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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巴黎打官司

(2006-05-30 01:48:33) 下一個

一天,我要開車到巴黎辦事,可是停泊在凡爾賽王宮附近“小瑞士湖”旁的汽車突然不見了!家人說你記清楚點,是否真的停泊在那裏?我為了證明自已不是突然失憶,當眾朗誦起宋人俞國寶 的《風入鬆》詞:“一春長費買花錢,日日醉湖邊……暖風十裏麗人天,花壓鬢雲偏……明日重扶殘醉,來尋陌上花鈿。”我就是欲“一春省下買花錢”,才“日日泊湖邊”的。因為在凡爾賽,每條街道泊車都要錢,隻有湖邊此處免費。孩子騎著腳踏車找遍凡爾賽市都不見我的汽車蹤影。原因有一次節前,市政府把我貼著出售小牌子的汽車拉去停放在遠遠的地方,為的是避免有失觀瞻,使我虛驚一場,以為汽車被竊。我不服氣,再到河邊觀察,隻見我原來停車的地上,有一小堆破玻璃。完了,汽車被竊無疑了,我隻好到警署報失。

接待我的是一位警長,對我較客氣。我一麵訴說汽車遺失的經過,他一麵“得得”地用打字機記錄。當我說到在湖邊時,他突然停下說:不用報失了,你的汽車還在。他說前天晚上,有一個不滿現實的青年,酒後把停放在那裏的四輛汽車的玻璃都打破。因為我的汽車是 92 省而不是 78 省凡爾賽市的,警察打電話到我家找不到我,為了安全而叫拖車隊把我的車拖去保存。他問我要不要控告肇事者索賠?我不懂法律,怕上法庭,我說等我與保險公司商量後再決定。

接待我的保險公司職員說可以控告肇事者,並答應到時會幫我出庭申辯,於是我安心地去找那位警長決定起訴了。

案件由凡爾賽輕罪法庭審理。出庭之日下午,我特地叫法語好的兒子請假半天陪我上法庭。隻見法官審理的每宗都是民眾罵警或辱警的案件。每宗都有幾個警察出庭作證,說明案件確實。官字兩個口,被告方麵隻好啞子吃黃連地敗訴了!好笑的是,每宗案件都罪款二千法郎。在此特地敬告僑胞們對法國警察要有禮貌,遇到有衝突事件也要逆來順受,切勿頂牛,不然就要準備帶二千法郎上法庭。

我的案件被安排在最後。審理時,被破壞的四輛汽車中隻有兩個提出起訴。被告人無影無蹤,答應為我出麵的保險人員亦不見到場。法官“驗明正身”後,先問另一位汽車女主人要向被告索賠多少錢?女的說要一千五百法郎,法官依她要求同意了。問到我時,我算了一下,安裝新玻璃要八百法郎,又要交拖車費九百法郎,為了這事使我失去大半天的時間,於是我也參照辱警罰款之數順口要二千法郎,法官當即判決同意。我總算勝訴了!

勝訴又有什麽用呢,事後我才知道,被告者是一個無業遊民,又沒有固定地址,警察無從尋找,他們每天為大事已忙得不可開交,哪裏還有時間為這些雞毛蒜皮的小事而想方設法地去捉被告坐牢頂替還債呢!我不知道法國的法律如何,如果像香港以前的舊法律那樣,犯人在牢中吃“皇家飯”,而要原告者為他付飯錢的話,那就阿彌陀佛,我寧願讓被告者永遠逍遙法外好了!

( 2001 年 10 月 17 日作於巴黎 2001 年 11 月 3-4 日原載《歐洲時報》周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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