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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重慶地區東周至漢初墓葬初論

  白九江鄒後曦

  重慶地區東周至漢初墓葬(本文不包括崖葬墓)的發現和研究,首先始於1954年巴縣冬筍壩墓群的第一次發掘,同年和1955年又進行了第二、三次發掘,首次掀起了巴文化墓葬研究的熱潮。此後,東周墓葬鮮有發現。直到20世紀70年代涪陵小田溪墓群的發掘,再次將巴文化墓葬研究推向深入。小田溪墓群先後經過5次發掘,共清理22座戰國至西漢墓葬,出土數量眾多、等級較高的珍貴文物,極大地促進了巴文化的考古學研究,在重慶的考古史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重慶地區東周墓葬發掘的第三次高潮是在1992年三峽工程上馬後。這一時期發現的東周墓葬數量眾多,分布廣泛,不僅有大量巴文化墓葬被發現,而且也發掘了數量極多的楚文化墓葬。

  目前為止,見諸報道的東周墓葬發掘地點還有巫山秀峰一中、藍家寨、琵琶州、水田灣、瓦崗槽、麥沱、塔坪;奉節上關、老油坊;雲陽李家壩、故陵[壩家餘縣;開16];忠縣崖腳、哨棚嘴、中壩、老鴰衝;豐都13];萬州曾家溪……中壩子坪丘、大鳳凰嘴;涪陵藺市、鎮安等。從這些地點看,幾乎三峽庫區的每個區縣都有分布,由於這些墓葬資料發表得多較簡單、粗疏,下麵僅就報道比較詳細的幾個地點作初步分析。

  一、典型墓葬的分析

  (一)忠縣中壩遺址

  中壩遺址1997年度發掘東周時期墓葬22座,其中土坑豎穴墓20座,甕棺葬2座。大多數土坑豎穴墓隻發現零星人骨,均出土有隨葬品,以陶器為主,主要有花邊圜底罐、尖底盞、圜底缽、平底缽幾種器類,其中尤以圜底罐為大宗,部分墓葬伴出石器、骨器、銅器等。報告沒有推斷這批墓葬的具體時代,部分學者認為其年代應當在戰國中期偏晚至戰國晚期,下限或可至秦。

  筆者認為,從發表的部分資料看,由於M23出土了折腹平底缽,具有秦文化特征,時代很可能屬於秦代。而以M28、M29、M11等為代表的一批墓葬,隨葬品以圜底罐、尖底盞、圜底缽為基本組合,其時代應在春秋中晚期至戰國早期。具體分析如下:

  (1)花邊口圜底小罐的形態演變是從卷沿、侈口、束頸、鼓腹、胎略薄到大口、束頸、腹微鼓,再到直口、3無頸、尖圜底、厚胎。中壩1遺址東周墓隨葬的花邊口圜底罐屬於後兩種形態。451997年度忠縣崖腳墓地2發掘的戰國中期楚墓填土67中含有花邊口圜底罐的殘片,是以花邊口圜底罐當89不會晚於戰國中期。

  圖一中壩遺址T0601內墓葬隨葬品與文化層(2)M28隨葬的尖底內部分遺物,下為具有楚文化風格的陶器)盞下壁斜收近平,尖底近1.圜底缽(M28:4)2.尖底盞(M28:2)3.尖底盞(M28:平。在尖底盞的排序中,4)4.微束頸的圜底罐(M28填土:1)5.直口圜底罐(M11:2)6.鬲腿(T0601……17)7.矮領甕(T0601……這種盞屬於尖底盞最後4)8.高領甕(T0601……10)9.矮領甕(T0601……7)的形態之一,但中壩尚不見戰國晚期矮柄盞形豆。

  (3)中壩遺址出土有楚文化因素的繩紋鬲腿、甗襠陶片,檢索其已知的地層關係,不會早於公布的兩座墓葬,如T0601……17鬲腿和該層下的H137出土的甗襠不會早於疊壓於T0601層下的M11,更晚於疊壓於T0601層下的M28.總體上說來,峽江東部具有這種楚文化特征的鬲、甗的時代,目前基本可以定在春秋中、晚期到戰國早期階段,中壩遺址的楚文化遺物與巴文化遺物的地層關係表明,中壩發現的墓葬時代下限可定在戰國早期,上限可能到春秋中晚期。

  (4)中壩遺址T0601……7的矮領暗紋甕,在大溪遺址2001年度發掘的比較單純的楚文化遺存中有複原器,它與春秋中晚期的典型的楚式陶鬲、甗、豆、盂等共存。

  (二)李家壩遺址

  該遺址分為四個區,東周墓葬主要分布在壩前緣的Ⅱ區,麵積約10000餘平方米,至2002年共發掘310餘座墓葬。公布材料的有1994—1995年兩次試掘清理出的東周時期墓葬10座,1997年度發掘的東周墓葬40座(包括1座空墓),以及1998年清理的45座戰國至漢初墓葬中的部分。這些墓葬之間的打破疊壓關係較多,大多數呈南北向平行排列。

  1997年的簡報將墓葬分為三期四段。

  第一期:陶器主要組合為罐、釜、豆,部分墓葬出鬲、甗,基本未見銅器。可以進一步分段,年代在春秋晚期至戰國早期。

  第二期:可分為前、後兩段。主要為罐、釜、盂、豆、壺,較第一期時新增加了壺,後段同時出現了鼎、敦、壺、豆的組合。銅兵器有劍、矛、鉞,生活用具主要為鍪(帶勺)。出現了帶牙的中胡三穿戈,後段出現了鐵器。前段年代約在戰國中期偏早,後段約在戰國中期偏晚。

  第三期:陶器組合與第二期接近。銅兵器仍然是劍、矛、鉞的組合,出現了有上下闌的無牙戈。年代範圍可能在戰國晚期前段。

  筆者基本讚同報告對期段的劃分,但將原屬於二期後段的97M43提早到二期前段。此外,為了進一步說明李家壩1997第一期與中壩遺址隨葬圜底罐墓葬的關係,可以舉大口花邊圜底釜和花邊圜底罐為例,前者在李家壩一期和萬州麻柳沱遺址(H15:76)都有出土,其年代應接近。而後者在麻柳沱遺址內(BT7③:67)也曾出土,並與中壩遺址的完全一致,而麻柳沱的這兩件器物的所屬單位具有打破關係(H15→BT7③),具有明顯的早晚關係,由此可進一步認識李家壩遺址一期墓葬與中壩遺址的兩座東周墓葬的相對年代。

