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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證提出申請後雇傭條件變更的相關問題

(2006-09-01 16:28:31) 下一個
在勞工證提出申請之後,一般來說,就不再容許雇主改變當初具以申請的雇傭條件,而且,獲核準的勞工證隻針對該申請的工作職位及特定工作地點有效。以下是幾項常見的變更,我僅簡單做一些原則性的說明,而就各具體個案而言,建議仍然必須谘詢你的移民律師,來做適當的對策。 雇主名稱變更 如果雇主隻是單純的更改公司名稱,,必須向州或區域勞工部提出公司名稱變更的資料及說明(視勞工證在那一階段的審核中而定),若是因為併購、重整的關係而導致雇主變更,新的存續公司必須是舊雇主之權利義務承受者(successor-in-interest),才可以為該受益員工繼續該勞工證的申請,否則,新雇主必需另行提出新的申請案。 工作職務變更 在勞工證提出申請之後,一般來說,工作職務的變更是不容許的,工作職務一旦有重大的變更,勞工證的申請必須得全部重來。而州勞工部依其discretion有可能容許一些變更,但就依傳統程序提出的勞工證申請而言 (由州勞工部來指示招募、登廣告),在雇主依其指示開始做招募後,工作職務即不可能容許再做變更。 升遷 通常來說,職位的升遷通常伴隨著職位的變更,尤其是在職位升遷到完全不同職位的情形,而導致工作職務有重大的變更,這樣,勞工證的申請就必須重頭來過。有可能讓原來的勞工證繼續的一種情形是,該外籍員工在作新的職務同時,仍然繼續從事其舊有勞工證具以申請的職務。 工作地點變更 通常來說,獲核準的勞工證隻針對該申請的特定工作地點有效,如果工作地點變更,I-140的申請即不會被準許。然而,在I-140已獲準後,而 I-485的申請已經超過180天,在符合 AC21的要件下,該I-485的申請即不會因為其後工作地點變更而受到不利的影響。 本文由範毅禹律師事務所Sally Chen, Esq. 陳立雯律師執筆,您如有移民法律相關問題或有意作案件評估,歡迎與本律師事務所各辦公處所聯絡。 --------------------------- 本文由範毅禹律師事務所提供 本律師事務所精辦各類勞工應聘及專業移民申請 (包括H-1,L-1,EB-1,EB-2,NIW,勞工卡,綠卡等申請)。所有申請由多位美籍律師及擁有15年經驗的範毅禹律師親自處理,我所並特設中英移民網站。內有最新移民新聞資訊及由律師主持的移民問答集,歡迎讀者流覽查詢。 www.Fan-Law.com CALIFORNIA : Fan & Fitzpatrick, P.A. 260 S. Los Robles Avenue, Suite 211 , Pasadena , CA 91101 Tel: 626-683-9099 Fax: 626-683-9599 COLORADO : Fan & Fitzpatrick, P.A. 1763 Franklin Street, Denver, CO 80218 Tel: 303-832-8900 Fax: 303-832-8901 MARYLAND : Fan & Fitzpatrick, P.A. 230 North Washington Street, Suite 400 , Rockville , MD 20850 Tel: 301-251-2636 Fax: 301-25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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