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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進行社會改革

  建國以來,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建設的偉大實踐中,堅持把馬克思主義的民族理論與中國各民族的實際相結合,製定並實踐了正確的民族政策,從而使少數民族在各方麵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特別是改革開放以後,民族地區的政治、經濟、教育、文化等各項事業都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和長足的進步。具體來講,解放以後,烏江流域民族地區的民族工作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結束了我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烏江流域民族地區在貴州省委和貴州省政府、四川省委和四川省政府、湖北省委和湖北省政府的領導下,把中央關於民族工作的各項政策與貴州各民族地區的實際相結合,根據不同民族地區的不同情況,實行分類指導,製定不同的具體政策。

  隨著國民經濟恢複、民主革命,特別是土地改革的完成,黨就領導各族人民進行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建立健全社會主義體製,於1952年,提出了“過渡時期總路線”,對農業、手工業和私營工商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

  烏江流域民族地區各族人民積極響應黨的號召,在各級黨委領導下,實行農業互助合作,建立農業生產合作社,手工業生產合作社,對私營工商業采取利用、限製和改造的政策,最後公私合營,使私營工商業成了社會主義的經濟成分。到1956年,各縣基本完成了“三大改造”,建立起了社會主義經濟體製。

  農業、手工業和私營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標誌著新的社會主義生產關係已經建立,社會主義體製已經形成,全縣各族人民在黨的領導下,實現了從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偉大過渡,穩步跨入了社會主義社會。

  1950年至1956年,在取得清匪鬥爭勝利和疏通民族關係的基礎上,黨和政府又在烏江流域少數民族聚居區逐步推行民族區域自治政策,順利完成了民主改革,廢除了少數民族內部的各種剝削製度和落後製度,使各少數民族勞動人民獲得了真正的解放。可以說,新中國成立初期的七年,是烏江流域民族工作取得偉大成績,民族關係得到很大改善,民族地區的社會經濟得到迅速發展的時期。

  一、民族地區的民主改革

  烏江流域全境解放後,當時的形勢是錯綜複雜的,麵臨接管城鄉政權、剿匪、恢複生產、穩定社會秩序、發展教育、培養幹部、做好少數民族工作等重大問題。在當時,國民黨政府在撤離大陸前,密布特務分子,依靠封建勢力作基礎製造匪亂,危害人民生活,破壞社會秩序。在少數民族聚居區,尚有很多個縣仍為股匪盤踞,匪勢猖獗,他們挑撥民族關係,拉攏、威脅少數民族上層人士,敵情十分複雜,由於曆史上曆代統治者、國民黨政府對少數民族的壓迫以及國民黨敵特的挑撥離間,造成少數民族和漢族之間的民族隔閡較深,民族矛盾尖銳;少數民族內部又存在著統治階級與勞動人民群眾之間的階級矛盾。而少數民族上層人士在本地區有著較大的權勢和傳統影響,他們的向背往往可以左右本民族的大多數群眾,不通過他們團結各族人民,群眾工作就很難開展。在民族地區敵我矛盾、民族矛盾、階級矛盾交織在一起的情況下,民族工作難度很大。中共貴州省委和貴州省人民政府極其重視民族問題在貴州所處的特殊地位,強調要堅決執行黨中央在1949年製定的必須堅持“慎重穩進”的民族工作方針。1950年2月21日至25日,貴州省人民政府在中央訪問團的協助下召開了全省民族工作會議,確定當年的方針和任務是迅速建立民族區域自治或聯合政權,以推動這些地區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社會改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烏江流域的各少數民族分別處於資本主義前的封建地主所有製、農奴製和原始公社所有製殘餘三種不同的社會形態之下。少數民族聚居的絕大多數地區與漢族地區一樣,已經淪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內部階級分化明顯,地主階級與農民的矛盾是社會的主要矛盾。一是封建地主階級占有大量的土地、山林和農具,而廣大的農民則很少有土地、山林或者完全沒有土地、山林和農具。少數民族中的貧雇農民絕大多數是“趕老鴉的泥巴都沒有一塊”;二是地方政府官員、地主豪紳、各種勢力集團與土匪相勾結,把持政權,擁有自己的武裝,在各自的勢力範圍內為所欲為;三是地主階級對農民進行超經濟的剝削。地主階級壟斷大量的土地,迫使農民不得不以高額地租租種地主家的土地。地主則以地租的手段殘酷地剝削各族貧苦農民。

  針對當時的實際,烏江流域各省市對民族地區的工作十分重視,在少數民族地區進行土改更應注意搞好生產工作,結合進行土產交流、貿易、文教、衛生等工作;減租退押切實依據政策,並應結合少數民族實際情況進行。在各省省委的這些正確指導下,烏江流域少數民族地區的土地改革,認真貫徹執行了“慎重穩進”的方針和“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民族團結”的原則,堅決依靠少數民族幹部和廣大農民群眾的政治覺悟。依靠組織力量,發動群眾自己解放自己,土改的每個步驟都召開了各族各界代表會議進行充分協商。堅持本民族事務由本民族解決的方針,充分尊重民族意願,堅持條件成熟才進行土改。在土地的分配上,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對於少數民族的特殊用地、用樹、用林、用畜、公共娛樂場所等不予征收分配。這些特殊政策的執行,保證了民族地區土地改革的勝利完成。土地改革的偉大勝利,從根本上消滅了幾千年來的封建剝削製度,地主階級長期霸占的並用來剝削農民的土地,第一次回到農民手中。土地改革後建立起來的新的生產關係,破天荒地解放了幾千年來壓抑的農村生產力,極大地調動了少數民族人民的生產積極性。

