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工作要求是基於Business Necessity的
(2006-09-01 16: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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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個勞工部的「勞工證上訴單位」BALCA的裁決,談到有關要求具備外語能力的job requirement {In the matter of The Corporate Housing Group, Inc., 案列BALCA No. 2004-INA-16 ( Mar. 3, 2004 )}。
照例,我們先說明事實的部分。這個案子裏, 勞工證申請的職位是 Administrative Assistant,其中,Job Requirement中有要求必須具備有日語能力。勞工部在審查時,認定雇主以必須具備日語能力作為其中一項Job Requirement是unduly restrictive, 因此勞工部在NOF裏,要求雇主依法規必須提出實證來證明這項要求是基於 Business Necessity,否則雇主就必須修改這樣的要求。其後,雇主提出答辨,但隻泛泛指稱,因為日本的住屋市場趨勢是蓋美式的住宅,所以日本將是其潛在的市場,因此,他們需要有具備日語能力的員工。言下之意,具備日語能力的員工將有助於雇主拓展業務。勞工部最後是否決了勞工證申請,理由是,勞工部認為,雇主這樣泛泛的指稱實在沒有說服力,而除了上述雇主自己提出的說明外,雇主並沒有提出任何其它的具體實證證明為何具備日語能力必須是這個職位的Job Requirement。之後,雇主再向BALCA上訴,但也遭到駁回。BALCA的裁決中也指出,雇主所提出的上述有關市場趨向的說明實在過於籠統,沒有其它實證的證明,並不符合法規的要求。
我在這裏要說明,就必須具備日語能力這樣的工作要求是否是基於Business Necessity,雇主必須能提出具體實證來佐證,這樣的要求和它的營運確確實有相當程度的關係 ,而且,要證明這樣的要求確實是為能達成該職位的工作職務所必須具備的要件。拿這個案例來說,雇主應該要提出其它客觀的實證來佐證 (1)確實有所述的市場趨勢,而這樣的市場趨勢創造了業務擴展的機會,或者,證明在日本的市場已經有很確定的業務擴展計劃,(2) 並且,有必要有具備日語能力的Administrative Assistant 對其在日本業務的擴展會是不可或缺的。然而,在這個案例裏,雇主未能在這個部分多下工夫,導致案件的否決。在這裏特別為大家指出,如果案子有這個部分的問題,一定要仔細提出實證說明,否則,受到不利的裁決將是可預期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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