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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鄉規民約

  鄉規民約是我國曆史上民間自發製定和執行的各種道德守則和公約。它雖然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對於維護家族和社會公益利益起到過積極作用,《宋史呂大防傳》:“(呂氏)嚐為鄉約曰:凡同約者,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

  鄉規民約或由一方士紳倡議,或由一鄉宿儒發起,對某事某物加強管護。利人利己,如有違犯,按條約規定處罰,使之成為大家共同遵守的約定。如今,仍作為一種風俗習慣,為各地百姓所傳承。我國憲法把製定、執行鄉規民約作為社會治理和建設的措施之一。從民俗角度看,這是一種建立在公民道德基礎上的民俗習慣,有利於社會發展,在一定程度上,純正鄉風民俗,教化民眾自律。

  禁約。禁約是村裏保護生產、生態,維護集體和各戶利益的一種有效措施。由村民民主推舉約長,負責監督執行。商訂的禁約條文,張貼在祠堂大門口或村中要道上;還派專人時時敲鑼提醒。凡亂砍伐森林,任意放養雞鴨豬牛,危害禾苗蔬菜,在庫塘中偷魚、藥魚,在村中小偷小摸,不講公共衛生,汙染環境等等不良行為,一經發現,都按約定條文予以處罰。有的罰款,有的罰物,有的罰修繕公共場所、修橋、補路等。

  舊時禾苗封行時,除由官方、宗祠頒發禁約外,還以壟麵為單位湊穀,由大家湊份,選聘一人專事執禁。執禁人肩扛鐵鍬,沿田壟巡視,凡湊了穀的農家都受益。除此外,油茶采摘,竹木砍伐均有禁約。

  執禁人挎鳥銃,別柴刀,巡逡在村中林間田壟上。安福錢山鄉至今仍有專職禁約的人,手提銅鑼,邊敲邊唱:“各家各戶聽清鑼,村裏開始要禁約。紅花油菜及時種,蠶豆碗豆大膽作。哪家豬牛下了田,一次要罰五元錢。”這種禁約有的還寫進族譜,以族規的方式固定下來,如清嘉慶十四年(1809)《濠溪萬氏族譜》規定:“族內所屬風龍樹木,禁止砍伐。如違,憑族房長紳士,輕則入祠責罰,重則革除。”

  在封建社會,革除族籍是嚴厲的處分,有的還送官司究治。嘉慶二十二年丁醜(1817年)三月二十日,安福知縣成啟恩(山東鄒平人)向縣民告示:“為駢請示禁采樵永沐培植事。據東鄉六十一都越山村舉人王敬連、生員王敬操,上湖村副貢劉灝、增生劉汝祥,田心村廩生劉應達、生員劉應道、生員劉學淑、生員劉學洙、生員劉學清,拔貢劉學海、蠡湖西江村職員周思勤,越溪村童生彭存樸,五姓人等稟稱:舉人五姓比鄰,數朝綿衍,互為戚友,世業詩書。原建禪林,名以福聖,並為書院,號曰聚奎。守周官之條規,月吉讀法;仿榮緒之禮敬,庚子陳經。文星分光,令旦呈表示以慶壽;元旦獻頌,父老扶杖而呼嵩。崇祀先賢,陶育後進。於今為烈,振古如斯。法華株林寫經,揮采鸞之筆;金魚玉帶琢句,留雲龍之詩。湧五人之源泉古井,三角分左右以華實。羅漢雙株,是皆仙蹤,縣載邑乘,故寺又名神仙也。佛道綿延,與長庚以並煥;慈光輝映,儼大乙其降臨。五姓簪纓,群聚鼓篋。攀丹桂,薾青雲,聯袂而起,屈指不勝。緬祖若宗,醵金之締造維苦;由今溯昔,曆階而堂構聿新。瞻喬木於有唐,庇蔭何遠;慨小草之無識,斧削時加。特匍匐以攄情,乞申明府之令,懇簽抻而箝印,用貼梵宮之門。叢林千秋,儒釋兩戴,等情到縣。據此,除稟批外,合行給示嚴禁。為此,示仰該地居民人等知悉,爾等務宜各安生業,毋許在於福聖古寺山內竊砍欒林樹木。倘敢仍蹈前轍,許五姓紳士人等查實,指名赴縣,縣稟以憑究懲。各宣凜遵,毋違,特示。”