  二、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

  少數民族地區土地改革完成後,農村生產力得到解放,農民生產積極性大為高漲,生產有了一定的發展。但是,建築在私有製基礎上的小農經濟,仍然妨礙著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無法滿足國家社會主義工業化所需要的糧食和工業原料。同時個體經濟小商品生產的分散性,與國家有計劃建設發生矛盾。加上少數民族地區生產水平一般比較低下,自然災害多,農民家底薄,抗災能力有限。這種情況為發展生產帶來很多困難。所以少數民族對組織起來發展生產的要求更為迫切,中共貴州省委根據中央關於互助合作的決議,在少數民族地區完成土地改革的基礎上,緊接著“趁熱打鐵”,通過互助合作,把少數民族廣大農民群眾的生產積極性,引導到發展集體經濟上來。

  1952年,在完成土地改革較早的少數民族地區,進行了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的廣泛宣傳。同時采取先培養典型,樹立榜樣,用說服示範和國家援助的方法,在烏江流域少數民族地區重點建立了一批互助組。1953年底,中央公布了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更進一步明確規定了逐步實現國家社會主義工業化和在全國範圍內逐步實現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的任務,緊接著中央又提出過渡時期黨在民族問題方麵的總任務。當時,在烏江流域民族地區根據中央的指示和廣大少數民族群眾的要求,開始在少數民族地區試辦了第一批以土地入股、統一經營為特征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建社過程中,貴州省還規定了少數民族地區發展合作社堅持“重點試辦合作社,繼續發展互助組”的方針,堅持“自願互利”的原則,在已有相當基礎的地區,使臨時性季節性的互助,逐步過渡到常年互助組,為合作社的發展準備條件。同時還規定建社時,除自留地外,對少數民族的特殊土地及牲畜可暫不入社;在不影響社章的原則下,土地分紅可適當高於一般地區;在不影響統一經營的原則下,對少數民族婦女,允許多留一些時間,照顧其家庭副業及家務勞動,這使少數民族地區的合作社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在合作社的帶動下,這一時期互助組發展也很快,1954年年底,烏江流域少數民族地區組織起來的農戶(包括互助組)已占總農產的60%以上,達到鄉鄉有合作社,村村有互助組。

  1955年7月,毛澤東同誌作了《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報告,黨中央根據這個報告,在同年10月作出《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決議》。在報告和決議的鼓舞下,少數民族地區的合作化運動,立即形成了一個聲勢浩大的高潮,在1955年底到1956年初的幾個月間,烏江流域少數民族地區就實現了初級合作化。在互助合作運動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少數民族地區的信用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也隨著普遍建立起來,發揮了農民間的互助作用和免除了商人的中間剝削。同時國家在1953年底對糧食、棉布及油料實行統購統銷的政策,保證了市場物價的穩定,對合作化運動的順利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對手工業的社會主義改造

  烏江流域少數民族地區交通不便,工農業生產落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低,手工業很不發達,且大部分是農民兼營,帶有副業性質。主要有打鐵、紡織、印染、造紙、釀酒、陶品、編織、木器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各級政府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手工業,采取了“扶持、發展”的方針,分別把為人民群眾生活所必需的行業組織起來,其餘轉入農業或其他行業。由於各級黨委正確貫徹了中央對手工業的各項方針政策,少數民族地區的手工業在解放後的頭幾年中,有了很大的發展,從業人員迅速增加。1955年底,在中國共產黨七屆六中全會的鼓舞和農業合作化高潮的影響下,少數民族地區手工業者的社會主義覺悟有了很大提高,一致要求組織起來,1956年初實現了社會主義改造。

  四、對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

  烏江流域少數民族地區工商業的特點,是戶數少、資金少、分散性大,私營工業很少。解放初期,這些工商業對活躍少數民族地區城鄉物資交流仍起到積極作用。但是,它們本質上帶有投機性和盲目性,因此,必須對其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利用其有利國計民生的方麵,而限製其不利的方麵。

  對少數民族地區工商業的改造工作,是在中央公布過渡時期總路線時開始的,國家通過加工訂貨,統購統銷和代購代銷等形式,逐步把這些行業納入國有資本道路。使其既有利於國家經濟建設,又使資本家本人也有利可圖。與此同時,國家通過行政管理、國家經濟的領導與職工群眾的監督對其不法行為予以限製。1953~1954年,國家對糧食、棉布、油料等先後實行統購統銷,縮小了自由市場,更加有利於對個體工商業的限製。另一方麵,黨對工商業者采取贖買政策,對能參加工作的工商業者吸收其參加工作,不能參加工作的在生活上給予一定的照顧,使其各得其所,在政治上享有平等權利,並經常組織他們學習,指出前進方向,使他們不斷提高認識,在社會主義革命過程中,易於接受工人階級的領導,走社會主義道路。1955年底,在中國共產黨七屆六中全會決議的鼓舞下,工商業者的思想覺悟有了進一步提高,加上少數民族地區實現了農業合作化,最後斷絕了私營工商業在農村發展的道路。1956年春,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發展到高潮,整個少數民族地區私營工商業實現了全行業公私合營,勝利完成了對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

  由於黨中央的正確領導,各級黨委正確貫徹執行中央的各項方針政策,烏江流域少數民族地區在短短的幾年時間內,完成了對農業、手工業和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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