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1)
散布中國人不能搞民主,一搞就亂的人,大都是自私自利的人,或者天生是有奴性的質地。中國人難道是賤民?天生就是被奴役的人?
從某種意義上,人民有權發聲,監督執政者,是很基本的東西! 我是主張有法製的民主。所謂,法製就是得當大多數人讚同或者間接讚同的。在體育比賽中,任何比賽有它自己規則。裁判按照規則,來掌控比賽的進行。 人們生活在不同社會環境,也都要有自己的規則,生活和工作。當社會要實行民主,它就要先製定出一個規則,也就是法律。 人們在法律的規範下,享受基本的人權。
布什政府再怎麽和利益集團勾結,他還是逃不出人們的監督的權利。因為,美國人民可以在法製的保護下,自由投票選舉。用選票來反映民生的心態和情緒。
如果中國有一個相對公平,反映大多數人民利益的法律,還有一個相對公正的司法監督係統。有強大的軍隊和警察係統,誰亂?軍隊隻對國家效忠,對人民效忠,而不是對某一黨效忠。所謂黨指揮槍的做法要徹底拋棄,讓軍隊隻效忠於人民,也就是國家憲法。 有強有力的憲法和警察及軍隊係統的保護,誰亂? 台灣的暫時亂,隻能說明台灣的法製還沒健全,社會製度轉型,法製製度沒有相應調整。這不能歸於民主。
看看當今世界上的有些民主國家的亂象,關鍵不是人民素質不高,而是法律係統還沒有能夠強有力保障而已,規範遊戲的規則。 人一生下來都是聰明的,中國人也不是賤民,也沒必要靠某黨某人來統治。
中國人理應享受普世的基本權利,也就是民主的權利,人民自由投票的權利。 但是,這一切都需要有強有力的法製來保障。有人一提民主,卻不提法製。我是堅決主張,隻有法製,才能談民主。民主和法製,缺一不可。兩者相輔相成。 如果GCD真是為中國人民著想,不是自私自利的集團。就理應應用自己執政的機會,建立一個健全法製製度,獨立的司法係統。也就是法官一定要由人民選舉出來。從而讓中國平穩的過渡到健康的民主社會。這就是廣大中國人的福氣了。那時候,我一定對你GCD五體投地的崇拜一下了。
民主都被人用的不民主了
中國的現況也可以說是民主集中製麽
況且Benjamin Tucker 說 統治是邪惡的 換成多數統治也不會好到哪裏去…投票是什麽 或多或少它隻不是一張代表了刺刀 警棍 和子彈的紙罷了
Pierre-Joseph Proudhon 也說過 民主隻不過是多數的暴政罷了 是所有暴政裏麵最可惡的 因為它不是根基於信仰的權威上 不是根基於種族的出身上 也不是根基於天份和財富的價值上 它隻不過是根基於一些假冒人民之名躲藏在幕後的人上
曆史已經證明 所有的腐敗都是不可避免的
為啥執著腐敗的民主(比如說美國) 而否定開明的專製呢(中國算不算 見仁見智吧)
看來嘻嘻哈哈也沒有完全嘻嘻哈哈, 還是瞞嚴肅的啊.
我在文中由說美國法官是人民選舉的嗎? 我是說在中國一黨專政下,首先由法官是老百姓選舉為第一步驟...
