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維記者黃琨報導/多維獲悉最新消息:曾有“博導副省長”之稱的李達昌,在京宣判獲罪7年,己經提出上訴。
新華社北京4月4日記者田雨發出的消息稱: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4日對四川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李達昌涉嫌濫用職權一案公開宣判,以濫用職權罪一審判處被告人李達昌有期徒刑7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達昌在擔任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期間,受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指派,擔任爲處理烏幹達歐文電站承包工程合同糾紛而成立的領導小組組長,具體負責管理專門用於解決歐文電站索賠問題的專項資金及相關善後工作。1999年12月至2000年1月,李達昌的女兒李某、學生賈某等人受叢鋼、安國勝(均另案處理)的委托,請求李達昌幫助中川國際公司動用解決歐文電站索賠問題的專項資金。爲此,李達昌違背國務院確定的專項資金使用原則,違反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專項資金劃入專戶儲存並不得動用的決定,無視省財政廳等單位和部門提出的反對動用專項資金的意見,以解決企業困難爲由,隱瞞真實情況,影響其他省領導同意動用專項資金4290431.49美元,致使其中3849985美元(折合人民幣31877490.8元)被叢鋼、安國勝等人挪用後損失。案發後,已追繳119972美元(折合人民幣992996.25元)。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李達昌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有財産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爲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遂作出上述判決。
但有熟悉李達昌的人對多維記者指出:“李達昌是所有中共判刑高官當中,唯一沒有貪汙受賄者。兩袖清風,何罪之有?”甚至認爲:“不知道這是司法的進步,還是已經無藥可救。”
曾有“博導副省長”之稱的李達昌。(多維社)
2005年秋天,李達昌從主管財政的副省長位子退下,回大學教書,一時間,“副省長回校當博導”成爲海內外媒體報道的熱點。但話音剛落,他便被清查,旋即入獄,再次成爲媒體的焦點:“卸官從教難逃法網”。兩次報道距離如此之近,正負反差又如此之大,讓人吃驚。
多維曾刊出署名爲鄭亦農的長文《博導副省長李達昌真是貪官?》(全文即將在《多維月刊》四月號上刊出)披露:
案發之初,也曾擔心他是否真有貪瀆行爲。盡管我對他的過去知根知底,確信他人格高尚,作風正派,但如今官場,兩袖清風者實在難找,說不定他暗地裏也有貪汙受賄之事?後來查遍成千上萬條報導,始終無法找到貪汙受賄的任何線索。所有嫌疑罪名,都重複同一句話:“違紀挪用公款,造成重大損失”雲雲。
據鄭亦農介紹李達昌案概況說:
李案過程並不複雜。先有中川國際承包烏幹達歐文電站工程,後因工程進展不順利,雙方出現爭議。爲此,財政部撥款一億元人民幣給四川財政廳,要求以此爲抵押,向銀行貸款一千萬美元,準備支付烏方索賠。後經談判,烏幹達放棄索賠要求,但條件之一,是雙方繼續合作,再搞其他工程。在後來的中烏合作和公司重組過程中,李達昌“無視”財政部“不得挪用”的紀律,“擅自”批準挪用部分專款(430萬美元),最後導致貸款無法收回,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消息說,在審理中川國際前負責人鄭安卡(後任四川省設備成套局局長)案件的過程中,發現多筆批款手續,由副省長李達昌簽字,於是牽連到李。李在成都被調查期間,省裏並未發現李有違法犯罪事實,於是決定不做司法處理。後來中紀委直接插手,事件突然升級,於2005年年初四川兩會期間批捕李,並解送北京。
一種說法認爲,中紀委介入的幕後,是有重量級人物做出批示(或口頭指示),要抓個“挪用公款的典型”。而且據說,中紀委插手的案子,從來沒錯過。即使查不出李達昌的大錯,也要找個小錯,不起訴是不可能的,因爲大人物的麵子要緊。
鄭亦農提出該案幾個重大疑點說: 一,“中川公司”責任誰負?“中川公司”乃四川省直屬企業,當年投標烏幹達電站,因情況不明承包基數太低,後又因管理不善而虧損累累,難以爲繼。李達昌接手此工作時,那裏已經問題成堆,上級要求他執行中央和省裏指示,建好電站,解脫“中川”。爲此,除了批款資助中川重組,已經別無其他選擇。到如今,中川問題的始作俑者,爛攤子的製造者,個個平安無事。替他們扶危解困的人,反倒成了罪魁。放火無責,救火有罪,是何道理?
二,批款決定出自誰手?李當時分工主管該項工作,由他簽字,合乎常理。但問題是簽字背後,既有主管省長和常務副省長的簽字同意,又有相關會議的集體決定。在中國行政體製中,集體領導或協商決策是條重大原則,似爲慣例,完全由一人說了算的情況極少。如果涉及上千萬數目,又是國際工程,財政部還有明文,難道剛剛上任的李達昌,竟可一手遮天?別人都不參與決策、都被蒙在鼓裏?假如當時主意大家拿,決定集體做,但後來出了問題都推給他一個人承擔,這難道公平嗎?
三,行政紀律和刑法的界限如何劃分?中央專款不許挪用,本爲常識。多年搞財政工作、而且十分小心謹慎的李達昌,應該比普通人更明白這條紀律。那爲什麽後來又挪用了呢?其中內幕如何?真相如何?想必辦案人員不難從李本人口中得到答案。局外人看來,不排除幾種可能性:第一,當初專款是準備對方索賠,後經談判,對方放棄索賠,這筆專款原定的用途已不複存在。要麽中央收回另做它用,要麽經中央同意由四川支配,二者必居其一。假若談判成果(不索賠)功歸四川,那麽使用該款時,無形中給四川增加了同中央協商的籌碼;第二,烏幹達放棄索賠的條件之一,是另組公司,繼續承包當地其他工程。這當然需要某種追加投資,因此,動用這筆款項,也算名正言順;第三,李達昌任四川財政廳長多年,曾長期同財政部打交道(俗稱“跑部錢進”),深知各省同財政部的往來規則。他或許沿用其他省市先例,因此才不認爲動用款項會冒什麽政治風險。第四,即使“擅自動用”是個錯誤,屬於違紀,如果沒有個人利益動機,斷不至於觸犯刑律。
四,批款後果的嚴重程度如何確定?另外,說他批款涉及金額龐大,所以才會有如此嚴厲的司法動作。這個說法看似有理,但經不住推敲。這是個涉及兩國關係的經濟案件,牽扯到眾多政治經濟因素,無法單純用金錢數目衡量其嚴重程度,還必須綜合考慮當時的情況。即使上千萬無法收回,那也要看爲什麽無法收回,是否有人中飽私囊?
鄭亦農認爲:在整頓吏治的關鍵時刻,抓一個本不該抓的錯誤典型,做一個本可避免的錯誤判決,其後果,不但無法挽救積重難返的官僚腐敗體製,反而有可能加速該體製的進一步瓦解。這樣一個生死攸關的“大案要案”,焉能不在中共法製史(甚至整個中共政權史)上留下獨特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