  1998年的發掘簡報將開口於5、6層下的墓葬劃分為一期,將大多數開口於4層下的墓葬劃分為二期,將M1、M43等少數墓葬定為三期,各期的時代與1997年略有不同。簡報認為一期墓葬的年代在戰國早期,上限可至春秋戰國之交;二期上限可至戰國中期晚段,下限為戰國晚期;三期因出土直頸的銅鍪和陶鼎、盒、壺的組合,所以定為秦至西漢早期。筆者以為,這三期的劃分尚有可商榷處。第一期中的M4、M10、M11、M12等墓葬出土陶器與M8、M13等有較大差異,並且出土銅器也與1997第二期的相似,故將這幾座墓葬調整出來,劃分為1998第二期前段,而將原第二期劃分為後段。檢索已發表的材料,應當說1998年李家壩第二期早、晚段與1997年第二期早、晚段的墓葬材料基本相同,時代相當,分別相當於戰國中期早段和晚段。第三期墓葬中的M1與97M10岩坑墓都以陶鼎、盒、壺為基本組合,97M10報告分析有的遺物可能早至戰國中晚期,但有的遺物應在西漢初,當以年代最晚者確定墓葬時代,且98M1中出有矮領折肩圜底罐,這在峽江地區也是秦、西漢早期的典型器物。

  這樣,我們就可以將李家壩遺址1997、1998兩個年度所發表墓葬材料整合為5段,根據隨葬品組合的差異,又可進一步歸並為三期,其中第二、三期間還有較大缺環。

  (三)崖腳(半邊街)墓群

  崖腳墓地位於重慶市忠縣井溝口處,墓地坐落在長江北岸的山前坡狀台地上,麵積達48000平方米,由西南向東北依次可劃分為A、B、C、D四大區。截至2000年,該墓地已清理墓葬107座,其中屬於戰國中期的墓葬41座,集中分布在D區墓地中部,隨葬品數件至十餘件不等,青銅器有鼎、劍、矛、戈、鉞、刀、鏃、璜、鈴、鐸、鋪首、笄等;仿銅陶禮器有鼎、敦、壺、豆、盆、罐,基本組合為鼎、敦、壺,也有鼎、豆、壺、盆,罐、盆、豆等組合;此外,還發現玉璧、漆器等。1997年發掘的19座土坑木槨墓,多為一棺一槨,一般槨底置放有橫向墊木,棺有長方形實底棺和懸底長方形棺兩種,與湖北江陵楚都紀南城附近的戰國墓一致,據說在後來的發掘中也發現有懸底弧形棺,可確定為楚人墓無疑,墓主“當屬於遠征巴國的楚國軍隊將士。”

  從墓葬隨葬品的組合而言,屬於戰國中晚期楚墓中常見的組合。所出陶鼎鼎身扁圓,圜底,附耳,高蹄足外卷,其蹄足形態與江陵雨台山M231:1的鼎足非常相似,後者為戰國晚期早段(下限不過公元前278年)。所出陶敦呈整體略長的球形,S形足;壺為假圈足平底壺,器身長圓,頸部較高,整體修長,它們分別與當陽趙家湖楚墓中戰國中期晚段的IV、V式敦,B型III、IV式壺相近,可以作為崖腳墓地楚墓年代的參考。報告根據文獻記載白起拔郢後,楚人東移,估計在巴地的楚國軍隊也隨之撤離,而初步推測“其年代的下限當不晚於公元前278年”,這和陶器的類型學對比所得結論基本吻合。

  戰國晚期晚段至漢初的墓葬發現3座。其中BM2為狹長形土坑墓,隨葬侈口圓鼓腹釜2件,矮柄盞形豆2件,從墓葬形製和隨葬器物看,均為戰國晚期中、晚段的典型巴文化墓葬。BM19隨葬3件陶罐,2號陶罐領較高,圓折肩,垂腹,與鎮安遺址98年度M1、M8等秦、漢初墓葬所出同類器相近,時代可定在秦。此外,DM10墓葬形製雖與BM2相近,但墓坑轉角轉折明顯,又有頭龕,隨葬品也是典型的楚文化器物,該墓應該是戰國中期的楚文化墓葬,而不是報告所認為的戰國晚期。

  這樣,以上墓葬就可以劃分為二期三段。一期為戰國中期晚段到晚期早段墓,二期早段為戰國晚期中、晚段的BM2,晚段為秦至漢初的BM19.兩期的文化性質不同,是一種文化(晚期巴文化)對另一種文化(楚文化)的替代。

  (四)冬筍壩墓群

  巴縣冬筍壩墓群在重慶市區西60公裏處的長江北岸,曾進行三次發掘,清理戰國至西漢墓葬81座。簡報根據墓葬形製的差異,事實上將第二次發掘的墓葬劃分為四期:一期為狹長方形墓,葬具推測為船棺,在秦滅巴蜀前後;二期為長方形土坑墓,時代略晚一些;三期為短長方形墓,大約在秦或西漢初;四期為方形土坑墓,約為西漢晚期。第三次發掘的墓葬分為三期:一期甲型坑在戰國末,二期乙型坑在秦漢之際,三期丙型坑已進入西漢。

  第二次發掘的一期墓葬未見線圖發表,但從彩版及文字敘述中,可知鉞為折肩束腰圓刃式,此期的M49出土帶四釘足的套合式釜甑,另有帶圈足的釜,有鐵器出土,另有大半兩、兩錙錢等。由此判斷其時代肯定已經進入秦滅巴蜀以後,不早於戰國晚期,部分甚至晚到秦至漢初(如M49)。此期墓葬的基本組合是銅兵器劍、矛、鉞,生活用具為銅釜甑和釜,陶器為罐、矮柄盞形豆組合。

  第二次發掘的二期墓葬除了墓坑形狀與一期有所不同外,依然出土大半兩錢,其餘出土器物組合基本一致,其時代沒有大的差異。所出鍪耳貼近頸部,中胡三穿戈為長內,援末曲弧較甚,折肩束腰圓刃鉞銎部較長,刃部比肩部更大。以上特征都顯示它們較李家壩東周墓晚。由此,可將第二次發掘的前兩期大多數墓葬和第三次發掘的甲型、乙型長方坑墓整合為一期,定為戰國晚期晚段至秦,而將第二次發掘的第三期和第三次發掘的丙型長方坑墓(出土大半兩和四銖半兩)合並為二期,定為西漢早期。