其此,美國法官除聯邦最高法院的九位有各總統提名,還需要經過參眾兩院的聽證會,最後投票來決定的 參眾兩院都是美國人民選舉,可以說這種形式還是代表民意,或者說它是人民參與的間接選舉吧。至於其他各級美國法官,除了有些州由各州長提名,州議會表決通過外,都是由各州人民投票選舉的。
送你一篇文章讀讀,有助於你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從美國法官產生方式看權力製約
[新聞源]美國國會眾議院原多數黨領袖湯姆·迪雷,因涉嫌把企業政治捐款通過共和黨總部轉給得克薩斯州的競選,違反了得州法律,被得州地方檢察官起訴。迪雷隻得從國會多數黨領袖的位子上下來,回得州去應付官司。這場官司還沒有開始,雙方卻已經交手幾個來回,為的是誰來當主審法官的問題。
美國司法有聯邦和州兩個體係之分。聯邦法官是總統提名,參議院通過,終身任職。可州法官呢,各州憲法自有規定。以北方新英格蘭為主,有十幾個州是類似聯邦的體製,法官職位由現任州長提名,州議會通過。還有三十幾個州,卻更為民主,州法官同州長和議員們一樣,是全民選舉產生的,定期改選。得克薩斯州就是這樣選舉法官的州。
這次迪雷被起訴,法庭一開始指派法官帕金斯(Bob Perkins)主審。迪雷的律師反對說,帕金斯曾經積極向民主黨捐款,黨派傾向鮮明,難以保證中立,要求換人。法院同意,於是指定法院負責管理的施勞勃(B.B.Schraub)另選主審法官。可是檢察官一方提出異議,說這位施勞勃法官曾經向共和黨捐款,也有黨派傾向。施勞勃立即表示退出,不參與此案。他說,將請求最高層的得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傑弗遜(Wallace Jeffeson)為此案指派主審法官。
可是,傑弗遜大法官也是選舉產生的,也就難免參與過黨派競選活動。傑弗遜競選大法官時,曾經從共和黨全國委員會拿到25000美元的競選資助。傑弗遜知道自己必須表現中立,所以他指定半退休的資深法官普利斯特(Pat Priest)擔任主審,而普利斯特是民主黨人。
檢察官一方對此還沒有提出反對,不過早先卻已經對由傑弗遜大法官指定主審法官表示異議,理由也是傑弗遜的黨派性。可是,照這樣下去,得克薩斯恐怕難以找到一個雙方都認可的主審法官。因為這些法官的選舉來源,決定了雙方都有理由擔心主審法官不能保持中立和公正。
這個開場戲,被得克薩斯大學法學院的教授批評為得克薩斯司法的“奇恥大辱”,其根子卻在於司法製度設計中一個無法避免的問題:法官怎麽產生?
法官的司法權力和任何權力一樣,其行為受權力來源的製約。簡單地說,誰有權讓你當上這個法官,你就有可能做不到一點也不顧“知遇之恩”。即使你做得到,旁人也有理由懷疑你做不到。總統和州長提名法官,他們必然提名自己信任的人。民主選舉法官,本來就是為了避免行政長官對司法的影響。可是,既然選舉,就不能沒有競選。既然競選,就要觀察和追隨民意,就要作出爭取選票的承諾,就要利用現代政黨政治的黨派活動條件,也就是讓黨派來幫你競選。這樣選上來的法官,一是在法庭上不可能不考慮民意,因為得罪民意就會在下次改選中下台,二是難以擺脫黨派色彩。結果就是此番得州竟難以產生一個主審法官,雙方提出的異議全部圍繞黨派政治。美國人曆來把遠離黨派政治的中立立場看成司法之首要品質,如今這場混戰,確實是“奇恥大辱”。
我們所居住的喬治亞州也是選舉法官的。我們曾經問過一位法律教授,產生法官的兩種方式,哪一種更合理?這位先生坦承,總統或州長提名產生,比全民民主選舉更合理。但是,如果法官這個位子是行政首腦給的,法官會不會聽行政的呢?美國人的辦法是,這種體製下,法官終身任職,而行政首腦卻要定期改選,且有任期限製。而且,法官一旦坐上這個終身位子,真正對他有威懾力的,是有權力把他從這個位子上再拿下來的人。憲法規定,這種“彈劾”法官的權力,和行政首腦沒有關係,而是在立法議會手裏。給他穿法袍的是行政首腦,有權把他的法袍扒下來的就不能是行政首腦了,而隻能是立法議會。行政首腦已經拿他沒辦法了。就是這樣,權力的鏈條環環相扣,一物降一物。
至於美國的民主,的確是了不起的製度。但是:第一,解決了個人的獨裁和世襲,是曆史的進步;但鞏固了階級和集團的獨裁和壟斷,所以不是曆史的終結。第二,沒有經濟的民主平等自由,政治的民主平等自由終究是有限的、沒有保障的;而美國的民主恰恰是本質上割裂經濟的所謂的政治民主。你自己好好琢磨吧。
至於你的法治論,有一定道理,但法律不是萬能神化,法律是人建立、修改的,是統治階級意誌的反應。不明白?建議你一定要看一看世界名著“悲慘世界”,一定要看呦。
最後,美國決不是不可戰勝的,多學學二戰、冷戰和當代的曆史,再來這裏紙上談兵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