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的“五四通知”對工作移民申請人意味著什麽
上個星期,移民局公開了2004年5月4日向各處理中心發出的一個通知(“五四通知”)。這個通知注意到,有些移民官員在審理工作移民案件時,就雇主支付規定薪水的能力向申請人亂發“補件要求”(RFE)的情況。這種狀況不僅令許多雇主和工作移民受益人困惑,而且也造成了大量工作移民案件的積壓。“五四通知”力圖扭轉這一不利局麵,讓各處理中心統一審理標準和發放補件要求的程序。在進入正文之前,我們先明確,工作移民中的申請人(petitioner)是“雇主”,申請移民的雇員是“受益人”(beneficiary)。明確了這兩點,再往下看,就容易了。
在探討“五四通知”對工作移民申請的影響之前,我們先看一下這個通知的主要內容。首先,在程序方麵,通知重申,要求確定雇主的工作移民申請必須提供證據,證明雇主有支付受益人規定薪水的能力。具體講,雇主在申請中必須提供完整的I-140表和證明具有支付受益人規定薪水能力的初始證據。這些初始證據包括:1,公司的年度報告;2,聯邦退稅表;3,經審計的財務報告。“五四通知”強調,雇主在申請中必須提供至少這三項初始證據中的一項。
在決定是否要求補件時,移民局必須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 如果初始申請中沒有包括上麵講的三項初始證據中的至少一項,移民局必須要求補件,雇主必須在補件時提出三項初始證據中的至少一項。
二、 如果I-140表格不完整,移民局要向申請人發出“補件通知”,要求雇主提供公司成立日期,現有雇員人數,年度總收入,年度淨收入等情況。
三、 如果I- 140表格完整,且雇主提供了三項初始證據中的至少一項,移民局不必要求申請人補件。如果雇主滿足了以下要求中的一條,移民局必須直接決定雇主有支付規定薪水的能力:
1,雇主的淨收入額高於或等於要支付受益人的相應薪水;或者
2,雇主的淨資產額高於或等於要支付受益人的相應薪水;或者
3,雇主提出了可信證據,證明已經雇用受益人並向受益人支付了規定的薪水。
但是,“五四通知”同時強調,如果在初始申請中,雇主沒有證明自己有支付受益人規定薪水的能力,移民局可以不要求補件而直接拒絕申請。
“五四通知”指出,除了初始證據外,在某些情況下,申請人可以提交財務報告以及其他方麵的證據,比如公司的營虧報告,銀行帳戶,雇員報告等。但是,移民局並不硬性規定移民官員必須接受或要求雇員在100人以上的雇主提供的財務報告。而且,不論公司雇員多少,移民局也不硬性規定必須接受或要求雇主提供其他方麵的財務證據。是否要求或是否接受此類證據,審理案件的移民官員必須視情況自己決定。所以,如果在初始申請中,雇主沒有提供上麵要求的初始證據,以證明自己有能力支付受益人規定的薪水,負責審理的移民官員可以視情況,直接拒絕申請。申請被拒絕後,申請人可以上訴或提出重新審理的動議。
如果負責審理的移民官員接受了申請人提供的財務報告或其他證據,這些證據必須明確證明雇主有能力支付規定的薪水。如果移民官員對這些證據有任何懷疑,可以不必要求補件,直接拒絕申請。拒絕申請後,移民局必須向申請人發出局麵通知,詳細解釋拒絕的原因,並提供上訴的信息。
以上是“五四通知”的主要內容。下麵是我們的分析。
證明雇主有支付受益人薪水的能力,是工作移民申請中關鍵的一環。“五四通知”的目的本是提出一個明確具體的審理程序,以指導移民官員向申請人發放補件要求,並以此減少工作移民申請案件的積壓。在一定程度上,“五四通知”可望達到這個目的。一些本來要求補件的申請,如果符合“五四通知”有關初始證據的標準,可以直接批準。
但是,“五四通知”同時會給工作移民申請人帶來前所未有的麻煩。比如說,以前某些需要補件的申請,現在移民局可以不要求補件,而直接拒絕申請。這樣等於對工作移民初始申請所提供的材料大大提高了要求。在通知發放前,如果初始申請材料中有疏忽或遺漏,申請人一般有希望在補件時補充。但是,“五四通知”給了移民官員更多直接拒絕申請,而不必要求補件的權力。這意味著許多有問題的初始申請,不再有機會通過補件來補充或糾正。
可以預見,移民局發出的補件要求會日益減少,而直接拒絕的通知卻會增多。在這種情況下,初始申請的材料對許多案件便起到生死悠關的作用。這意味著,工作移民申請比以往任何時候都需要有經驗的移民律師把關,以避免一失足而成千古恨的結局。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五四通知”有許多不明了的地方,急需移民局澄清。“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正在加緊與移民局協商,以便盡早得到移民局的反饋。張哲瑞律師事務所的多位律師為“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會員,我們在得到移民局的反饋後會及時發布有關消息。
張哲瑞律師是張哲瑞聯合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律師,精於辦理各類移民案件。需要移民服務的客戶可以和他們聯係,或訪問他們的網站:www.hooy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