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公司管理,經理類人士如何辦理移民
(2006-09-01 16: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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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移民法, 職業移民第一類優先 (EB-1)中第三小類屬於跨國公司管理,經理人員. 這一類型的申請是EB-1 中處理速度最快. 目前就此類申請而言,各地移民服務中心的處理速度在三到十五個月不等.
此類申請,雇主公司必須是申請人. 該公司也必須是一個法律實體並且在美國經營運作一年以上. 此外, 美國運營部分和海外運營部分間必須有經常和持續的生意往來.
這類申請須向移民局證明: 1. 受益人在遞交申請時的前三年曾為公司工作過一年以上. 2. 受益人繼續為該公司或其分支附屬機構. 3. 受益人在來美前的職位是屬於管理 級別的並切在來美後繼續從事管理級別的工作.
根據我們以往的經驗來看, 盡管小公司也有成功案例, 但公司經營規模越小的, 申辦中會遇到越多麻煩. 經營規模包括員工人數及營業額. 盡管法律條文本身並未有經營規模之說, 但在實踐中移民局看重規模. 另外, 在確認受益人的職位是否屬於管理類型時移民局有較大的自主裁決權(DISCRETION). 移民局會看受益人手下管理多少人以及手下員工是否為專業人士等. 此類問題也經常由申請公司上訴 至AAU,乃至聯邦法院.
對於母公司來自中國的申請者, 由於中西財務製度之不同, 申請者應詳備完整清晰的英文財務文件.
需要指出的是,盡管這一類型的EB-1和非移民L-1簽證在法律語言上非常相似,但兩者並無對應關係.當然,一般地說,持L-1簽證來美者也符合這一類型的EB-1的條件.
最後,對欲以此種方式移民的人士,我們的建議是應提前做出籌劃以滿足法律實體在美國經營一年以上的條件.這包括並購美國公司或注冊子公司. 事實上,美國的一些州對海外公司設立子公司(SUBSIDIARY) 都有一些稅務及年報簡捷等方麵的優惠安排.當然,移民的籌劃必須是以公司發展的經營需求(BUSINESS NEEDS)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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