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中國觀察(網址:http://www.guancha.org ) 作者:米藜
中國反貪腐仍然停留運動式的鐵腕人治,尚沒走入法治軌道。社會文明發展是建立憲政製度,依法治國。
近一段時期以來,引起海峽兩岸民眾關注的同一個話題就是反貪腐。台灣反貪腐直指總統及總統家人,大陸最高也到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台灣反貪腐反到“第一家庭”,這是一樁台灣憲政史上首位現任總統被司法偵查的案件。為了避免幹擾,陳瑞仁檢察官在偵辦國務機要費案期間,檢察長謝文定告訴他——“放手辦”、“不要有任何政治考量”、“隻要捫心自問能對得起自己的良心”,給了陳瑞仁最大的辦案空間。從收案到結案,陳瑞仁多次強調沒有受到任何政治壓力和幹預,此處可以看出台灣在憲政民主製度下的司法獨立。
大陸反貪腐從來都是至上而下的“權力反腐”,而非司法反腐。陳良宇這次落馬,同樣沒有司法部門什麽事。隻是中共中央政治局開了一個會,審議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陳良宇同誌有關問題初核情況的報告》:“根據目前調查的情況,陳良宇同誌涉及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違規使用社保資金、為一些不法企業主謀取利益、袒護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身邊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嚴重違紀問題,造成了惡劣的政治影響。”既然陳良宇已經有“嚴重違紀問題,造成了惡劣的政治影響”,可是上海司法部門為什麽沒做偵查?陳良宇的問題群眾肯定向司法部門舉報過,但是由於忌憚陳大權在握,在中央權力部門沒有動他之前,司法部門隻有幹瞪眼的份。由此可見,大陸反貪腐在司法之外還另有一套權力程序。
陳良宇被中紀委雙規的前一天還和市長韓正、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段世傑、國際田聯副主席迪格爾、樓大鵬等觀看了上海體育場舉行國際田徑黃金大獎賽。稍早時,出席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最高法院院長會議,出席了上海市第十三屆運動會開幕式,在虹橋迎賓館會見了來滬參加上海市人民對外友好協會成立50周年慶祝活動的各國代表團團長。我們看陳良宇在活動中沒有一點異樣,所到場所前呼後擁,派頭十足。至少我們從媒體上無法看出他是個有“嚴重違紀問題和造成了惡劣政治影響”的官員。因此,當中央決定免去陳良宇同誌上海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停止其擔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時,公眾無不感到震驚。說是震驚也震驚過無數次了。在中國官場大大小小的官員,在司法介入之前被“雙規”已經不記其數。所謂“雙規”是指涉嫌違紀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也就是說,在還沒有完全調查清楚是否違法犯罪的情況下,這些被“雙規”的人已經失去了人身自由。前一天還在主席台上大講自己如何廉政如何遵紀守法,可第二天就莫名其妙的被雙規了。不僅公眾感到離奇,就連貪官們自己也會感到意外。大多數官員在雙規前都有嚴重違法或者犯罪行為,但是司法部門卻沒有獨立偵查的權力。由此可見,中國官員貪贓枉法,永遠是先接受黨的紀律部門處理,在確定有違法事實後才會移交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司法部門事先沒有獨立執法的權力,這可是中國最有“特色”的一件事情了。
