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八月十四日,八國聯軍占據北京後,他們之間的矛盾日趨激化,形成英、俄兩國爭霸中國的局麵。沙俄為求得清政府對它獨占東北的承認,首先表示“認皇太後為合例”政府,李鴻章為議和全權代表,主張各國軍隊撤出北京,開始議和。沙俄獨占東北的陰謀,遭到各國的反對。英國不承認李鴻章為議和代表,反對聯軍從北京撤退,聲稱要等“中國立有合例政府才可開議”。德國在聯軍占據北京後繼續調兵,企圖以武力攻占煙台,進而搶占山東全省,並提出懲辦西太後,用以恫嚇清政府,以攫取更大的利益。日本是後起的強國,侵略中國時派兵最多,他與俄國爭奪中國東北有矛盾,所以支持英國的主張。法國企圖吞並雲南,對英國在兩廣的擴張極為不滿,所以支持俄國以抑製英國。美國為防止別國趁機強占中國更多的地盤,對自己不利,又第二次提出“門戶開放”政策,主張“保持中國的領土和行政的完整”,維持現在的西太後為首的清政府,實際上是要求對中國建立列強共辛醜條約的簽訂管的局麵。這樣,經過長期反複鬥爭、妥協、協商,最後美國“門戶開放”政策逐漸被各國所接受。
十月四日,法國提出談判的六項條件:(一)懲辦各國公使提出的罪魁禍首;(二)禁止運入軍火;(三)給予各個國家、社團和個人的公平的賠償;(四)各國在駐北京使館設立永久性的衛隊;(五)拆毀大沽口炮台;(六)在北京至大沽口的道路線上選擇兩三處據點,實行軍事占領。十月十五日議和談判開始後,奕劻和李鴻章向各國代表發出一份同文照會,提出了一個“我們建議的初步和約”草案五款:第一,中國承認圍攻使館是違反國際公法,它已經認罪,並且保證以後不再發生類似事件。第二,中國承擔對各國償付賠款的責任。第三,中國同意根據各國的要求,重新訂立通商條約。第四,聯軍交還總理衙門機關和中國檔案。第五,和議開始後應立即宣布停戰。各國公使對中國的議和草案斷然拒絕,並蠻橫地斥之為“狂妄”,表示在列強之間達成協議之前,不能和中國代表進行談判。
各國代表在法國提出的六項談判條件基礎上,反複磋商,最後擬定了“議和大綱”十二條。此大綱基本上包括了後來正式和約的內容。十二月二十四日,外交團以照會形式,將“議和大綱”十二條交給清政府議和代表奕劻、李鴻章,轉達西安,並聲稱:所列全部條款,都是“無可更改”的。李鴻章為了保全西太後的地位,在談判過程中,奔走於列強公使間,特別請沙俄從中斡旋。他和俄國公使格爾思簽訂了《天津俄租界議定書》,承認俄國強占租界合法,甚至準備以東北主權作交易。在沙俄堅持下,列強終於同意用苛刻的條件換取對西太後的諒解。逃到西安的西太後懼列強以首禍議己,常驚惶不安。當她接閱“議和大綱”之後,如得免罪赦書,說:“今茲議約,不侵我權,不割我土地”,立即以“警念宗廟社稷,關係至重,不得不委屈求全”為詞,於十二月二十七日電複奕劻、李鴻章:“所有十二條大綱,應即照允”。此後,各國在強迫清政府懲辦禍首和勒索最大限度賠款及保證上,又展開了長達九個月的爭論,直至和約內容已經基本確定之後,列強才開始同中國全權代表商談餘下的一些細節問題。
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九月七日,清政府全權代表奕劻、李鴻章與英、美、俄、德、日、奧、法、意、西、荷、比等十一國在北京簽訂了《辛醜條約》,即《辛醜議定書》或《辛醜各國和約》十二款,附件十九件。
主要內容是:
一、派頭等專使到德國謝罪,在德國公使被殺的地方樹立紀念碑。
二、懲辦支持或協助過義和團運動的官吏,凡義和團戰鬥過的城鎮和農村,一律停止文、武各等考試五年。以後凡民間產生反帝鬥爭組織,地方官吏必須嚴加懲辦。對鎮壓不力的官吏要“一概革職,永不敘用。”
三、派官員為專使到日本謝罪。
四、外國人的墳墓被挖掘及損壞的地方,要立“滌垢雪侮”之碑。
五、兩年內禁止軍火及為製造軍火的各種器材進口。
六、賠款四億五千萬兩。此款分三十九年付清,本息合計九億八千萬兩。英規定以關餘、鹽餘(即每年關稅、鹽稅在分別歸還外債後的剩餘部分)和常關(即清政府在水陸交通要道和商品集散地設立的稅關)三項收入,作為擔保。
七、劃定外國使館區,各國可以在使館區內駐兵。
八、削平大沽炮台及大沽到北京沿線的所有炮台。
九、從北京到山海關沿線的十二個戰略要地,由外國人駐兵駐守。
十、不準中國人民建立反對外國列強的組織,違者處斬,各地官員在自己管轄範圍內如發現有“傷害”外國人的事件發生,必須立即鎮壓。否則即行革職,永不敘用。
十一、修改過去所訂的各國認為需要修改的條約。
十二、把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改為外務部,列六部之首。
《辛醜條約》的簽訂,將外國列強與清政府的關係完全確定下來,公使團成為清政府的“太上皇”,清政府完全成了“洋人的朝廷”。標誌著中國完全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