  冬筍壩墓地戰國至西漢早期墓葬分期

  整合後期別第二次發掘分期第三次發掘分期時代一期一、二期中的多數墓甲、乙型長方坑墓戰國晚期晚段至秦二期三期、M49等丙型長方坑墓西漢早期(五)小田溪墓群公布材料的有8座墓葬,按蔣曉春的研究,可以分為兩組,即M7狹長形豎穴土坑墓為一組,時代為戰國晚期晚段,其餘墓葬為第二組,時代為秦代至秦漢之際。筆者在此補充幾條意見:1.M1、M2、M3、M4、M5、M9都有帶四枚釘足的銅釜甑出土,這種形製的釜甑是較晚階段才出現的,涪陵點易大隊M1西漢初年墓就出有3套。2.折腰圓刃鉞主要流行在戰國晚期及稍後,而M1、M9等出土的這種鉞銎部出露較長,屬於這種鉞較晚的形態。3.虎斑紋劍、M3、M9出土的長胡四穿戈,都是戰國末及秦、漢初流行的銅兵器。

  (六)中壩子遺址的東周墓

  萬州中壩子遺址1997年度發掘東周時期長方形豎穴土坑墓葬7座,公布材料的僅有M3.1998年度又發掘了16座東周時期墓葬,報告將其分為三段,第一段的年代為戰國早期,上限可能到春秋戰國之際;第二段的年代為戰國中晚期;第三段在戰國末至漢初。2000年第三次發掘又清理了三座東周墓葬。

  筆者認為,1998年報告的分段是有問題的。首先,將大量出矮柄盞形豆的墓葬歸入戰國早期是錯誤的,這種豆在峽江地區目前隻見於小田溪、冬筍壩等戰國晚期及其稍後的墓葬中。中壩子的豆盤較小而略深,與小田溪屬於戰國晚期的M7所出豆相同,而與冬筍壩秦至漢初的大豆盤有所區別。其次,歸入一段的M29除出土較多矮柄盞形豆外,還有銅戈1枚,戈為長胡四穿,援上斜,長方內,內上有長方形穿孔,形製與涪陵小田溪M3出土的“廿六年”戈相近,故不會早於戰國晚期。第三,M29出土的束頸折肩圜底罐,屬於戰國晚期才出現的,與崖腳墓地的BM19所出相近。至於所謂的第二段墓葬,M15所出鼓腹平底罐等與李家壩遺址所出戰國中期和晚期早段墓相近,將其放在戰國中期晚段至晚期早段比較合適。

  這樣,我們就將中壩子遺址東周墓重新劃分為三期。

  第一期:戰國中期晚段至晚期早段,包括98M15、M16、M19、M25等。陶器組合有罐(平底)、細高柄豆,平底罐、細高柄豆、盆等幾種組合,具有一定的楚文化特征,但亦伴出巴文化銅兵器(M19)。

  第二期:戰國晚期中、晚段,包括97M3,98M17、M18、M23等,2000M34、M36.上述墓葬出土矮柄盞形豆、束頸折肩罐等陶器,以及長胡四穿戈、弓耳短骹矛等,屬於典型的晚期巴文化墓葬。

  第三期:秦至漢初,包括97M8、98M27、2000M32、M35.97M8出土半兩錢,但報告沒有說明其形製;98M27為屈肢葬,出土翻沿直領鼓肩凹底罐,深受秦文化的影響。

  (七)其他墓葬

  巫山水田灣和瓦崗槽兩處墓地,其東周至秦時期的墓葬可以分為三期四段。第一期:隨葬品組合為鬲、盆、罐或鬲、盆、豆、罐,陶器具有楚式風格,年代大致屬於春秋末期至戰國初期。第二期:各墓均出土青銅兵器,如戈、劍、弩機等,多未見陶器,瓦崗槽墓群98M11屬隨葬鼎、敦、壺陶器組合一套,時代不出戰國中期至晚期早段。第三期:隨葬品以仿銅陶禮器為主,器物組合有鼎、盒、壺和鼎、壺等,又可分為二段。早段的年代應在秦代前後。晚段的年代大致在西漢初期。

  巫山秀峰一中2000年發現東周墓葬5座,其中M3隨葬陶器組合為罐、豆、盂,墓葬填土中還有意葬入陶豆1件;M4的隨葬陶器組合為鬲、豆、壺、盂。趙新平認為應不晚於戰國早期。M5、M6出土物均以鼎、敦、壺為基本組合,其中M5還出有楚式劍、巴式矛2、巴式戈2等銅兵器,趙新平認為其時代應為戰國晚期前段。M10僅隨葬繩紋陶釜一件,時代大致在戰國晚期中晚段至秦。

  巫山麥沱墓地發現三座戰國楚文化墓葬,銅器組合為鼎、壺(鈁),鼎為附耳矮蹄足盆形,壺的圈足較高,飾鋪首銜環,另有陶矮領鼓肩平底罐出土,報告認為時代為戰國末期。

  巫山琵琶州遺址M5出土矮蹄足鼎、壺,M7出土鼎、盒、壺,無論其組合和器物形製都應在戰國晚期之後,可將其定在秦代至西漢初年。

  奉節上關遺址1998年度發掘6座戰國墓,基本組合有鼎、敦、壺和鼎、壺兩種,為典型的楚文化墓葬。M27出土的陶鼎,雙耳高而外撇,六棱形足,這種多棱形鼎足在當陽趙家湖楚墓中,屬於陶鼎的較晚階段,主要出現在戰國晚期早段。M27陶敦的蓋、身相同,足外撇,亦不早於戰國中期。M27的壺頸短,溜肩,長身,平底圈足,同樣是戰國中晚期的形製。能說明該墓地時代的還有一件銅戈(M32:6)和銅劍(M32:4)。戈長胡四穿,援略上斜,長內;劍帶格,半空莖,介於趙家湖楚墓A型II式和III式劍之間,III式下限已經進入戰國晚期早段。綜上所述,上關遺址的戰國墓時代應放在戰國晚期早段比較合適。

  開縣餘家壩戰國墓葬,是長江三峽段支流中一處比較大的戰國墓群。截至2002年,山東大學考古學係共發掘了130多座戰國墓葬。目前隻公布了9座墓的材料。均為長方形或近梯形豎穴小型土坑墓,有熟土二層台。墓葬皆有木質葬具,大多為一棺一槨,棺槨與二層台之間使用多少不一的白(青)膏泥。隨葬品組合較為一致,基本為銅鍪和陶細柄豆,男性墓外加戈、矛、劍、鉞等巴蜀式兵器,女性墓一般還有玉石質裝飾品等。據報道,該墓地少數墓中也見陶鼎、壺和銅帶格劍等。餘家壩墓地的銅鍪、中胡帶牙三穿戈、舌形鉞、陶細柄豆等多與1997年李家壩第二期前段墓的隨葬品相近,可將其時代定為戰國中期早段。

