類似的申請一般不難獲得批準。但是,近來移民局對於L-1B的要求逐漸變得較為嚴格,尤其是對於電腦,電訊專業人士的L-1B申請,移民局的拒絕理由是受益人的專業知識不夠專門化,並且美國勞工市場有足夠的人才。 我們舉一個案例來加以說明:擁有EE學士學位的李先生就職於一家跨國電訊公司,該公司在美國和澳大利亞有分公司。李先生在澳大利亞的分公司已經工作了2年,李先生想申請前往美國的分公司工作。在澳大利亞的分公司工作的2年當中,李先生負責公司軟件一個子係統的設計和編成。在我們事務所接受此案的同時,雇主通知我們李先生的一位同事的L-1B申請剛剛遭到拒絕。移民局的拒絕原因是公司律師僅僅指出申請人參與公司係統的設計和運行,了解公司係統的性能,尚不足以證明該申請人掌握公司專門技術,美國國內的工程師能代替該申請人做同樣的工作。 針對李先生的具體情況,我們的申請指出李先生是母公司一個子係統的設計人,李先生參與該係統設計和運行的全部過程。李先生對於該係統的了解使他成為進一步擴充該係統的理想人選。而同時美國的子公司將要采用並擴充該係統,所以李先生掌握公司專門技術應該獲得L-1B簽證。我們詳細列舉了李先生在母公司的設計圖案作為證明,我們也提供李先生的所有培訓證書作為進一步證明。移民中心在1個月左右批準了李先生的申請。 ———————————————————————————————— 陳丹虹律師事務所提供 Law Offices of Jean D. Chen 2107 N. 1st Street, Suite 300 San Jose, CA 95131 Tel: (408) 437-1788 Fax: (408) 437-9788 E-mail: info@jclawoffice.com www.jclawoffi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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