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放寬經濟擔保的要求
(2006-09-01 17: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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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紹:按照美國1996年的移民改革法,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在為其親屬提出移民申請時必須提交經濟擔保書(I-864表)進行經濟擔保。其目的在於使依親屬團聚移民美國的受益人在進入美國後不會因某種原因而領取或享受聯邦、州或地方政府的失業金、救濟金、補助金等或其他福利待遇,從而成為公眾的負擔。我們需要注意的是, 一般職業移民並不需要此程序,因為職業移民者自身的工作能力或在美國擁有的工作一般已經能夠保證其不會成為社會的負擔。除非移民申請人是為其親屬工作,或其親屬擁有他所工作公司的5%或以上股份。 因此,此表格主要用於以家庭移民為基礎的身份調整(AOS)或在領事館辦理(CP), 填寫者必須為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
美國移民局有關經濟擔保書(I-864表)的新規定已經於2006年7月21日生效。不論申請文件是在何時遞交, 7月21日之後, 移民局都需要按照新規定的要求審理移民簽證或轉換身份申請。
經濟擔保書(Affidavits of Support)由擔保人代表被擔保的移民申請人遞交,擔保人與被擔保人通常是親屬關係或雇傭關係。新規定意在減輕擔保人的負擔但同時又保證每一個移民申請人需要擁有足夠資產的擔保人支持。經濟擔保同時要求移民申請人證明他/她不會成為美國社會的經濟負擔(如需要聯邦政府或州政府的福利支持)。
新規定要點如下:
1. 新表格的發布:
美國移民局同新規定一起發布兩個新表格:EZ經濟擔保書(I-864EZ表) 和I-864經濟擔保豁免表格(I-864W表)。
EZ經濟擔保書是原經濟擔保書的縮減版,適用於特定擔保人,即僅依靠個人工作收入滿足經濟擔保條件的擔保人。
新I-864經濟擔保豁免表格(I-864W表)是為證明自己不需經濟擔保的移民申請人設計,將該證明過程格式化時效化
2. 減少需要遞交的原始文件:
擔保人現在隻需遞交有關最近期的個人稅單的原始證據,而不再需要提供最近三年的稅單,最近六個月的薪水條,或雇主的信函。
3. 容許至多兩個共同擔保人對同一移民或家庭進行擔保:
如使用共同擔保,但至多隻能有兩個共同擔保人。每一個擔保人僅對經濟擔保書(I-864A表)上列明的移民申請人負責
4. 取消特定移民申請的經濟擔保要求:
如移民申請人在美國工作時間達到四十個季度。對於不要求經濟擔保的申 請,需遞交新表I-864W;該種類的申請在I-864W表格上有具體說明。
5. 放寬對家庭人口數的規定 :
容許但並不強製要求擔保人將簽署擔保人與家庭成員協議(I-864A表)同意提供自己資產給擔保人和申請人進行擔保的親屬計入家庭人口數。
取消了家庭成員與擔保人同住至少六個月才有資格簽署I-864A的要求。
6. 減少特定擔保人在家庭收入緊縮的情況下需要出示證明不動產的價值:
為美國公民的配偶及子女的移民申請進行擔保的擔保人,不動產價值要求從貧困線與實際家庭收入差額的五倍減少到三倍
為因在美國國內被領養或在國外被領養而獲得公民身份的外國孤兒的移民申請擔保的擔保人,不動產價值要求減少到貧困線與實際家庭收入的差額。
更多相關信息請見移民局網站www.uscis.gov, 我們也將不斷更新對相關規定的解釋, 希望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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