  雲陽故陵楚墓發現4座戰國楚文化墓葬,所出兵器為巴式,陶器組合則為鼎、敦、壺,其年代下限不晚於戰國晚期早段。

  萬州曾家溪墓地位於萬州新田,新田過去即以出土過戰國青銅銘文戈而著名。M1出土有高蹄足附耳帶蓋鼎,M12出土高柄豆、舌形銅鉞,其時代大概在戰國中期晚段至晚期早段。M2出土有矮圈足盞形豆及秦“當兩”半兩錢等判斷,應屬於秦代墓。

  涪陵藺市遺址發現的3座土坑木槨墓,應為帶有一定傳統巴文化特色的西漢早期墓,而不是報告所認為的楚人墓,其依據的棺槨反映的是所謂“楚文化內涵”的論點,是站不住腳的,我們後麵將要討論到這一問題。

  鎮安遺址共發現這一階段的墓葬12座,均長方形豎穴土坑墓,葬具以一棺為主,也有一棺一槨者。共有10座墓出土隨葬品(M11、M12為空墓),報告將其劃分為四段:第一段為秦統一六國前後,第二段在秦漢之交,第三段為漢文帝之前的西漢初年,第四段為文帝及其以後。除了第四段之外,各段墓葬均以侈沿束頸釜、小口圓折肩圜底罐、矮柄豆為基本組合,中間基本沒有缺環。

  二、分期及特征

  以上簡單分析了重慶地區發現的東周至漢初墓葬。由於三峽地區特別是近年來的搶救發掘如火如荼,新的墓葬層出不窮,據筆者的不完全統計,重慶地區東周至西漢初的墓葬已經不少於700餘座,已發表比較詳細材料的墓葬尚嫌不足,本文的分期隻能是初步嚐試,權作拋磚引玉。

  (一)分期

  根據各墓地墓葬的分期進行整合,考慮到墓葬呈現出來的文化發展階段性變化,以及不同文化性質間的替代關係,我們將重慶地區的東周至西漢初年的墓葬劃分為四期八段。

  為春秋末期至戰國早期早段,第三段為戰國早期晚段至戰國中期早段。此期部分陶器和銅器雖然和後來諸期一脈相承,但陶鬲、甗等器類卻主要出現於此期。該段墓葬目前多見於峽江東段。

  第三期:戰國中期晚段至晚期早段。包括第四、五段。第四段為戰國中期晚段,其下限可以定在秦滅巴蜀,即公元前316年;第五段為戰國晚期早段,年代下限可以定在公元前276年左右。第四、五段由於新出現了鼎、敦、壺等陶、銅器,故單列為一期。

  第四期:戰國晚期中、晚段至秦和漢初。包括第六、七、八三段。此期典型陶器與上期形製上存在一定的差異,陶器的組合差異明顯,新的文化因素正在孕育和擴張之中。故合並為一期。

  另外,各期墓葬分布的重心是不一樣的。第二期墓葬目前僅見於雲陽及以東;第三期墓葬已經向西擴展到忠縣了;第四期墓葬則主要分布在萬州以西的峽西地區。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固然與各地考古工作和發現的偶然性有關,但亦不能排除這種分布有深刻的內在原因。

  (二)文化因素的分析

  目前重慶峽江地區發現的東周至秦代墓葬的文化性質比較複雜,呈現出多種文化因素共處的狀況,且在不同時間段、不同地區,各文化因素所占比例不同,這就要求我們辨識各文化因素的特征,才能在此基礎上開展更深入的探討和研究。

  重慶地區東周至漢初墓葬隨葬品的文化因素主要可以劃分為五組。

  A組:巴文化因素。由於巴文化(特別是戰國以來的晚期巴文化)與蜀文化之間的區別不大,所以學界有“巴蜀文化”的稱謂。考慮到文獻記載和地域的不同,在此我們明確重慶地區的東周巴蜀文化即巴文化。

  陶器主要有花邊口圜底罐(釜)、尖底盞、大口圜底釜、侈口束頸圜底釜、單耳或雙耳鍪、矮足盞形豆、釜甑等。

  銅容器有常飾辮索紋耳的鍪、釜、釜甑等,兵器有柳葉形劍、柳葉形雙翼的弓耳或弧耳矛、常飾虎紋的戈(包括三角援戈、雙翼式戈等)、舌形鉞和折肩束腰圓刃鉞、鏃等,工具有斧、斤、刀、鑿、削、鋸等,樂器有虎鈕於,其他尚見巴蜀符號印章、璜形飾等。

  B組:楚文化因素。本組因素體現為兩種情況:既有表現為非常單純的楚文化遺物,也有受楚文化影響很深,經過改造了的具有楚器風格遺物,如李家壩遺址的部分釜形鬲、甗。

  此組陶器主要是三足器、平底器和圈足器,器類有鬲、甗、細高足鼎、敦、壺、鈁、鐎壺、平底鼓肩罐、細高柄豆、盂、盆、罍、缶等。

  銅器有鼎、敦、壺、罍、缶、盤、盒、勺、豆、帶格劍、編鍾、鉦等。

  C組:秦文化因素。屬於該組的遺物不多,主要有小口平底甕、折腹平底缽、有領聳肩凹底罐、長胡四穿內刃戈、蒜頭壺等。

  D組:越文化因素。出土遺物不多,主要有不對稱靴形鉞、外撇細高足盆形鼎、橫截麵呈弧形的刮刀等。該組遺物很可能是楚滅越後楚人帶入峽江地區的。

  E組:中原文化因素。這類文化因素主要以中原三晉文化為主,戰國晚期以來亦普遍出現在秦、楚文化中,主要包括淺腹矮蹄足鼎、帶蓋盒、壺、矮領折肩罐、鳥形尊等。

  上列五組文化因素是僅就陶器和銅器而言的,除此以外,我們還可以簡要列舉以下幾點:

  墓坑形狀方麵,如狹長形土坑墓就屬於巴文化的獨特葬製,而長方形土坑墓的歸屬則比較複雜;帶側龕或頭龕的墓在崖腳、中壩子、秀峰一中等墓地都有發現,帶斜坡墓道的墓在崖腳、水田灣和瓦崗槽也有發現,它們應屬於楚文化。

