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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人公司變形式 工商登記不可缺

  “案情回放”

  楊華海係某村農民,長期從事水產品的養殖,由於經營有方,收入頗豐。2007年楊華海產生了開辦水產品養殖公司的想法,於2007年5月初向某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遞交了相關材料,申請開辦雙發水產品養殖有限公司(以下稱雙發公司)。2007年5月18日,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確認,雙發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為水產品養殖與經營。法定代表人為楊華海,注冊資本為20萬元。本村另外幾戶養殖戶曾世發、張明、劉長民隨後找到楊華海要求對雙發公司投資,成為股東。楊華海欣然答應。

  2007年8月21日,楊華海、曾世發與張明、劉長民訂立協議書,約定4人共同出資設立雙發公司,出資額為100萬元,其中貨幣出資80萬元,技術投資相當於20萬元。其中楊華海出資50萬元,張明、劉長民二人的出資均為30萬元,曾世發技術出資20萬,注冊資本將以各股東貨幣出資額的40%,計40萬元申請注冊登記。協議書還對公司的經營期限、利潤分配、股權轉讓、股東權利義務以及解散清算等事宜進行了約定。隨後,張明、劉長民等二人分別向雙發公司繳納了現金5萬元。然而,當初4人之間簽訂的協議書未向工商部門登記備案,工商部門也沒有對該公司的性質與注冊資本等事項進行變更登記。

  協議簽訂後,張明、劉長民等二人在未征得其他股東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公司賬戶內的19萬元資金轉出,用於股票投資。楊華海、曾世發得知後認為張明、劉長民擅自挪用公司資金的行為侵犯了他們的權益,於是二人以雙發公司的名義向法院起訴,稱張明、劉長民二人在未征得其他股東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公司賬戶內的19萬元資金轉出,給公司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雙發公司要求確認上述二人為公司的股東,以明確公司的性質及注冊資本。

  “審理結果”

  受理後,法院認為楊華海、曾世發與二被告雖然訂立了投資協議,但該協議未得到工商部門的確認,更未進行相應的變更登記,雙發公司的性質仍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雙發公司要求確認張明、劉長民的股東身份,因該公司性質未發生變化,二被告也未經工商登記為股東,投資協議僅僅是一種合同關係,不直接發生股東身份的實質變化,因此對雙發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同年12月25日,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要求確認張明、劉長民為公司股東的訴訟請求。

  判決後,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本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理評說”

  一人公司也叫獨資公司、獨股公司,係指僅有一個股東持有公司全部出資的有限公司或僅有一個股東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一人公司包括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和實質上的一人公司,實質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公司在設立時,公司股東人數符合法定最低人數的要求,但出資人或真正擁有股份者隻有一人(法人或自然人),而其他股東或出資人都是為了逃避公司法規定而出現的,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僅存在於不允許設立一人公司的國家或地區。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股東人數隻有一人,全部股份或出資均有其控製的公司,這種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又可分為成立時的一人公司和成立後的一人公司,前者主要存在於允許設立一人公司的國家和地區,指公司在成立時就僅有一名股東;而後者,則是在公司成立時符合法定人數,但由於股份的轉讓、贈與、繼承等等諸多原因,而導致僅有一名股東控製公司的全部出資或股份的情況,這種公司一般僅存在於不允許設立一人公司但允許存續中的公司成為一人公司的情況。一人公司由於其股東隻有一名,因此與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相比,一人公司不設股東會。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所以一人公司的監事會是否設立由該公司依其需要而定,法律沒有強製要求該公司必須設立監事會。

  我國傳統的公司立法對設立一人公司持否定態度,但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一人公司有利於降低經營成本,實現經濟效率最大化,有利於高科技、高風險的新興行業的發展,新修訂的《公司法》對於一人公司作出了專門的規定,使得一人公司的合法存在終於有了“名分”。但隨著司法實踐的發展,與一人公司相關的新問題卻逐漸暴露出來,亟須作出回答。本案中法院對一人公司營業形態的轉變問題作出了闡釋,明確一人公司不能通過增資擴股轉化為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投資人即使已經繳納了出資款也不能成為一人公司的股東。

  如果一人公司可以轉化為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話,對於一人公司存續期間的債務就可能出現有限責任股東和無限責任股東並存的情形。這種雙重股東責任並存的公司運行機製在我國現行的《公司法》中是不被認可的。另一方麵,一人公司僅有一名股東,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相比更容易產生濫用法人人格的道德風險,這也是我國立法長期對一人公司的存在持否定態度的原因。為此《公司法》不但對一人公司的設立作出了規定,還在注冊資本的數額、出資方式以及股東在財產混同時的無限責任等諸多方麵作出了比普通有限責任公司更為嚴格的規定。《公司法》就增資擴股流程對普通有限責任公司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對一人公司則未作出任何規定。

  綜上所述,本案件中法院的判決明顯是比較符合立法本意,對一人公司就增資擴股流程持比較謹慎的態度,因此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並不意味著楊華海、曾世發的財產權利就無法得到保障。楊華海、曾世發可以根據2007年8月21日簽訂的入股協議無效為由,要求法院確認協議無效,返還挪用的19萬元,並同時返還各投資人的投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本法於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

  《公司法》第59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一個自然人隻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第60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公司法》第61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製定。”

  《公司法》第62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麵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公司法》第63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製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法》第64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的設立與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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