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21歲未成年兒童保護法
(2006-09-01 16: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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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的21歲未成年兒童保護法(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CSPA)中,移民簽證申請人的子女必須是在21歲或以下,才可以與父母一起享受簽證的權利。但由於現時簽證需排隊以及其它的因素,很多兒童在等到排期到的時候可能已經超過21歲,而不能申請簽證。對於此問題,CSPA實行了一些措施以減少問題發生。對於family-based和 employment-based的申請,申請人子女的年齡“is frozen for the period of time that the USCIS is processing the petition” ,即是兒童的年齡鎖定在簽證排期排到其Priority date的第一個月的第一天,然後在此基礎上減去其申請遞交和申請批準之間所使用的時間,再決定是否超過21歲。但是,凍結的時間隻對於USCIS對申請審核的時間,而非排期所使用的時間。並且,這些程序隻能在其簽證排期到期的一年內進行。以下為一些例子:
Adam在3/01/99為其兄弟Bob遞交了一個family-based移民申請(I-130) ,而當時Bob的兒子Charles剛好是12歲。其I-130在5/01/05被批準。其簽證排期排到了7/01/2013,而這時Charles已經是26歲4個月。根據CSPA,6年零4個月(3/01/99與5/01/05之間的時間)將會在其歲數基礎上被減去,結果是20歲2個月,那麽Charles仍符合21歲以下此條件。隻要他在排期到期之前的一年以內進行有關程序,那麽他仍然可以申請簽證。
在另一情況下,如果Charles的簽證排期是到7/01/2014,到期時已是27歲4個月,那麽減去被凍結的時間,其年齡仍會超過21歲而不能調整身份。
同樣的規定適用於employment-based(I-140) 的申請。如果申請人Bob的公司(或Bob是以NIW 傑出研究為自己申請) 在11/01/99為其提出I-140申請,Bob的兒子Charles剛好是12歲8個月。其I-140在10/01/2002被批準,但簽證排到11/01/2011。到期時,Charles已經是24歲8個月。由於I-140的審理時間用了2年11個月(11/01/99-10/2002) ,這段時間可被減去,但是減去後Charles仍是21歲9個月,而不能符合21歲以下的條件。
CSPA的計算方法比較複雜,因此,我們建議申請人應向有關移民律師谘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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