  葬

  具中的船棺葬、獨木棺葬應屬於巴文化;分箱的方形框架式槨、懸底弧形棺、懸底方形棺應屬於楚文化。

  棺槨周圍填白膏泥、青膏泥

  明顯屬於楚文化。

  殉人等可基本認為是巴文化;屈肢葬則歸入秦文化比較合適。

  以上A、B、C、D、E五組文化因素既有單獨存在於各個墓葬中,也有共存於一墓的情況。根據各文化因素在墓葬中的組合及數量比例,我們將重慶峽江地區這一時段的墓葬分為五類。

  甲類墓: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僅包含比較單純的A組文化因素,二是以A組文化因素為主,但亦有少量的B、C、D、E組文化因素。

  乙類墓: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較單純的B組文化因素,二是以B組文化因素占主導,輔以少量A組文化因素,有的也有少量D組文化因素。

  丙類墓:以C組文化因素為主的墓葬。

  丁類墓:以E組文化因素為主的墓葬。

  戊類墓:A、B兩組文化因素共存於一墓,但二者所占比例接近。其構成通常以B組陶器和A組銅器相結合,也有A組和B組陶器共存,不見或少見銅器的情況。

  甲類墓我們可以統稱為巴文化墓葬。目前所見甲類墓分布於各個時段。就地區而言,一期僅見於忠縣地區,但從重慶峽江地區所發現的同期遺址看,這類遺存廣泛分布在雲陽及其以西的峽江地區,奉節、巫山也有部分遺物發現,但奉節地區與楚文化共存,呈現複合文化現象,巫山地區則依附於楚文化而存在。二期、三期時,甲類墓目前隻在忠縣至雲陽一帶有發現,忠縣以上基本不見。第四期時,甲類墓葬大量發現於萬州及以西區域,而其下甚少見。

  乙類墓可以明確稱之為楚文化墓葬。二、三期時的乙類墓隻分布在忠縣及以東地區,到四、五期時,乙類墓從巫山地區發展到雲陽一帶。

  丙類墓即秦文化墓葬。所出極少,以萬州中壩子M27的屈肢葬墓為代表。

  丁類墓為廣義上的中原文化墓葬。戰國晚期晚段至西漢早期開始零星出現,最早出現於巫山地區,然後沿江西上。

  戊類墓性質較複雜,我們暫且稱為“複合文化墓葬”。主要出現在二、三期時的忠縣及以東地區。

  巫山、奉節主要是乙類墓的分布地區,豐都以西的地區全為甲類墓,而上述之間的雲陽、萬州、忠縣則甲、乙兩類墓都大量存在,而且具有複合文化特征的戊類墓也分布在這一區域。由此,可以按照上述的墓類分布情況將重慶峽江地區的東周至漢初墓分為三個較大的區域,即峽江東部區、中部區、西部區。這三個區的劃分實際上也與峽江地區地理景觀的變化相吻合。雲陽小江以下的長江兩岸,高山聳峙、江岸狹窄,小江以上至忠縣,以中、低山為主,豐都以上至重慶,遍布丘陵和低山,地勢開闊。

  (三)各期特征

  在上文期段分析和文化結構的討論基礎上,我們就可以將各期特征作如下粗略歸納。

  一期目前僅見甲類墓。多為小型豎穴土坑墓,另有少量的甕棺葬。隨葬陶器有花邊口圜底罐、尖底盞、圜底缽三種。此期墓葬不見銅兵器和容器。隨葬花邊口圜底罐的習俗在以後的甲類墓葬中較少見(李家壩M45隨葬花邊口圜底釜1件,但與中壩的同類器相比器形上已發生較大變化)。

  二期目前有甲、乙、戊三類墓。第二段甲類墓、戊類墓主要分布在峽江中部區。乙類墓主要分布在巫山地區。甲、戊類墓以中型土坑墓為主,葬具盛行一槨,部分戊類墓還有2-3個殉人,乙類墓均為小型豎穴土坑墓,有的帶頭龕。甲類墓隨葬陶器有侈口圓肩罐、鍪、釜等。乙類墓隨葬陶器組合有鬲、盂、豆、壺(罐);罐、豆、盂;鬲、盂、罐等幾種。出土銅器有圓莖有格劍、帶鉤、鏃等。戊類墓陶器方麵主要是楚式陶器加上一些巴式陶釜。陶釜有大口淺腹和侈口束頸球腹兩種。前者與春秋時期的一種陶釜一脈相承。陶甗有癟襠和圜底釜形兩種,後者若不帶足的話,與戰國中、晚期流行在川西和川東北地區的聯體陶釜甑相似,二者之間的聯係是一個應當注意的問題。

  二期第三段目前僅見甲類、戊類墓葬。甲類墓有的有一槨一棺,不見(如李家壩M15)或少見陶器,餘家壩墓地中有1-2件細高柄豆隨葬。銅兵器有戈、劍、鉞、矛,一般伴出銅鍪。戊類墓以小型土坑墓為主,有的墓棺槨,少數墓葬有二層台。殉人的墓不多,減少至1-2個殉人。陶器組合有罐、盂、豆;罐、釜、盂;罐、盂、豆、壺等。銅兵器主要組合為劍、矛、鉞,形製與甲類墓一致。鍪作為生活用器開始普遍出現在墓葬中三期第四段、第五段中的甲類墓主要發現在峽江中部區,乙類墓突然大量出現在峽江東部和中部區。乙類墓葬中既有少量的大型土坑墓(如萬州大坪),也有眾多的中、小型墓,墓坑平麵多為長方形,有少數帶有斜坡墓道,也有的有側龕。一般都有一槨一棺,有的在槨外填塞白膏泥或青膏泥。棺多數為長方形盒形棺,有部分懸底弧形棺和懸底長方形棺。甲類墓主要隨葬陶鍪、釜和巴式銅兵器。乙類墓隨葬陶器以仿銅禮器的鼎、敦、壺和鼎、壺兩種組合最常見。銅兵器有劍、矛、戈、刀、鏃等,少數墓隨葬鼎、壺等銅容器。劍多為楚式帶格劍,有的也隨葬有少量巴式銅器。戊類墓葬隨葬的楚式陶器與乙類墓相同,隻是數量和種類較少。銅兵器的主要組合有劍、矛、鉞、斧;劍、矛、鉞、斧、戈等,其上常飾巴蜀符號。