現在“雙規”成了大陸紀檢監察機關一個常用的辦案措施,但被喻為“雙刃劍”的“雙規”措施,卻存在許多致命缺陷和弊病。“雙規”既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嫌疑,使公民的合法權利受到侵犯,又可以給“權力尋租”提供空間和“黑洞”。湖南省郴州市前紀委書記曾錦春,一直在肆無忌憚地利用手中的“雙規”權力要挾、打擊、報複幹部,並到處斂財,製造冤案。他濫用權力,竟然“雙規”了民營企業家李民主,並在雙規期間收繳其60餘萬元且未開收據。之後,還要其每年交40萬元到市紀委,可以獲得“私營企業合法權益重點保護單位”掛牌保護。“雙規”的弊病還在於可能導致濫用職權,官官相護。湖南省郴州市前紀委書記曾錦春雙規前,鑒於源源不斷的舉報,湖南省紀委此前曾三次對曾錦春實施調查,但每次都不了了之,被稱為“告不倒、查不倒、管不倒”的“三不倒”紀委書記。貪腐紀委書記何以會“三不倒”,應該與我們這種“雙規”在前司法滯後的反腐體製有很大關係。紀委的官員調查紀委書記,即使是上級紀委,也屬於“官——官”之間的事情,而中國自古就有官官相護的傳統,隻要不超出紀委的關卡,再威嚴的法律又能拿貪官們奈何?正如湖南常德市原市紀委書記彭晉鏞被立案偵查期間,向省紀委寫的檢查中所說:“自己是搞紀檢監督工作的,又是市紀委的一把手,沒有人敢於監督我。”
此外“雙規”式的反腐過程中,不能保障和維護被查者的申辯權、申訴權、人身權、知情權和財產權,極易走向極端。上文提到的湖南省郴州市前紀委書記曾錦春,縣檢察院副檢查長鄺茂盛因為曾違逆他的意誌,竟然無辜被雙規了59天,34天不讓上床睡覺;河北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梁雲才,2005年5月7日,在“雙規”期間突然死亡。6月22日,國家公安部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法醫團出具的屍檢報告稱:“梁雲才符合因鈍性外力反複作用致大麵積軟組織損傷、出血所致出血性合並創傷性休克導致的死亡;湖南衡陽南華醫院院長6月15號被通知去市紀委雙規,25號晚上離奇身亡……這種超越法律權限的“雙規”,是被審查者嚴重不幸,是對憲法賦予人權的一種侵犯。
而在民主發達國家,檢查官被授予對涉嫌貪腐官員調查的權力,而不是政黨或者政府哪個部門。然而,雖然檢查官在調查期間權力很大,但是他沒有限製調查對像人身自由的權力。我們看看台灣檢察官陳瑞仁是怎樣調查總統的。第一次詢問是在總統府,從下午4點問到晚上9點,中途沒有用晚餐;第二次在官邸,從晚上9點問到隔天淩晨1點半,中間也沒有休息。這也讓人想起當年克林頓總統被獨立檢察官斯塔爾窮追猛打,在白宮地圖室內,向大陪審團提供了近四小時的證詞……檢察官的一大權力是傳訊證人,檢察官出於調查需要,幾乎可以傳訊任何人,上至總統和議員,下至販夫走卒。如果有人拒絕作證的話,就有可能以蔑視法庭罪被投入監獄。克林頓總統的幾位故舊好友就因為拒絕作證而飽受牢獄之苦。但是,調查完畢,調查對象仍然回歸到自己的位置,即總統照做總統,議員照做議員。而在中國,不僅檢察官沒有權力直接傳訊在位高官,而且人隻要被紀委“帶走”調查,便很長時間杳無音信,不知下落。
為什麽曾錦春們能用“雙規”來當作“整人”的貪腐工具?為什麽“雙規”常常奈何不了一些呼風喚雨的牛B官員?說到底還是因為我們的反貪腐仍然停留運動式的鐵腕人治,反貪腐尚沒有真正走入法治軌道。社會文明發展的方向是建立憲政製度。中國要加快依法治國、依法治政,要加快將“權力反腐”政策逐步上升到法律層麵,黨和政府的一切活動應在國家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在法律框架下建立製度性的反貪腐機製。除此之外,我們還必需建立保護舉報人的製度,建立財政公益訴訟製度,建立行政公開製度,充分利用媒體監督,群眾監督,司法監督,更加廣泛地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反貪腐。惟有在法製、公開和透明的環境下,反腐工作才會更加高效而具有震懾力。
── 原載 《人與人權》
Thursday, January 1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