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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移民和跨國公司經理移民

(2006-09-01 17:29:49) 下一個
投資移民和跨國公司經理移民 在職業移民的種類中,有兩個類別是和在美國投資設立公司並進行經營有直接的聯係,就是企業家投資移民(職業移民第五優先,EB-5)和跨國公司經理主管移民(職業移民第一優先C類,EB-1C)。外國人如果想通過在美國投資方式得到綠卡,可以根據各自的情況和條件選擇其一。 1、企業家投資移民 外國企業家可以通過在美國投資的方式給自己,配偶和未滿21歲的孩子申請綠卡。他們必須有一定數額的投資在美國建立商業企業,並證明他們的投資將會使美國經濟受益並能創造規定的就業人數。具體的要求是: (1) 建立一個新的商業企業;或購買一個現有的企業,加以改造或重組以成為一個新的商業企業;或擴大原有的企業使其淨資產和雇傭人員達到原來的140%,或投資使一個困難企業,就是過去一到兩年中淨資產減值20%的企業,保住現存所有雇員的職位。投資必須用真實資金,包括現金,機器設備,存貨,及其它財產。如果是用銀行貸款投資,必須是用投資人本人的私人財產作為抵押而得到的貸款。投資人與投資的企業之間的債券,票據,或借款等都不是投資。如果投資人和投資企業之間有任何承諾保證投資能夠收回或獲利的,都不算為投資。 (2) 投資額要達到一百萬美元。在某些特定地區可以投資50萬美元,這些特定地區是指達到美國全國失業率1.5倍的地區或某些特定的農村地區。 (3) 為不少於10個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創造全職的就業機會。移民法對投資移民中“全職員工”的定義是一星期至少工作超過35個小時的員工。如果投資一個在過去一到兩年中淨資產減值20%的困難企業,要在隨後的至少兩年內保住所有的現有雇員的職位。 外國企業家申請投資移民的程序是先遞交移民申請(I-526)。在I-526被批準後,如果外國企業家及其配偶和未滿21歲的孩子在美國的,可以遞交I-485申請調整身份;如果在美國之外的,可以向美國駐外使領館申請移民簽證。他們將會得到臨時綠卡。在臨時綠卡兩年到期日之前的90天之內,他們可以遞交I-829申請得到正式綠卡。目前轉正式綠卡程序緩慢要接近3年多時間。 2、跨國公司經理主管移民 美國移民法允許跨國公司派駐美國的高級行政主管人員和經理移民美國。這類移民的具體要求是: (1) 移民申請受益人在過去3年中,在美國雇主於海外的子公司,母公司,分支機構或關聯企業工作過1年,並且受益人到美國來是從事高級行政主管人員或經理職位的工作。 (2)跨國公司在美國和外國的業務是連續和慣常的。 (3)作為移民申請人的美國公司在美國已經持續運作1年。 這個移民類別中的經理是指:管理公司的某個部門,職能或組成部份;指揮,監督其他人員及工作;有權力解雇或聘用員工,並行使日常管理工作的經理。而行政主管人員是指:指導公司的管理或重要部門,確立目標和政策,有權作出較大的決定,隻受命於更高級別的行政主管,董事或股東的管理人員。 跨國公司經理主管移民的程序是先遞交移民申請(I-140)。經理主管以及配偶和未滿21歲的孩子如果在美國的,可以在遞交I-140的同時或在I-140被批準後,遞交I-485申請調整身份;如果在美國之外的,可以在I-140被批準後向美國駐外使領館申請移民簽證。 比較以上這兩類移民類別我們可以看到幾個區別:(1)投資移民需要有實力,就是有錢,隻有投資額達到要求才能辦移民。而跨國公司經理主管移民是需要有公司的設立,沒有明確的對金錢的要求,錢多錢少都有可能辦到。關鍵取決於營業實績,而不在乎金錢投資多少。(2)投資移民先拿臨時綠卡,在2年考驗期滿後才能拿正式綠卡,並且等待正式綠卡的時間較長。而跨國公司經理主管移民申請批準後拿到的就是正式綠卡。(3)投資移民風險較大,還要雇10個美國人工作。而跨國公司經理主管要求有工作經曆,美國公司必須有一年曆史。 這兩類移民類別在辦理時既要符合美國移民法的要求,又需要對公司法和會計知識有所了解,因而操作起來需要有專業經驗和專門技巧。申請人應當聘用在這方麵有經驗的律師辦理。 張哲瑞律師是張哲瑞聯合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律師,精於辦理各類移民案件。需要移民服務的客戶可以和他們聯係,或訪問他們的網站:www.hooyo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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