  四期主要是甲類墓和丁類墓,有少量丙類墓。甲類墓除繼續在峽江中部區有較多分布外,開始大量出現在峽江西部區,丁類墓開始出現,絕大多數集中在峽江東部區。

  第六段甲類墓以狹長形和窄長方形豎穴土坑墓為主,有的狹長形土坑墓內以船棺作葬具,有的為長方形木棺,後者可能是一種仿船棺墓。丁類墓均長方形豎穴土坑,葬具為框架式槨。甲類幕隨葬陶器主要是釜、豆組合。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墓葬內隨葬大量單一的陶矮柄盞形豆。銅兵器組合依然是柳葉劍、矛、戈、鉞。但戈、鉞的形製與此前變化較大。銅印章開始流行。丁類墓隨葬陶器的基本組合是矮蹄足鼎、盒、壺。

  第七段甲類墓以窄長方形土坑墓為主,船棺葬具已經消失,一般有盒形單棺。有一部分大型墓,隨葬品極為豐富,且規格較高,至少是高級貴族墓,如小田溪M1、M12.也有大量的中、小型墓。丁類墓的墓坑和葬具與前相同。丙類墓葬出現於該段,但數量不多。甲類墓陶器以圜底罐、平底罐、釜、盞形豆等常見。另外出現了具有秦文化因素的大口淺腹釜。銅兵器有劍、鉞、矛、戈、弩機、胄等。鉞多為圓刃束腰折肩式。戈流行無牙長胡三穿或四穿戈。樂器有成套的編鍾、鉦、虎紐於。銅生活用器以釜甑、釜、鍪為基本組合,也常見壺、盆。銅璜、大半兩錢較多地出現。丁類墓為保持了上段的隨葬品組合,隻是形式上略有變化。

  第八段甲類墓主要集中於峽江西部區,主要是寬長方形土坑墓。丁類墓開始擴張到峽江中部區,以小型豎穴土坑墓為主,個別墓葬有頭龕。甲類墓陶器仍以釜、罐、豆為主,但罐類器中平底器普遍增多,且多折肩。另外還有平底缽等。銅器數量較少,仍有釜甑、釜、鍪等。有的墓葬中出土四銖半兩。鐵器較多出現。

  三、相關問題的探討

  (一)“巴文化”的嬗變與墓葬族屬的推測

  本文所說的“巴文化”,是指東周時期生活在四川盆地東部及其鄰近地區的人群,創造的區別於周邊地區的,且有自身鮮明特征的考古學遺存。創造巴文化的人群,並不僅僅包括巴族,按照《華陽國誌·巴誌》的記載,巴國“其屬有濮、賨、苴、共、奴、驤、夷、蜑之蠻”,此外,使用巴文化器物的可能還包括一些巴國以外的族群。更重要的是,巴國及其主體民族處於一種變遷的動態過程,這對我們從考古學上把握其本質帶來了難度。

  從縱向的時間範疇看,以A組遺物為代表的東周“巴文化”經曆了至少三個大的發展階段。第一階段是在春秋戰國之交以前,墓葬隨葬品主要是口腹大小相若的花邊口圜底罐、直口或斂口的坦腹尖底盞、圜底缽等,這類陶器群在峽江地區廣泛存在,且與周邊的成都平原、鄂西地區的同時期遺存差異明顯,具有十分鮮明的文化特征,它的主要盛行年代大約在春秋時期。第二階段從春秋戰國之交到戰國晚期早段,陶器以素緣的繩紋釜、鍪等為典型器,銅器主要有兵器戈、矛、柳葉形劍、舌形鉞以及容器鍪等,與上一階段相比,文化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第三階段從戰國晚期中、晚段到西漢早期,典型的陶器有罐(釜)、矮柄盞形豆等;銅兵器與上一階段相比,變化不大,主要體現在形製方麵的變化;容器中新增帶釘足的釜甑等,此外樂器也突然大量增加。

  參考文獻的零星記載,我們推測第一階段時生活在重慶峽江兩岸的人群可能是濮、蜑等為代表的土著民族。濮人曾參加武王伐紂的戰爭,被列為周的八個西方盟國之一,所以其地理位置應當與在四川盆地西部的蜀相去不遠。濮與楚也很接近,春秋時期“楚蚡冒始啟濮”、楚武王“開濮地而有之”,這些記載是楚、濮接壤的有力證據。到春秋時,濮人的具體分布範圍應主要集中在今峽江地區,後世文獻有“左綿巴中,百濮所充”、“東有巴賨,綿亙百濮”的記載,在他們居住過的地方還有名叫“濮江”的水係,位於今重慶合川。

  考慮到文化變化的程度,推測創造或使用第二階段“巴文化”的人群不僅有濮人,而很可能增加了廩君巴人,他們在春秋時期活動於江漢平原西部,春、戰之交西遷入峽江。這一階段的甲類墓或許仍為土著的濮人等少數人群,但墓葬數量不多。此時的戊類墓既帶有強烈的巴文化色彩,又有一些楚文化的因素,這種複合文化在峽江地區的大量出現,使我們很自然地聯係到“廩君巴人”。我們可以試舉以下三點證據:

  (1)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巴文化”的變遷,正好與文獻所反映的“巴人”西遷時間基本吻合。春秋早、中期“巴人”頻頻活動於漢水中遊地區,如公元前703年楚、巴伐鄧國與鄾人;公元前676、675年楚、巴伐申及其相互間的戰爭;公元前611年的秦、楚、巴三國聯合滅庸。這些活動所涉地點有那處(今湖北荊門,或雲在南漳縣)、津(江陵)、鄾(襄陽)、申(河南南陽一帶)等,均位於長江以北的漢水中遊地區。然而到了春秋晚期以後,有關巴人的記載就再也不見於這一地帶了,顯示由於楚國的發展壯大,巴人已經西遷進入峽江地區了。這也正是峽江地區“巴文化”墓葬發生變化的時候。

  (2)戊類墓主要出現在峽江東、中部區,時代屬於春秋戰國之交至戰國晚期早段,其隨葬陶器以B組楚文化因素為主,且陶器總體風格與楚國核心地區相近,使我們可以認定使用這批陶器的人與楚人有較密切的聯係。同時我們注意到,戊類墓中亦有少量A組的釜、鍪等陶器,隨葬青銅器則以A組文化占絕大多數,一般說來,青銅器最能反映一群人的精神文化內核,那麽他們應是巴文化係統的民族。這樣,滿足上述兩個條件的民族,在重慶峽江地區最可能的是原活動於江漢平原西部西遷峽江地區的巴人。

