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RIR審理的重要備忘錄
(2006-09-01 16:28:30)
下一個
去年11月20日勞工部有發布一個極為重要的備忘錄,這個備忘錄是對所有的Certifying Officers(CO)指示應該如何審理RIR請求的準則,我曾在此新聞專欄跟大家說明過這一個備忘錄的內容(請參見2004年11月26日文章),而在這次的春季會議中,勞工部的官員在會談中也進一步確定依這一個備忘錄而來的審理RIR請求的準則,我在此跟大家點幾個重點:
如果申請案在經過初審後,符合RIR相關規定的要求,而申請職位的學經曆要求為「學士並有3年工作經驗,或是碩士並有6個月工作經驗」者,此類申請案不論所申請的職位是什麼,都應立即核準。
這樣的準則隻適用在這個備忘錄發布之後才審理的RIR案件,之前已經審理的RIR案件,都不適用這個準則,言下之意,如果你的RIR案件之前被拒絕,而必須依一般的案件繼續排隊在SWA審理,但是你的申請案所申請職位的學經曆要求確實屬於「學士並有3年工作經驗,或是碩士並有6個月工作經驗」的,你並沒有翻案的機會,在這種情形,可能的話,你可以撤回案件,再重新file新的申請,當然,遇到這樣的情形,我建議您一定必須和你的律師商討相關的利弊得失並縝密規劃是否應該如此做,並該如何進行,以適合各個具體個案的情況。
在審理RIR時,(1) CO可能直接拒絕RIR,將案子退回到州的SWA,這就表示你做的招募(廣告)不合規定;例如是次數不對…等等 ;(2) CO發出NOF讓雇主提出說明或補救疪,有可能是因為被認定有unrestrictive requirement,必須justify或是拿掉再依要求補做招募…等等的理由,而當CO發了NOF後,除非雇主沒能滿足提出說明或補救疪的要求,否則CO就不可以再回頭再以其它理由質疑說當初的招募(廣告)不合規定,而拒絕RIR的請求。
本文由範毅禹律師事務所Sally Chen, Esq. 陳立雯律師執筆,您如有移民法律相關問題或有意作案件評估,歡迎與本律師事務所各辦公處所聯絡。
---------------------------
本文由範毅禹律師事務所提供
本律師事務所精辦各類勞工應聘及專業移民申請 (包括H-1,L-1,EB-1,EB-2,NIW,勞工卡,綠卡等申請)。所有申請由多位美籍律師及擁有15年經驗的範毅禹律師親自處理,我所並特設中英移民網站。內有最新移民新聞資訊及由律師主持的移民問答集,歡迎讀者流覽查詢。
www.Fan-Law.com
CALIFORNIA : Fan & Fitzpatrick, P.A.
260 S. Los Robles Avenue, Suite 208 , Pasadena , CA 91101
Tel: 626-683-9099 Fax: 626-683-9599
COLORADO : Fan & Fitzpatrick, P.A.
1763 Franklin Street, Denver, CO 80218
Tel: 303-832-8900 Fax: 303-832-8901
MARYLAND : Fan & Fitzpatrick, P.A.
230 North Washington Street, Suite 400 , Rockville , MD 20850
Tel: 301-251-2636 Fax: 301-251-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