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 21對EB-2及EB-3的問題
(2006-09-01 16:28:32)
下一個
這是一個客人問的問題:
Dear lawyer, I applied I-140/I-485 1.5 years ago with ABC company. My I-140 was approved 2 weeks ago, and my I-485 is pending more than a year. The ABC company just revoked my I-140 after they got my I-140 approval letter and CIS has sent out the revoked notice yesterday. Currently, I am working for a DEF company with the similar job duty 6 months ago. Can I use AC21 for my I-485.
如果我們仔細去讀AC21便會發現裏麵有很多沒有解決的問題。例如雇主可不可以在I-140 pending六個月後取消I-140。如果I-140已經批準之後又被取消,I-485是否仍有效。 I-485已經申請超過六個月,I-140仍然pending,然後要換工作,這要怎麽處理,是否可行。
我們先說EB-3,這一類的人比較倒楣,因為優先日期還沒有到,所以不能提出I-485。在這種情況之下即便I-140已經批準很久了,雇主仍有權力取消I-140因此AC21自然不適用。所以若是失去工作,則必須要從勞工卡來一次。唯一能夠保留的是優先日期,但是條件是雇主並沒有取消已經批準的I-140。這個方麵的法律在過去幾年很少需要用到,因此為了保留之前的優先日期,律師要把法律的條文找出來。
至於EB-2,I-140及I-485提出超過六個月以後,申請人是可以自由的換工作,唯一的條件是工作及薪水必須是“Similar” 或是“Identical” 。這裏並沒有工作地點的要求。也就是說先前的LC, I-140及I-485是在加州申請,若是轉到紐約去也是可行,隻是I-485應該要轉到Vermont, 因此可能造成一些延誤。
如果I-140還沒有批準,I-485超過六個月,公司可否取消I-140,答案是可以的。但是隻要申請人找到新的工作,再同時遞上新公司的資料,I-140仍可繼續下去。如果申請人沒有找到新的工作,那麽AC21自然不適用於此。
有一件很有趣但是重要的事,按LC及I-140的法律,LC是未來的工作,並非是目前H-1B的工作。因此並沒有要求申請人在申請的過程當中為申請的公司工作。因此按著法律,隻要是申請公司原意,申請人是可以不為其工作的。
如果LC已經批準,I-140正在pending當中,而且I-485已經提出超過六個月,申請人又不在該公司工作,該公司的財務狀況又不好,I-140可能不會批準。申請人可能按AC21的備忘錄(MEMO) 上的指示找到另一家公司,提出I-140有關的財務資料。如此一來I-140及I-485可以仍然有效。簡單的來說這是法律上的漏洞。因為這樣大家都可以提出LC的申請,隻要I-140及I-485的申請超過六個月,而且還沒有被審理到的時候去找另一家公司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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