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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立憲

  同盟會成立之後,革命形勢不斷蓬勃發展起來,使清政府大為震驚,若幹朝廷重臣、地方督撫,為了維護清朝的統治,並且保持和擴大自己的權勢,要求“變更體製”,“實行立憲”。日俄戰爭之後,一些民族資產階級上層的代表人物,趁機以“俄以專製敗,日以立法勝”為由,提出立憲的要求,以便使自己能有機會參與國家政權。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七月,清廷發出諭旨,派載澤、戴鴻慈、徐世昌、端方及紹英五大臣赴東西洋各國考察憲政。九月二十四日,五大臣帶領大批隨員,乘火車離京。革命黨人吳樾懷揣炸彈,喬裝成皂隸,從容步入站台,登上五大臣專車,準備炸死五大臣,但由於車身震動,觸發炸彈,吳樾死難,載澤、紹英二人負傷,出洋考察隻得暫緩。十月二十五日,清政府又改派李盛鐸、尚其亨頂替徐世昌、紹英、湊足五人再次分途出路考察。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五大臣先後回國,他們向慈禧太後力陳實行立憲的種種好處。他們看到,天下人心思變,如果拒不實行任何改革,就不能安定人心;而人心不安,革命黨就容易“煽動”群眾,革命的“禍亂”就難以避免。隻要先定下立憲的“國是”,就能安撫立憲派,穩定大局。如果繼續狐疑,就會使希望立憲的人們感到失望,甚至“激成異端邪說,紊亂法紀”。總之,正如載澤向慈禧太後密奏立憲有三大好處即:“皇位永固”、“外患漸輕”、“內亂可弭”。並提醒她說:“今日宣布立憲不過明示宗旨為立憲之預備,至於實行之期,原可寬立年限”。慈禧太後反複考慮他們的建議,爾後於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九月一日頒布上諭,宣布“預備仿行憲政”。這道上諭承認,“各國之所以富強者,實由於實行憲法,取決公論”;而中國“政令積久相仍,日處阽危,受患迫切”;所以“非廣求知識,更訂法製”不可。盡管清廷宣稱要“仿行憲政”,但又聲稱“大權統於朝廷,庶政公諸輿論,以立國家萬年有道之基”。同時又借口“目前規製未備,民智未開”,將“祝進步之遲速,定期限之遠近”。

  清政府的“預備立憲”,使民族資產階級上層看到有了參政的希望,他們的代表人物立刻積極活動起來。張謇、湯壽潛等人在上海組織了“預備立憲公會”。康有為將“保皇會”改組為“中華帝國憲政會”,梁啟超與蔣智由等在日本東京建立“政聞社”。此外,湯化龍在湖北成立“憲政籌備會”,譚延愷在湖南成立“憲政公會”,丘逢甲在廣東成立“自治會”。

  同年十一月,清政府首先宣布改革中央官製,行政中樞仍為軍機處,把部的數目增為十一個,有些部的名稱有所更改。這次改革標榜不分滿、漢,但是各部長官中,滿洲貴族的人數不僅沒有減少,反而有所增加。一些重要的部如陸軍、度支、外務等,長官都是滿洲貴族。第二年,宣布改革地方官製,把各省督撫的軍權、財權、分別收歸中央陸軍部和度支部。立憲派見清政府並無立憲的實際行動,便采取聯名上書進行請願的辦法,要求清政府速開國會。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八月,預備立憲公會聯絡憲政公會、憲政籌備會、自治會等立憲團體,邀集各省立憲派的代表到北京,向清政府請願。一些地方督撫也電請早日召開國會。在這種情況下清政府,頒布了《欽定憲法大綱》,宣布以九年為立憲的預備期限。《欽定憲法大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確定“君上大權”,規定皇帝有頒行法律、召集或解散議院、設官製祿及黜陟百司、統率陸海軍及編定軍製、宣戰議和及訂立條約、總攬司法等權,實際上與專製君主並無多少區別。

  憲法大綱頒布後不久,同年十一月,光緒皇帝與慈禧太後相繼死去。不及三歲的溥儀繼承帝位,由其生父載灃以攝政王執政,改元宣統。

  載灃執政後,宣布要繼續推行立憲;同時進一步加強皇室貴族集權。他以“足疾”為名,罷斥了權勢顯赫的袁世凱,令其回籍“養病”,自己以監國攝政國代理大元帥,親自統率禁衛軍。命其弟載洵和載濤分別擔任海軍大臣和軍諮大臣,蔭昌擔任陸軍大臣,由皇室來把持兵權。

  宣統元年(1909年)十月,詔令各省成立諮議局。各省諮議局基本上為立憲派所控製。立憲派的頭麵人物如張謇、湯壽潛、湯化龍、譚延愷、薄殿俊等,分別擔任江蘇、浙江、湖北、湖南、四川等省諮議局的議長。

  江蘇省諮議局成立後,議長張謇向各省呼籲,主張速開國會,組織責任內閣。十二月,十六省諮議局代表在上海集會,決議到北京向都察院請願上書。第二年一月,十六省諮議局代表在北京聯名上書。清政府堅持九年預備立憲的期限,拒絕速開國會。第一次請願失敗。六月,立憲派又組織了十個請願團,赴都察院上書,仍遭拒絕。第二次請願也失敗。十月,清政府的中央資政院在北京正式開會。這時,各省立憲派聯名舉行第三次請願,立憲派組成的國會請願代表團向資政院逞遞了請願書,資政院的多數議員支持立憲派的活動,資政院上達了請願書,並且通過“陳請速開國會”的奏折和設立責任內閣的議案。各省督撫也發來電報,呈請清政府設立內閣、召開國會。迫於這種形勢,清政府宣布縮短預備立憲期限,定於宣統五年(1913年)召開國會,在國會召開前兩年,先成立內閣。另一方麵又利用立憲派的分化對他們采取強硬態度,下令押解東三省的請願代表返回原籍,宣布禁止請願活動。

  宣統三年(1911年)五月,清政府宣布第一屆“責任內閣”成立。以慶親王奕劻為總理大臣,徐世昌、那桐為協理大臣。在十三名內閣員中,漢族僅四人,滿族有九人,其中皇族占七人,被稱為“皇族內閣”。

  皇族內閣的成立,徹底暴露了清政府假立憲的騙局,引起全國人民的憤怒,就是原來讚成民國二年(1913年)召開國會的那部分立憲派也大失所望。各省諮議局議長,再次在北京召開聯合會推舉譚延愷為主席,向清政府上書,要求另組內閣。他們的請求,遭到清政府的斷然拒絕。至此立憲運動最終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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