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美國公民離婚後的臨時綠卡問題
古人講,有情人終成眷屬。隨著中美間的交流日漸增多,中美跨國婚姻也多起來。婚後拿綠卡也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情。否則,夫妻就可能出現牛郎織女的現象。美國移民法注重家庭價值,所以通過結婚拿綠卡時間比較快。這樣一來,也出現了一些專門以申請綠卡為目的的婚姻,也就是所謂的“假結婚”。為了防止這種“假結婚”現象,移民法規定,外國人通過結婚申請綠卡,若在批準綠卡時結婚尚不足兩周年,移民局隻發放“有條件綠卡”,俗稱“臨時綠卡”。這項立法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假結婚”,但同時也給許多與美國公民“真結婚”的外國人拿正式綠卡設置了障礙。
“有條件綠卡”有效期為兩年。移民法規定,美國公民與持有“有條件綠卡”的外國配偶必須在“有條件綠卡”失效前九十天向移民局申請取消綠卡上的條件,以變成“正式綠卡”。但是,由於婚姻變故或其他原因,一些持有“有條件綠卡”的外國人在申請取消“綠卡”條件時無法得到美國公民配偶的配合。比如說,美國公民配偶已經死亡,再比如說,兩人已經離婚等。尤其是婚姻方麵出現變故,會使情況變得十分複雜。
按照移民法的有關規定,如果當初不是完全以拿綠卡為目的,而是真心實意的結婚(也就是結婚不純粹以拿綠卡為目的),持有臨時綠卡的外國配偶在與美國公民離婚後,可以自己申請綠卡轉正。這裏的關鍵點有兩處:一是當初結婚是出於真心實意,還是完全以拿綠卡為目的;二是外國配偶是否已經與美國公民離婚。,隻有在這兩個條件同時符合的情況下,持有臨時綠卡的外國人才可以自己申請綠卡轉正。
就第一點講,“有條件綠卡”持有者若要自己申請轉正,就必須提出充足的證據證明當初和美國公民結婚是出於真心實意,不是純粹為了拿綠卡。比如說,兩人婚前的情書、婚禮的照片、婚後共同擁有的家庭財產、銀行的聯合帳戶、信用卡的聯合帳戶、家庭醫療保險,鄰居朋友的證明信等。這些都是證明真實婚姻的有效證據。當然,如果兩人婚姻結出了果實,孩子的出生證是最有力的證據。
就第二點講,“有條件綠卡”持有者若要自己申請轉正,還必須已經與美國公民正式離婚。按照移民法,在與美國公民配偶正式離婚之前,持有臨時綠卡的外國人不能自己申請取消綠卡上的條件。正式離婚的定義是,已經從法庭拿到離婚令。這個前提不可忽視。單純的分居並不能滿足這個條件。
問題經常出在第二點上,因為離婚有時是一個漫長的過程。而取消綠卡條件的申請時效卻十分有限,隻有九十天。如果在這個時效內不能正式離婚,有條件綠卡持有人便會麵臨失去綠卡的問題。外國人若失去綠卡後,移民局可以將其遞解出境。
從策略上講,在申請時效期間,即使持有“有條件綠卡”的外國人尚未與美國公民正式離婚,也應向移民局提出取消綠卡條件的申請。即使申請被移民局拒絕,被迫進入遞解出境程序,仍然可以請求移民法庭審理移民局的決定。但是,如果當初沒有及時向移民局提出取消綠卡條件的申請,“有條件綠卡”持有人不得在移民法庭上首度提出申請。也就是說,在正常情況下,九十天的時效期一旦被錯過,就沒有第二次機會了。所以,持有“有條件綠卡”的外國人如果婚姻出現問題,必須及早考慮相應對策,以免出現失去身份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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