  (3)從甲類墓和戊類墓所見的A

  組巴文化銅兵器看,普遍飾有虎形紋飾,裝飾虎形紋飾並不能代表一定是巴人,但文獻所記廩君死化白虎,說明廩君巴人崇拜虎是肯定的。此外,李家壩遺址所見殉人和人牲墓葬,正好驗證“巴氏以虎飲人血,遂以人祠焉”的記載。

  第三階段的甲類墓主要分布在峽江中、西部地區,其文化構成以A組文化因素為主,有少量B、C兩組文化因素。此時重慶地區基本處於秦國滅巴後所轄範圍。從甲類墓的分布來看,主要集中在峽江西部地區,且其文化也顯得比較發達繁榮,可見文化的重心已經確定下來。根據文獻記載,秦人以“巴氏”治巴,與秦人接觸較多的還有板楯蠻等,這些人群應當受到秦的較多庇護,在政治上具有相對較高的地位,他們在文化上亦相應地會得到更多彰顯的機會,把這一時段的重要墓葬(如小田溪墓群)與他們相聯係,應更為合理。至於“巴氏”以及板楯蠻與廩君巴人(五姓中亦有巴氏,廩君即出於此姓)有多大的繼承關係,目前不可妄測。

  (二)巴文化的消融與漢文化的興起

  公元前316年的秦國滅巴,並沒有使巴文化走向衰亡。由於秦在巴地采取了“秦、夷不犯”的羈縻政策,巴文化仍具有較大的發展空間。在戰國晚期,雖然秦文化對巴文化也有一些影響,但巴文化對秦文化也並非僅處於被動接受的地位。體現出巴文化和秦文化的互相影響,互相借鑒。如在戰國中、晚期的秦文化中普遍出現了鍪這種陶器,有的學者認為巴蜀文化中的鍪是秦文化影響下的產物,其實不然,我們隻要考查一下鍪的出現年代就知道了,鍪在巴蜀地區普遍在戰國早期就出現了,如成都京川飯店等戰國早期墓就出土有銅鍪,可見鍪在巴蜀地區的出現年代要早於秦,自然應當是由巴蜀地區向秦國傳播的了。秦拔江陵後,鍪進一步傳播到楚地,在睡虎地秦墓中就有銅鍪出土。

  至秦統一六國,秦文化對巴蜀地區的影響和滲透開始加深。一是典型秦文化的墓葬開始少量出現,二是秦文化遺物在一些甲類墓中數量增多,三是半兩錢在墓葬中普遍發現。半兩錢和“廿六年”銅戈等秦文化遺物的發現,反映出秦的貨幣製度、文字製度、“物勒工名”製度等開始在峽江地區生根發芽。

  楚文化一度在戰國早、中期對峽江地區產生了重大影響,並在一定範圍內獲得了相當大的優勢,但隨著楚國在戰國晚期的衰落,峽江地區的巴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擺脫了楚文化的束縛,其自身的文化特色得到大大加強。

  從戰國末期至西漢初年,由於秦國的統一戰爭,以六國文化為主體的中原文化迅速向全國範圍內拓展,峽江地區亦處於這一進程中,峽江地區的丁類墓正是這一進程的反映。從它們的分布地域看,最初出現在巫山地區,後來逐漸沿長江向上擴散,或許說明峽江地區的融入中原文化的過程首先是從峽江東部地區開始的。同時期的峽江西部地區則沒有發現丁類墓葬,隻在鎮安遺址等發現有漢式的矮領折肩罐,冬筍壩等墓地則較普遍地出土漢初的半兩錢,顯示這一地區隻是某種程度上受到了中原文化的影響,其文化傳統基本上得以保持。通過對東部與西部地區融入中原文化進程的比較,可以知道這一進程具有不平衡的特點:東部地區的來得更早、更直接、更全麵,西部地區是間接的、部分的,融化的過程應當是由東向西推進的。

  (三)楚文化的兩次西進

  從上文的分期結果以及對墓葬的類別劃分可知,重慶峽江地區的東周墓葬呈現以巴文化為主,多種文化因素並存的複雜局麵。外來的主要文化因素有楚文化、秦文化等,其中秦文化主要出現在秦滅巴蜀以後,總體來說影響有限。楚文化則是對巴蜀地區影響最深、範圍最廣的一種文化。總體說來,東周時期的楚文化對重慶峽江地區發揮較大的影響力共有兩次。

  第一次是在春秋中晚期。在重慶峽江地區東部的巫山跳石遺址、巫山大溪遺址等都發現了非常典型而單純的楚文化遺物,器類有鬲、盆、罐、豆等,這些遺物與江漢平原春秋時期的楚文化麵貌一致。同時,西邊的奉節、雲陽、萬州、忠縣等地的一些遺址中,也或多或少發現了一些鬲、甗等具有楚文化因素的遺物。通過文化因素的分析,可以認為,春秋時期巫山地區是楚文化的完全控製區域,奉節及其鄰近地區是楚文化強烈影響的區域,而萬州、忠縣等地春秋至戰國早期是楚文化較有影響的地區,豐都及以上區域楚文化基本沒有影響。

  筆者認為,這次楚文化的西進有以下三個原因。一是春秋中晚期楚國已經興起成為江漢地區的大國,具有自身特色的楚文化已經興盛起來,其文化的輻射範圍日益擴大。二是原先活動於江漢平原西北的“巴”逐漸向西發展和遷徙,不可避免地要帶來一些楚文化。

  三是巴、楚、秦三國於公元前611年滅庸。《左傳·文公十六年》:“楚大饑……庸人率群蠻以叛楚,麇人帥百濮聚於選,將伐楚……又與之遇,七遇皆北,唯裨、鯈、魚人實逐之。”庸人曰:“楚不足與戰矣。遂不設備……秦人、巴人從楚師,群蠻從楚子盟,遂滅庸,而三分其地。”庸的政治中心在今湖北房山縣一帶,大概裨、鯈、魚人是其屬民或附庸,按杜預注:庸邑。“魚,即魚複。也就是今天的奉節一帶。”

