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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B 工作簽證學位, 經驗談

(2006-09-01 17:39:39) 下一個
H-1B工作簽證是一種讓專業人才在美國從事專業工作的短期非移居簽證。 H-1B簽證為三年一期, 期滿後可再延長三年, 總共為六年。 一旦六年期滿後, H-1B 持有人便無法以H-1B身份繼續在美國工作, 但在某些情況下,H-1B簽證可超過六年期限再次以一年期限延長。 如申請人已提出勞工移民的申請, 並且自申請之日等待時間超過三百六十五天;再如申請人的I-140已經獲得批準,但是由於移民配額的限製H-1六年到期時還不能提交I-485。 根據8 C.F.R., 214, 2 (h) (4) (iii) 的規定,移民局對H-1B工作簽證的具體要求是: 一. 雇主對所提供的職位的最低要求是大學學曆; 二. 相同行業對此職位的普遍要求是大學學曆; 三. 雇主曆來對該職位要求大學學曆; 四. 工作職能複雜, 隻有具備大學學曆的申請人才能夠勝任. 雇主需證明四條規定的其中一條就可以。 既然移民局對H-1B職位的最低要求是大學學曆,那麽申請人如何在大學畢業後找到對申請H-1B 簽證有利的工作, 侓師如何在申請人所具備的學曆、經驗與工作名稱中找到對H-1B簽證申請的有利因素,對於H-1B簽證的成功申請十分關鍵。在學曆,工作經驗與工作名稱的相互關係上, 我們認為可以歸納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所學專業與工作名稱相同: 這類申請比較容易。 申請人在美國高校獲得大學或大學以上的學位,並且找到與自己學曆相似的工作。 例如, 建築係(Architecture) 的畢業生找到Intern Architect 的工作; Graphic Design 畢業的畢業生找到Graphic Designer 的工作等。 二.外國學曆: 如申請人具備外國學士學曆, 移民局對外國學曆的要求是必須經過專門的學曆鑒定機構評估,並出具鑒定報告以證明外國學曆和美國學曆等同。 申請人應通過侓師向外國學曆機構取得學曆鑒定報告。 三.多種學位: 如申請人具備多種學曆,那麽應該尋找什麽類別的工作,要用什麽工作名稱申請H-1B簽證呢?隻要記住,學位如與工作名稱相吻,所學的專業得到應用,事情就迎刃而解。例如: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專業畢業, 主修會計, 副修電腦,申請人既可以找會計的工作, 也可以找電腦工程師的工作。 又如銷售工程師 (Sales Engineer) 職位對於具有商業職位和工程職位的申請人都適合,具備這二種學位的申請人都能夠勝任Sales Engineer 的工作。 四.不具備大學學位,但具備多年經驗:如申請人隻受過一年或二年的大學教育, 但卻有多年的相關經驗, 這類申請人可能符合申請H-1B簽證的條件,移民局的公式為三年的經驗或專業培訓等同於一年的大學教育, 大學學曆以四年為標準。 按照這個公式,如申請人隻受過一年的大學教育,但卻有將近十年的相關工作經驗,如雇主所提供的H-1B專業性工作 (Specialty Occupation) 和申請人的專業 經驗吻合, 申請人便符合條件。 申請人應通過侓師準備以前的所有工作經驗證明, 加上大學教育的成績單,向專門的學曆鑒定機構取得學位鑒定報告。 案例一:E 先生具有三年經濟專業的大學教育,也具有六年的銷售經理 (Sales Engineer) 經驗,E 先生同時又具備機械工程(Mechanical Engineering) 大學學位,雇主所提供的職位是Sales Manager。 南部移民中心的有意拒絕(Intent to Deny) 補件通知指出,該職位的最低要求應是大學經濟學位,受益人不具備大學經濟學位。在補件中,我們向移民局指出,E 先生的二種教育背景加上六年的相關經驗,應等同與大學經濟學位.而E 先生的機械工程學士學位也符合該職務的要求,因為銷售經理的職能就是負責銷售雇主的機械產品。南部移民中心在補件後一周內就批準了此案。  案例二:M 小姐剛到美國,被某製造商聘為市場經理 (Marketing Director). M 小姐顧慮重重,因為她不具備申請H-1B簽證的大學學曆。我們分析了M 小姐的背景資料,認為她符合申請條件。她雖然隻在大學讀了一年的經濟, 但卻有十二年的經驗,根據移民局的公式,三年經驗等同一年的大學教育。M 小姐的大學教育加上經驗可以等同於大學學曆。我們指導M 小姐準備了工作經驗證明,並取得學位鑒定報告。M 小姐的H-1B簽證加速申請在三天內就得到加州移民中心的批準,沒有補件要求。 案例三:D小姐具備(Fashion Design) 時裝設計學位,雇主通過公司侓師遞交了以Fashion Design為工作名稱的H-1B簽證申請,加州移民中心拒絕了雇主的申請,理由是Fashion Design職位不需要大學學曆,不是H-1B Specialty Occupation. D小姐找到了我們,我們認為移民局的拒絕理由充分,建議D小姐不必上訴,我們同時也審核了D小姐的全部材料,認為該案有成功的把握。我們建議雇主為D小姐重新提出圖案設計師的申請,因為Graphic Designer 是H-1B Specialty Occupation。 二周內,移民局要求補件,理由是D小姐不具備Graphic Design的學位,我們在補件中向移民局指出,雖然D小姐的學位是Fashion Design,但也是Bachelor of Fine Arts 的一種,Bachelor of Fine Arts大學教育為申請人提供了Graphic Design 的基本理論與技巧。我們對D小姐的所學課程作了全麵分析,向移民局指出D小姐的所學課程與Graphic Design 是吻合的。加州移民中心在收到補件後根據規定在二周內就批準了此案。 ——————————————————————————————————————————— 陳丹虹律師事務所提供 Law Offices of Jean D. Chen 2107 N. 1st Street, Suite 300 San Jose, CA 95131 Tel: (408) 437-1788 Fax: (408) 437-9788 E-mail: info@jclawoffice.net www.jclawoffic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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