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出人才類別中就該領域有獨到或重大貢獻的要求
(2006-09-01 16: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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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EB-1傑出人才這一個類別,繼續我想談「申請人曾在學術研究、藝術、運動或商業等相關領域有獨到或重大貢獻」這一個要件。
如果要以在該專業領域有獨到或重大貢獻這一個要件來佐證申請人為傑出人才, AAO要求申請人必須提出多重的文件證明,至於什麽樣的證明才符合要求,AAO並沒有特定的指出,因此,任何可以證明申請人的成就有重大貢獻的證據,都可以提出來。由AAO的案例我歸納出來一些較具體可供遵循的方向,提供大家參考:
就已發表的文章來說,單隻論述文章具有原創性或是有正麵貢獻是不足的,因為每篇文章或多或少都具有原創性或是有正麵的貢獻。AAO要求文章必須比其它同領域的文章更具影響力,然而,發表文章的”數量”多寡,並不是關鍵因素。
此外,AAO認為專利的取得本身不一定就可以證明符合此要件,而必須要就個案來審查該專利或發明的重要性。另外,在提出申請之後才有的證據,比起那些在申請之前即已存在的證據,較無說服力。
至於申請人的同事或工作夥伴出的推薦信,是可以做為申請人在各項工作項目中所扮演角色的說明,但其本身並不足以證明申請人的成就是有到全國性或國際的重大貢獻。另外,就申請人的重要性並已受國際認同的指稱或單隻有專家的意見陳述,若無另佐以進一步的解釋或實例說明,都不足以證明符合此一要件。
另外就時間點而言,AAO要看的是,在申請提出”之前”,申請人所為在該專業領域已有重大的貢獻,因此,對於那些泛泛指稱申請人有極大潛質或是”未來”將會有重大的貢獻的論述,AAO不會列入考慮,換言之,這樣的論述亦不足以證明符合此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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