  史家多以為巴人從楚伐庸,得到了魚邑。而奉節以東的巫山一帶,筆者認為被楚人分得並為其直接控製,這正是春秋中、晚期巫山一帶呈現典型楚文化麵貌的原因。

  第二次是在戰國中期晚段至晚期早段,約在秦滅巴蜀或及其後不久。此時在巫山、奉節、雲陽、萬州、忠縣等地的墓葬中發現了大量的隨葬以鼎、敦、壺為基本組合的楚文化墓葬,這種典型的楚文化墓葬是突然出現的,而且僅僅出現在戰國中期晚段至晚期早段,可以說其消失也是比較快的。從其分布範圍看,主要集中在沿長江幹流一帶,顯示其對重要交通幹線、資源出產地和軍事地點的控製;而在長江支流內的李家壩墓群,則隻發現了二座隨葬鼎、敦、壺的的墓葬,且都有巴文化器物同葬,顯示其對較偏遠地區並不注重實際控製。目前考古所見典型的戰國時期楚文化墓葬分布最西邊止於忠縣崖腳墓群。

  這次楚文化的西進應與楚、秦兩國對巴地的數次直接爭奪有關。首先是“楚威王時,使將軍莊蹻將兵循江上,略巴蜀黔中以西。”秦、楚對於巴地的爭奪,還是由於秦滅巴蜀,使楚腹背受敵,秦進一步有借巴蜀伐楚的意圖。就在巴蜀被滅的同一年,“司馬錯自巴涪水取楚商於之地為黔中郡。”《華陽國誌·巴誌》,()有的也記為公元前308年(《華陽國誌·蜀誌》)。公元前280年,秦昭王“又使司馬錯伐隴西,因蜀攻楚黔中,拔之。”(《史記·秦本記》)。公元前278年,白起大舉攻楚,拔郢,楚襄王敗退陳城。公元前277年,秦再“伐取巫郡及江南為黔中郡”。記曰:黔《史記·楚世家》“秦複拔我巫、《戰國策·燕策二》楚得枳而國亡,中”,齊得宋而亡。或可以認為,楚在公元前278年之前,曾經一度反攻奪回黔中郡。此後,楚人又再度反攻。《史記·秦本記》(公元前276年)

  秦昭王三十一年“楚人反我江南”,則載:複西取秦《楚世家》“襄王仍收東地兵得十餘萬,所拔我江旁十五邑以為郡拒秦。”“黔中郡反歸楚”。

  《正義》曰。由此可見,秦、楚對黔中等地的反複爭戰是在秦滅巴蜀後的一段時期,這也正是本文推定的楚墓在重慶峽江地區東部大規模突然出現的時間,我們認為兩者的契合絕非出於偶然,而是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四)船棺葬及其族屬問題

  自20世紀50年代巴縣冬筍壩和廣元昭華寶輪院船棺葬發現以來,人們首先提出了船棺葬是巴人葬俗的論點。後來逐漸在成都、郫縣、綿竹、廣漢、雙流、新都、彭縣等地又陸續發現了一些船棺葬,於是相應地提出了“巴人戍蜀”的解釋。有的學者注意到新的考古發現和上述觀點的矛盾,認為船棺葬“應該屬於與百越係統蠻蜑部落有關的古族的葬俗”、“川西平原所發現的大量的‘船棺葬’的族屬……應是與開明氏一起入蜀的群蠻之一。”近年來,由於成都商業街大型船棺、獨木棺墓和三峽庫區考古發掘的成果,使我們有理由認為船棺葬的族屬就是蜀開明氏。

  首先,近年來的考古發現顯示,三峽庫區涪陵以東地區罕見船棺葬。我們知道,戰國時期巴人主要活動於重慶地區,一向被認為是巴人王族墓葬的小田溪墓地(秦人治下的巴人首領)就沒有實行船棺葬,這樣一來,巴人不用船棺葬似可成立。

  其次,船棺葬目前主要發現於四川地區,這與開明王國統治範圍基本相符。被認為是所謂蜀王墓的新都馬家公社戰國墓,墓坑內雖然有龐大的槨室,但棺木則仍是整木剜成的獨木棺,獨木棺與船棺本質上是一致的。成都商業街大型多棺合葬墓中發現船棺9具、獨木棺8具,雖然早年被盜,但仍出土大量戰國早期大型漆器和一些陶器,“該墓葬很有可能就是一處極為罕見的古蜀國開明王朝和蜀王本人的家族墓地”。所發現的船棺均為二次葬,可能是一次大規模遷葬幾代蜀王的墓葬,而獨木棺皆一次葬,應為陪葬者。開明朝共12世,九世開明尚始移治成都,可能意味著商業街船棺、獨木棺墓葬與古蜀國開明王朝的遷都有著某種聯係。以上發現顯示,既然開明族王室用船棺,那麽四川地區的眾多船棺也應是開明蜀人的墓葬無疑。

  第三,船棺葬不僅不是巴人的主要葬俗,而且受到巴人等的西遷以及楚文化的西進等因素的衝擊而消失。船棺葬俗的變化,以什]50[楚清為最地墓關城縣邡……該墓地南距成都市約60公裏,應為蜀文化墓地。該墓地船棺葬在所有葬製中不僅數量多,而且也是最早出現和最早消失的墓葬形製之一。這裏的船棺葬主要盛行於戰國早、中期,而到戰國晚期衰落,至戰國末期已經消失。城關也發現有狹長方形土坑墓,無論是在墓室的長寬尺寸以及長寬之比方麵,還是在墓室的結構、隨葬品的種類和放置情形方麵與船棺墓極為相似。而狹長方形土坑墓恰巧在船棺葬逐漸消失的戰國晚期最為盛行,這不能不說是狹長方形土坑墓是船棺葬的補充和發展。顯然狹長方形土坑墓在刻意模仿船棺墓。到戰國末期至秦代,船棺葬和狹長方形土坑墓雙雙消失。而從重慶冬筍壩墓地觀察,第二、三次發掘共有5座狹長方形土坑墓,報告推斷均為船棺葬,從其文字描述看,不排除部分墓葬不是船棺葬製,而與什邡城關墓地的狹長形土坑墓為同一類仿船棺墓。涪陵小田溪墓地中最早的M7也是這種類型,而到了晚期,長方形土坑墓就完全取代了狹長方形土坑墓。我們認為,正是渝東地區實行長方形土坑墓葬製的人群向西的移動促成了船棺葬的衰落以至消失。而實行長方形土坑墓人群的族屬正是巴人。巴人在戰國晚期屢屢向西遷徙,所以說:《華陽國誌·巴誌》“巴子時雖都江州,或治墊江,或治平都,其先王陵墓多在枳。”正是這一狀況的真實反映。

  附記:本文初稿於2003年,為避免大的改動,此後的有關資料未收錄;第三部分“相關問題的探討”所涉內容,2003年後也逐漸有一些文章論及這一問題。文章在定稿過程中,得到一些專家的幫助,在此謹致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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