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101)
2008 (100)
2009 (457)
2010 (459)
2011 (331)
2012 (221)
2013 (220)
2014 (230)
2015 (135)
2016 (184)
一.投標書的密封和標記
1.投標人應將投標書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開密封裝在單獨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標明"正本""副本"字樣。然後再將所有信封封裝在一個外層信封中。 2.內外層封套均應:(a)按"投標資料表"中注明的地址發至買方;(b)注明"投標資料表"中標明的項目名稱,投標邀請書的標題和編號,注明"在之前不得啟封"的字樣並根據投標人須知第22條的規定填入"投標資料表"中規定的日期和時間。3.內層信封應寫明投標人名稱和地址,以便如果其投標被宣布為"遲到"投標時,能原封退回。 4.如果外層信封未按投標人須知第18.2條要求密封和加寫標記,買方對誤投或過早啟封概不負責。
二.投標截止日期
1.買方在投標人須知第18.2條規定的地址收到投標書的時間不得遲於"投標資料表"中規定的截止日期和時間。 2.買方可以按投檔人須知第7條規定,通過修改招標文件自行決定酌情處長投投標截止期。在此情況下,買方和投標人受投標截止期製約的所有權利和義務均應處長至新的截止日期。
三.遲交的投標書
按照投標人須知第19第規定,買方將拒絕並原封退回在其規定的截止期後收到的任何投標書。
四.投標書的修改和撤回
1.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書後,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標書,但買方必須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期之前,收到修改包括替代或撤回的書麵通知。 2.投標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書應按第18條規定編製、密封、標記和發送,撤回通知書也可以用電報傳遞,但隨後要用經過簽字的信件確認,郵戳時間不得遲於投標截止時間。 3.在投標截止期之後 ,投標人不得對其投標書做任何修改。 4.從投標截止期到投標人在投標函格式中確定的投標有效期期滿這間的這段時間內,投標人不得撤回其投標,否則其投標保證金將按照投標人須知第15.7條伯規定被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