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123)
2008 (108)
2009 (123)
2010 (88)
2011 (127)
2012 (167)
2013 (94)
2014 (145)
2015 (232)
2016 (119)
2017 (81)
2018 (78)
2019 (73)
雖然原則上每位美國公民每一年半(近期縮短到每年)就可能輪上去當陪審員,大部分人被招的機會往往超過那個期限。我十幾年來一共才輪到三次Jury Duty (陪審員義務)。第一次就給我很深的印象。那一次我並沒有被叫進庭內,而隻是在外麵的陪審員大廳集結待命。休息的時候,我就到處逛逛看看。 一個叫 Tune in to the sound of democracy (收聽民主的聲音)的布告亭上, 掛著許多美國人權運動的圖片。 有全副武裝戒備森嚴的警察隊伍底下手無寸鐵但坦然笑著的孤獨抗議者;有一把亮閃閃的手槍特寫照;有激昂的遊行示威者高舉著擴音喇叭的鏡頭;有眼神悲哀的婦女的鏡頭……在這些圖片的上頭, 我讀到了這令人感動和激動的一段話:
The constitution is a delusion and snare if the weakest and humblest man in the land cannot be defended in his right to speak and his right to think as much as the strongest in the land. (假如憲法無法保障這塊土地上最卑微的人們具有和最強悍的人們同樣的說和想的權利的話,那麽憲法就是幻覺和陷阱。)
----- Clarence Darrow
Clarence Darrow 是美國二十世紀初著名的律師和人權聯盟成員。他的這段話,道出了人權和正義的神聖精髓: 人人平等!
那一次我隻在陪審員大廳裏待命一天,當天下午就完成使命回家了。記得那天回家時經過橄欖樹街, 那條街是以洛杉磯首位法官的名字命名的。在茫茫雨中看到了大街兩邊茂密奇偉的橄欖樹,我心中升起了一種很神聖的感覺。
第二次我隻是打電話進去報道,根本連去法院的機會都沒有。
第三次就是今年八月初的時候。我禮拜二就被招進了洛杉磯最高法院的刑事法庭。這一次我沒有看到那個“民主亭”,不過多了有視頻配合的陪審員簡單培訓(Orientation)。在培訓中解說員說了一段話深植我心,她說:在我們這個國家,陪審員職責不僅僅是一個義務,它更是一種特權,是我們國家的一份寶貴遺產。當今世界上還有許多國家或地區沒有類似的公民權利和司法民主平等,在我們這個國家,權利就像先輩們說的:來自人民,人民做主,為了人民。我們把司法的權利下放到普通公民中間,讓大家參與司法的過程。
這一次我被叫進了法庭裏。聽著原告被告雙方律師的演講,我真是開了眼。後來據我的同事說,一個好的辯護律師,一定會在選擇陪審員的時候重申美國司法的一項基本準則。那天那位辯護律師不是靠宣布,而是用提問的方式來重申那項基本原則。
“現在我問你們一個問題,”她說,“假如沒有人起訴被告,被告是有罪的還是無罪的?”
大家參差不齊地最後都說:“無罪的。”
“好。我再問一個問題,你們知不知道,被告人沒有義務站出來為自己的無罪辯護,因為按默認,他是無罪的。需要站出來的是原告。原告必須提供一切必要的證據來證明被告有罪;這些證據必須能夠經得起合理懷疑。假如沒有這樣的證據,被告就是無罪的。同不同意?”
又是有些參差不齊,但是最後大家都點頭同意。
美國司法平等集中表現在陪審員製度上。法院對陪審員的要求非常嚴格,它最大限度地做到了公平合理,排除可能的不公判決。比如當過律師或其他法律職務的,當過政府法律部門職務的,或有這方麵親友的,本人或親友曾經是與正在審判的案件相類的某種罪行的受害者,思想觀念方麵偏激的……等等,都會經過法官和雙方律師的嚴格詢問,最後決定是否入選。
我這次離實際的陪審員隻有半步之遙,大概說了某句不該說的話,為難法官了而被排除。下一次我肯定不會犯同樣的錯。我很希望能實際盡一盡這個義務,一方麵幫助社區和國家,另一方麵也是享受公民的權利。
天天和五個男孩
貝卡,對就是那個“beyond reasonable doubt". 見到你很高興!
也沒錯,太頻了也受不了。
看來加拿大和美國有同有異。謝謝分享。
你怎麽知道? 為了“個人價值”我連這篇文章都懶得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