  封山育林。舊時,不論建房還是建宗祠廟宇,都先要請風水先生用羅盤察山擇址,講究依山傍水,合“龍脈”走向。這所傍之山,就叫“後龍山”。後龍山除要選擇綿延不斷的山脈(昭示世代流長)外,還要樹木蔥蘢,俗稱“山有林猶龍有鱗”,有林方能聚氣,子孫繁衍,家業興旺。因此,封禁育林、植樹綠化就成了保護後龍山不成文的規矩。所以,有的從建造甚至立基之前就有意識地開始種樹綠化和禁封育林。

  風水先生把來分水的地方叫“水頭”,出風水的地方叫“水口”。“水頭”地形要寬大,風水來源廣,“水口”要窄小,風水才留存得住。一般把村莊、房屋出路窄口看做“水口”。水口多有溪河,為“鎖住分水”,村民會在此栽上成片樹木。水口林多栽常綠樹,如樟、柏、木荷、楠等。為方便行人休息,在水口林常建築涼亭,有的也建寺庵。青原區渼陂梁家村的水口被呼之銅鍋。東為富水河,西有嶺,沿河岸為通往吉安的要道。梁氏在此處建地藏閣、銅鍋庵,林木繁茂。雖然地界處多村落交鄰,幾百年來,風水地的林木保存完整。

  吉安各地的水口林實行封禁,任何人不得入內砍伐。經過長期的種樹和封禁育林,大多數的村落其茂密的水口林和溪流、房屋、涼亭融為一體。遂川大坑蘭蓬村的水口林達二三十畝,楠、柏、樟等樹蔥鬱茂盛。遂川新江石坑的水口林經過300餘年來的綠化、封山管護,有約50畝95%的楠木,四季常青,生機盎然。為祈求神靈保佑一方平安和保護水口林,在水口處多設社壇神位,這也是不讓人亂砍伐的原因之一。

  山區的人更看重封山育林,山民靠山吃山,為了保護好山林,山民有自覺的封山育林的習俗。清康熙二十五年(1686),安福楓田鎮蜜湖周氏在重修族譜中的《蜜湖周氏來龍序》中載:“……無如溪水衝決,缺陷甚多,先人目擊心傷,聯集族眾,照家斂費,栽鬆培植,更於坑中築陂保護。自前明以至今日,代代相承,靡有懈馳。每歲春秋祀典,聚祠公議,而有子孫在山戕害者,罰銀若幹。及異姓匪類登山竊取者,拿獲鳴公究處。設立禁牌,叮嚀告白,更複鬮定族屬人等,輪流巡邏,永遠固守無他。樹乃龍之衣,衣衛則脈壯,脈壯則元氣固……”。

  封山育林是一種傳統的科學培育森林的辦法,簡便易行,花工少、見效快,一般山地隻要封5年到7年,就可以成林成材,成為林農世代不竭的財富。

  傳統的封山育林至今仍有積極的現實意義,如安福章莊、山莊、泰山等地為育竹而封山,規定清明節前,任何人不準入山挖筍,如有違犯,從嚴罰款,不服者則強製執行,或捉豬,或牽牛,用以抵罰款。寧岡、安福、遂川等地禁止在寒露節前入山亂摘茶子。有的地方規定鬆山或鬆、雜混交山場,在封山期間,人畜不得進入;開山期間隻能劈樹枝,撿腐材,刈雜草。這種鄉規民約,對森林保護起到極大的作用。

  在主要林區,舊時民間都有護林防火組織,如“禁山會”、“護林會”等,這種維護山林的會社,有一村獨設,或幾村聯辦,由辦事公道、威信高的人主事。訂立護林防火公約,派專人常年巡山。發現山林失火,立即鳴鑼告急,及時組織滅火。對故意縱火和過失失火者,給予嚴厲懲罰。視情節輕重罰法各異:有的,令其自己鳴鑼遊鄉示眾;有的,罰其殺豬擺席,請全村人喝酒吃飯;情節嚴重的,請吃要連辦多日,直至吃得米穀全無;特別嚴重的,要罰其變賣田房家產賠償,甚至送官府拘牢。

  如今吉安各地有許多鄉規民約,特別是封山育林的公約風行,卓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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