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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防空識別圈”劃到中國家門口 zt

(2006-08-22 16:25:40) 下一個
日本企圖以修改航空自衛隊“交戰規則”,奠定日本派戰機“護衛”東海能源開采行動的法律基礎,進一步實現日本陸、海、空三自衛隊“複活交戰權”的終極目標。 日本《產經新聞》報道稱,日本防衛廳3日以“中國軍事飛機頻頻入侵日本防空識別圈”為由,打著“強化領空保衛”的幌子,修改了航空自衛隊戰機在海上巡邏期間的“交戰規則”,明確規定了有關武器使用的條款以及指揮官下達命令的程序、作戰具體狀況和交戰程序等具體內容。 “防空識別圈”≠“領空” 在《產經新聞》的報道中,最引人注意的軍事術語要算是“防空識別圈”了。報道認為,日本防衛廳正是以“中國軍事飛機頻頻入侵日本防空識別圈”為由,提出修改戰機“交戰規則”的。 對此,軍事法專家指出,所謂“防空識別圈”(Air Defence Identification Zones,ADIZ),是指沿海國在本國領空之外一定範圍的國際空域建立的對進入該圈內的航空器進行鑒別的區域,其範圍要比領空和專屬經濟區的範圍大得多得多。 現行的國際法體係中對“防空識別圈”沒有做出任何強製性規定,國際社會也不存在有關“防空識別圈”製度的國際公約,是否建立“防空識別圈”、怎樣劃定“防空識別圈”完全屬於國家自由裁量權範圍內的事項。 迄今為止,全世界近百個沿海國家中,隻有美國、日本、加拿大等十餘個國家建立了這種“防空識別圈”。因此,“防空識別圈”根本不屬於國際法中的主權範疇,是與“領空”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 日本“防空識別圈”距中國海岸僅130公裏 即使是與其他建立了“防空識別圈”的國家相比,日本“防空識別圈”的劃分方法和範圍也存在問題。 目前,日本“防空識別圈”為北、中、西、西南四個區。其中北區主要為北緯39度以北即北海道和本州部分地區。中區為北緯34度以北的本州大部、四國部分地區和首都東京地區。西區主要包括本州西部、四國大部和九州全部。西南區則包括了衝繩地區、日本西南島嶼及東海地區,是一個巨大的五邊形,其最西部距離中國大陸東海海岸線僅130公裏,最南部與中國台灣省的“防空識別圈”呈重疊狀態。 外國航空器有權飛越“防空識別圈” 根據國際法,就算中國軍機的確如日本所說,頻繁飛越日本“防空識別圈”,日本政府也無權對此說三道四。根據國際法的規定,“防空識別圈”不是沿海國領空的組成部分,“防空識別圈”的建立不能改變有關區域作為國際空域的法律地位。 無論一國自行劃定的“防空識別圈”是在其專屬經濟區上空或公海上空,其他國家的航空器都享有飛越自由權。即使外國航空器沒有按照該國製定的有關進入“防空識別圈”的規定通報或報告其飛行情況,該國亦無權禁止該航空器在“防空識別圈”內的飛行活動。 “交戰規則”如何變? “交戰規則”是《產經新聞》此篇報道的另一個主要焦點。根據日本自衛隊的軍事術語,所謂“交戰規則”指的就是“部隊行動基準”,是對特定情況下,部隊采取應對措施、手段、程序的規定。 目前,日本航空自衛隊戰機的“交戰規則”主要是根據《自衛隊法》第84條的規定“在外國飛機違反國際法規、航空法及其它法令進入本國領空的情況下,為迫使其著陸、或者離開本國領域上空,防衛廳長官得以命令自衛隊采取必要措施”來製訂的。 按照規定,在有不明國籍的飛機進入“防空識別圈”時,防衛廳長官授權航空自衛隊航空總隊司令下達戰機緊急起飛的命令。戰機起飛後,將向對方發出警告,如果對方不聽從警告而入侵日本領空,戰機飛行員可采取措施將其趕走,或者強行迫降。如飛行員擅自使用武器並造成嚴重外交後果,其本人將可能麵臨軍事處罰。 而此次進行修改後的新“交戰規則”則是運用了《自衛隊法》第95條有關“武器保護”的條款,將使用武器確定為“任務”,明確規定飛行員可以根據航空方麵隊司令的命令采取應戰措施。據《產經新聞》報道,這一修改已經通過了內閣法製局的審查,目前正在研究修訂相關條例以及發布命令的程序等具體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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